
什么是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反对意见,并因此与对方发生的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争议的类别
商标争议可以分二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 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 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 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商标争议手续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争议必须首先由争议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网站下载或打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依照要求填写一式两份,附以理由书和证据,在法定时限内由代理律师或亲自寄送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交纳商标评审费。手续不全或超过时限的,以及不缴纳商标评审费的,不予受理。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裁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争议人的争议理由和事实转送被争议人,被争议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有权答辩,必要时,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争议双方公开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争议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定。
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独立于商标局之外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机构的设立,发挥了执法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作用。目的是保障商标的审查与注册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争议裁定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商标争议评审案,独立行使终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着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裁决。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的终局裁定的结果,一般有两种:
一是争议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的注册;
二是争议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注册。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出现第三种结果,即部分地维持被争议的商标。这种情况是争议双方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是被争议的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比争议人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大。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争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非类似商品。于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注销部分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保护其非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是指异议程序阶段(即核准注册前),包括异议和异议复审两步。裁定也包括商标局异议裁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的终局裁定。 “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指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拒绝受理在异议程序中裁定已产生效力的、案情没有发展的案件,是符合法律原则的,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因为在异议裁定中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是经过陈述、答辩和调查研究并以异议裁定书或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的形式加以认定,已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再予受理,便失去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约束力,同时,对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重复裁定毫无意义,且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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