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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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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Shengfeng Intellectual Property</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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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点子或想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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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3 Sep 2010 08:02:37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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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的人说：&#8220;这是我想出来的，我有版权。&#8220;到底这个想法或点子是否有版权？这一问题涉及的是：著作权法到底保护什么？是思想内容还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这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也就是说，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存 在于人们脑海之中的点子或想法，由于没有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点子或想法已经通过某种形式如文字、图画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是由于 其本身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同样不能享有著作权。当然，如果这个想法或点子在工业上或商业上有价值，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例如：甲研 究的药方对防治禽流感非常有效，那么，甲可以就此申请发明专利。获得专利后，他人未经甲同意不能使用该药方。如果甲不申请专利，也可以将药方作为商业秘密 对待，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药方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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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pan><span>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的人说：<span>&#8220;</span>这是我想出来的，我有<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span>&#8220;</span>到底这个想法或点子是否有<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这一问题涉及的是：著作权法到底保护什么？是思想内容还是思想的表达形式？<span><br />
</span>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这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也就是说，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span><span> </span><span>存 在于人们脑海之中的点子或想法，由于没有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点子或想法已经通过某种形式如文字、图画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是由于 其本身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同样不能享有著作权。当然，如果这个想法或点子在工业上或商业上有价值，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例如：甲研 究的药方对防治禽流感非常有效，那么，甲可以就此申请发明专利。获得专利后，他人未经甲同意不能使用该药方。如果甲不申请专利，也可以将药方作为商业秘密 对待，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药方外泄。</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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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主汽车“站立”还需要时间</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2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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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3 Sep 2010 05:44:58 +0000</pubDate>
		<dc:creator>lcl</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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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427</guid>
		<description><![CDATA[由商务部中欧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联合主办的“中国自主汽车技术与产品成果展”于7月15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开幕，这是自主汽车技术与产品的首次集中展览。
　　展览将持续五天，开幕式当天组织了“中国自主汽车发展研讨会”，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各界人士共同探讨了中国自主汽车发展的前景等问题。相关部门领导，所有参展自主汽车厂商高层代表，还就自主汽车产业如何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与四月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一届国际车展相比，此次自主成果展无论从规模或是质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这也较为真实地反应了我国自主汽车业的发展现状，还需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会长徐秉金就指出，尽管自主品牌发展较快，但在知名品牌的创建、核心技术的掌握、国际市场的开拓等方面还面临很多挑战。此次成果汇报展旨在为国内各大自主汽车厂商提供一个展示的舞台，以提高消费者对自主汽车产品的关注度，进一步增加自主汽车的市场占有率。
　　本次车展集中了北汽、上汽、广汽、东风、奇瑞、比亚迪等近15家自主汽车厂商，展出车辆超过150辆，其中新能源、节能减排车型占20%。
　　从2009年开始，中国汽车业无论是国企的北汽还是民企的吉利，都将收购之风推到了极致，史无前例地将收购知识产权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借此推出自主知识产权汽车也是收购后的统一路径。各家企业借收购兼并欲迅速做大做强，打造自主汽车的热浪近年来愈演愈烈。但凭借依靠“借力壮大”的国企汽车厂商和在2000年才拿到第一张汽车制造牌照的民企汽车厂商，中国自主汽车业的道路谈何容易。
　　北汽控股集团副总经理张欣坦言，必须冷静看待车市盛宴，今年上半年随着合资品牌的产品不断上市，在10万元以下的市场竞争不能用白热化来形容，已经是刺刀见红了，合资公司利用品牌和产品服务的影响力来挤占自主汽车发展的空间，自主品牌从业者没有任何理由有兴奋感。另外，在汽车行业一枝独秀的经济刺激下，各地政府一股脑走向汽车业，甚至连一点汽车产业基础都没有的城市也是高调亮相，这就是跑马圈地。汽车基础的推进是需要积累的，一个产业在一个地方能够生根肯定有其发展的机遇。此外，在丰田召回门以后，中国大陆发生了29起召回事件，涉及到车辆近100万辆，质量问题尤其突出，汽车质量目前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自主品牌车企只有追求产品质量的优秀，才能长久赢得用户的信赖，赢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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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由商务部中欧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联合主办的“中国自主汽车技术与产品成果展”于7月15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开幕，这是自主汽车技术与产品的首次集中展览。<br />
　　展览将持续五天，开幕式当天组织了“中国自主汽车发展研讨会”，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各界人士共同探讨了中国自主汽车发展的前景等问题。相关部门领导，所有参展自主汽车厂商高层代表，还就自主汽车产业如何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br />
　　与四月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一届国际车展相比，此次自主成果展无论从规模或是质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这也较为真实地反应了我国自主汽车业的发展现状，还需一段很长的路要走。<br />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会长徐秉金就指出，尽管自主品牌发展较快，但在知名品牌的创建、核心技术的掌握、国际市场的开拓等方面还面临很多挑战。此次成果汇报展旨在为国内各大自主汽车厂商提供一个展示的舞台，以提高消费者对自主汽车产品的关注度，进一步增加自主汽车的市场占有率。<br />
　　本次车展集中了北汽、上汽、广汽、东风、奇瑞、比亚迪等近15家自主汽车厂商，展出车辆超过150辆，其中新能源、节能减排车型占20%。<br />
　　从2009年开始，中国汽车业无论是国企的北汽还是民企的吉利，都将收购之风推到了极致，史无前例地将收购<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借此推出自主<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汽车也是收购后的统一路径。各家企业借收购兼并欲迅速做大做强，打造自主汽车的热浪近年来愈演愈烈。但凭借依靠“借力壮大”的国企汽车厂商和在2000年才拿到第一张汽车制造牌照的民企汽车厂商，中国自主汽车业的道路谈何容易。<br />
　　北汽控股集团副总经理张欣坦言，必须冷静看待车市盛宴，今年上半年随着合资品牌的产品不断上市，在10万元以下的市场竞争不能用白热化来形容，已经是刺刀见红了，合资公司利用品牌和产品服务的影响力来挤占自主汽车发展的空间，自主品牌从业者没有任何理由有兴奋感。另外，在汽车行业一枝独秀的经济刺激下，各地政府一股脑走向汽车业，甚至连一点汽车产业基础都没有的城市也是高调亮相，这就是跑马圈地。汽车基础的推进是需要积累的，一个产业在一个地方能够生根肯定有其发展的机遇。此外，在丰田召回门以后，中国大陆发生了29起召回事件，涉及到车辆近100万辆，质量问题尤其突出，汽车质量目前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自主品牌车企只有追求产品质量的优秀，才能长久赢得用户的信赖，赢得市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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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手机软件业兴起 冀企进场掘金</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24</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42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30 Aug 2010 09:27:34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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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在公交车上，越来越多的乘客一路上喜欢把玩手机，车上不时有聊天消息的提示音传出。从软件商视角看，他们要么通 过手机浏览器访问各种手机版网站，要么在使用聊天、炒股、游戏等各种手机应用软件。伴随着苹果iPhone手机软件商店（App  Store）的巨大成功，手机软件逐渐成为软件业的一个新增长点，正规公司和民间团队纷纷投身其中。
河北软件行业传统上关注本地化的定制软件，以及和普通用户距离遥远的行业软件，在互联网软件以及个人消费软件上是个短板。不过，石家庄和保定已经出现了若干家手机软件开发厂商和团队，其中保定的139.ME开发团队每天可从苹果分到1000多美元分成。
■市场：三种因素推动发展
 诸多因素导致了手机软件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首先，电信运营商的3G网络建设日趋完善，3G用户增多。和传统的GSM等网络相比，3G提供了更快的网速，手机上网告别了以往“拨号上网”般的痛苦体验。
另外，智能手机价格越来越便宜，一千多元就可以买到一部实用的智能手机。智能手机可以像电脑那样随意下载安装各种软件，这扩大了手机软件的市场空间。
另外一个推动因素来自风靡全球的苹果iPhone手机。苹果开创了手机软件集中收费下载的成功商业模式，开发商可以获得七成收入分成，这刺激了开发人员的热情。这种模式也被后续的手机软件商店所效仿。
根据国外专业机构统计，去年全球手机软件下载次数为31亿次，但今年上半年就达到了39亿次。美国的手机软件下载价格平均为3.6美元（约合25元人民币）。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大部分手机软件开发商一开始就将产品定位于海外市场，以便分享销售分成的实惠
■本地：软件行业存在软肋
 河北软件业在全国的竞争力乏善可陈。开发商多集中于两类产品：要么是依赖人脉争取合同的地方企业或政府定制软件，要么是行业性极强 的专业软件（比如不可下载安装的嵌入式软件），其中后者有一定技术门槛。不过这两类软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无法在全国大市场销售，软件企业也无法做大 做强。比如保定聚集了一批电力、仿真等领域的专业软件厂商，但是基本上没有全国知名的开发商。
目前，国内手机软件市场主要围绕个人消费类软件，排行榜中靠前的包括安全、聊天、游戏、炒股、地图、阅读软件。河北软件行业协会相关人士对本报表示，从软件著作权登记看，河北的软件产品鲜有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软件。
■冀企：少数开发商投身其中
 在这股手机软件热潮中，河北已出现了若干家手机软件领域的“吃螃蟹者”，其中保定的139.ME团队在业内已颇具影响力。
记者了解到，139.ME团队由河北大学12名毕业生组成，主要为苹果iPhone手机开发应用软件，其中他们设计的小游戏“多彩水族箱”每天可以带 来1000美元的收入分成。目前其软件已增加到11款，年收入达到300万元。该团队已经吸引了多家风险投资机构的关注。
石家庄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是一家公司化运作的手机软件厂商。和上述保定团队不通，其软件主要针对美国谷歌公司推出的安卓（Android）操作系 统。包括承接外包和自主发行在内，目前已开发十几款产品，其下载量较高的软件包括“厨房小助手”和一款停车位共享软件，后者属于收费，主要提供海外用户使 用。
掌讯公司总经理牛海涛对本报记者表示，在手机软件领域，靠一两款产品“一夜暴富”的时代已经过去，功能平庸的产品很快会被淹没在下载清单中。据他介 绍，一般功能软件靠销售分成可实现收支平衡，但是“最赚钱”的还是手机游戏。但游戏开发风险大、耗时良久，背后须有风险投资作支撑。目前掌讯已在涉足游戏 开发。
■国内：软件免费如何创收？
 和国外收费免费下载结合不同的是，国内提供下载的国产手机软件基本上是免费， 那么企业是如何创收的呢？本报记者采访了网上比较流行的阅读软件“百阅”的开发商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
掌门公司联合创始人叶逸飞介绍说，目前共有三种创收渠道：首先，作为阅读软件，公司可以联合图书内容提供商，向一部分版权图书或者章节实施收费阅读， 从而获得内容分成；此外，软件具备了数千万的装机量，他们可以借此开展网络广告业务，从广告主那里获得收入；最后，由于旗下论坛等聚集了相当的人气，因此 可以推出手机游戏服务，软件照样免费使用，公司依靠销售虚拟商品创收。最后一种商业模式也常见于国内手机游戏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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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在公交车上，越来越多的乘客一路上喜欢把玩手机，车上不时有聊天消息的提示音传出。从<a href="http://www.cnlaw.org.cn">软件</a>商视角看，他们要么通 过手机浏览器访问各种手机版网站，要么在使用聊天、炒股、游戏等各种手机应用软件。伴随着苹果iPhone手机软件商店（App  Store）的巨大成功，手机软件逐渐成为软件业的一个新增长点，正规公司和民间团队纷纷投身其中。<br />
河北软件行业传统上关注本地化的定制软件，以及和普通用户距离遥远的行业软件，在互联网软件以及个人消费软件上是个短板。不过，石家庄和保定已经出现了若干家手机软件开发厂商和团队，其中保定的139.ME开发团队每天可从苹果分到1000多美元分成。<br />
<strong>■市场：三种因素推动发展<br />
</strong> 诸多因素导致了手机软件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首先，电信运营商的3G网络建设日趋完善，3G用户增多。和传统的GSM等网络相比，3G提供了更快的网速，手机上网告别了以往“拨号上网”般的痛苦体验。<br />
另外，智能手机价格越来越便宜，一千多元就可以买到一部实用的智能手机。智能手机可以像电脑那样随意下载安装各种软件，这扩大了手机软件的市场空间。<br />
另外一个推动因素来自风靡全球的苹果iPhone手机。苹果开创了手机软件集中收费下载的成功商业模式，开发商可以获得七成收入分成，这刺激了开发人员的热情。这种模式也被后续的手机软件商店所效仿。<br />
根据国外专业机构统计，去年全球手机软件下载次数为31亿次，但今年上半年就达到了39亿次。美国的手机软件下载价格平均为3.6美元（约合25元人民币）。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大部分手机软件开发商一开始就将产品定位于海外市场，以便分享销售分成的实惠<br />
<strong>■本地：软件行业存在软肋<br />
</strong> 河北软件业在全国的竞争力乏善可陈。开发商多集中于两类产品：要么是依赖人脉争取合同的地方企业或政府定制软件，要么是行业性极强 的专业软件（比如不可下载安装的嵌入式软件），其中后者有一定技术门槛。不过这两类软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无法在全国大市场销售，软件企业也无法做大 做强。比如保定聚集了一批电力、仿真等领域的专业软件厂商，但是基本上没有全国知名的开发商。<br />
目前，国内手机软件市场主要围绕个人消费类软件，排行榜中靠前的包括安全、聊天、游戏、炒股、地图、阅读软件。河北软件行业协会相关人士对本报表示，从<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登记</a></span>看，河北的软件产品鲜有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软件。<br />
<strong>■冀企：少数开发商投身其中<br />
</strong> 在这股手机软件热潮中，河北已出现了若干家手机软件领域的“吃螃蟹者”，其中保定的139.ME团队在业内已颇具影响力。<br />
记者了解到，139.ME团队由河北大学12名毕业生组成，主要为苹果iPhone手机开发应用软件，其中他们设计的小游戏“多彩水族箱”每天可以带 来1000美元的收入分成。目前其<a href="http://www.cnlaw.org.cn">软件</a>已增加到11款，年收入达到300万元。该团队已经吸引了多家风险投资机构的关注。<br />
石家庄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是一家公司化运作的手机软件厂商。和上述保定团队不通，其软件主要针对美国谷歌公司推出的安卓（Android）操作系 统。包括承接外包和自主发行在内，目前已开发十几款产品，其下载量较高的软件包括“厨房小助手”和一款停车位共享软件，后者属于收费，主要提供海外用户使 用。<br />
掌讯公司总经理牛海涛对本报记者表示，在手机软件领域，靠一两款产品“一夜暴富”的时代已经过去，功能平庸的产品很快会被淹没在下载清单中。据他介 绍，一般功能软件靠销售分成可实现收支平衡，但是“最赚钱”的还是手机游戏。但游戏开发风险大、耗时良久，背后须有风险投资作支撑。目前掌讯已在涉足游戏 开发。<br />
<strong>■国内：软件免费如何创收？<br />
</strong> 和国外收费免费下载结合不同的是，国内提供下载的国产手机软件基本上是免费， 那么企业是如何创收的呢？本报记者采访了网上比较流行的阅读软件“百阅”的开发商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br />
掌门公司联合创始人叶逸飞介绍说，目前共有三种创收渠道：首先，作为阅读软件，公司可以联合图书内容提供商，向一部分<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图书或者章节实施收费阅读， 从而获得内容分成；此外，软件具备了数千万的装机量，他们可以借此开展网络广告业务，从广告主那里获得收入；最后，由于旗下论坛等聚集了相当的人气，因此 可以推出手机游戏服务，软件照样免费使用，公司依靠销售虚拟商品创收。最后一种商业模式也常见于国内手机游戏行业。</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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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2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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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Aug 2010 05:16:4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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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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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法释〔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第二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第七条 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 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其余款项根据实际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第十九条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名义股东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第二十条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投资设立企业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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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法释〔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yer8.com/lawyer/flfg/235.html" title="合同法" target="_blank">合同法</a></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lawyer/ywfw/349.html" title="公司法" target="_blank">公司法</a></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第二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以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该方当事人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或其股东举证证明该方当事人因迟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给外商投资企业造成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第七条 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十四条 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 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高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投资款并根据其实际投资情况以及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对股权收益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其余款项根据实际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情况、名义股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第十九条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低于实际投资额，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向其返还现有股权的等值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或者拒绝继续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以拍卖、变卖名义股东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所得向实际投资者返还投资款。实际投资者请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名义股东对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第二十条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他方股东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他方股东请求侵权股东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投资设立企业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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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于国富：占领新媒体的依然是精英</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2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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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Aug 2010 01:30:2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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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本文是《三联生活周刊》对于国富律师的专访。于国富律师通过这篇访谈提出了对微博这种新型的沟通平台的独特看法，值得业内人士参考研究。同时，于国富律师通过分享自己的成功经验，给律师行业有效利用互联网沟通工具提供了非常好的样本。本文电子版经三联生活周刊授权全文刊登于新浪网：http://tech.sina.com.cn/i/2010-08-20/12194569159.shtml]

律师于国富是少见的能把微博和自己的职业挂钩的专业人士。他的微博既有对各种法律问题的看法，也有针对来信的疑难解答，也不乏生活中的点滴感受和对新鲜事物的敏锐观察。“我从2000年开始专门打知识产权类的官司，网络对我来说是专业。”他的手机是功能强大的智能商务机，每天上两三次微博，刷一下自己的页面。
记者◎葛维樱
“无论博客还是什么，刚一出现都被解释成草根的发言场所，其实和传统媒体一样，微博仍是精英文化。能够拥有大量‘粉丝’的，还是精英，要不就是被埋没的精英。”于国富说话很直接，“谁会关注一个普通人的无病呻吟呢？”
于国富在微博里关注的还是他感兴趣的人。“一大堆是律师、法官，我们和法官规定是有防火墙的，但是我们互相看微博，就能看到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理解。案子以外，我的世界观方法论，对方也可以知道。而那些大名鼎鼎的法学家，平时硕士、博士都带不过来，可是我去他的微博很诚恳地提问题，就会得到回答，这就是对我专业最大的好处。”这种沟通随时随地又充满了乐趣，他说：“我飞机晚点两小时，是向一个航空公司的朋友发短信询问，还是向一群‘粉丝’发牢骚？我觉得时间已经耽误了，不需要什么有普遍价值的解释了，那么我发了微博，就会迅速得到很多有同样感受的人的回复，别人的感受是，飞机正点比中奖还难，我就决定不生气了。主观感受是来自对比的，我分享了这种感觉，就觉得这个沟通是有效的。”
除此之外，经常向他打听案情的媒体，网络公司的客户们，都是他微博的关注者。“律师这行和医生很像，别人凭什么信任你？就看你的名气和以前代理过的案例。我自己会把很多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出来，我的客户也有微博，他们有什么烦心事，如果放在微博上，作为法律顾问我会第一时间去提供专业意见，工作以外的交流会加深我们关系。现在网络公司之间的官司越来越多，而我就可以做自己的发布会了。”
有很多人选择把微博和自己的工作、专业以及现实问题隔离开来，于国富却在尝试以微博解决问题。“我曾经在淘宝网上买东西，被一种叫‘呼死你’的系统骚扰，我自己下载了自动接听软件，保留了通话记录，这样我就可以取证了，把记录放在微博里。按照和这些不讲理的人打交道的逻辑，我一开始也担心这种有目的的手段会不会有问题，比如被更多敌人攻击。可是我在阳光下，对方在暗处，我只能选择相信公道依然存在，结果淘宝网的人居然主动打电话来联系我，并且给了那个商家处罚。”他说，这件事之后，遇到同类事件的网友很多来咨询，“我就告诉他们该怎么办，其实这些人以后不仅会成为我的铁杆‘粉丝’，甚至有可能变成潜在客户。有交流和没有交流的‘粉丝’，在忠诚度上相差太远，我每天刷新看到增加十来个‘粉丝’，都觉得很开心，像一个种地的农民点算收成一样”。
交流的平等是相对意义上的。“无论我过去用的MSN还是QQ，主要实现的还是一对一的交流。微博是个广播，很多人关注你，你也关注很多人。微博就形成了不对等，大家互相不是你关注我我就要关注你，而是有选择有放弃的。我只选择值得关注的人，并且及时淘汰。‘粉丝’和‘粉丝’也是不对等的，你有几万个‘粉丝’我就会特别看重你，因为你会给我带来更多的听众，这个平台就很大，多少人看你，就等于多少人给你投了票，而那些被互相转载的一定是有用有意思的信息，说到底，这些信息大多来自精英。”
在信息产业里打了10年官司的于国富说：“说网络是虚拟世界早就过时了，网络就是现实。意见领袖就是看他的社会认知度。以前论坛里有著名网友，可还不是精英，因为你不知道你的社会认知度，微博却很明显，你知道多少人拥护多少人反对。以前的博客因为匿名评论，很多人不负责任地变着花样去骂人，因为被骂的在明处，一举一动都要倒霉，骂人的却毫无顾忌。现在微博好一些，可能刚开始，大家都用邮箱注册，而且都要被关注和关注，每个人都在意，自己在别人看来，是一个怎么样的形象。微博有两种页面设置，一种是自己做主角，永远自我中心的；另一种则是以别人的发言组成，你在评论别人，还有人在评论你的评论。所以很多人都觉得自己就是主人，要维护这个形象。”
于国富还在坚持使用博客。“博客在国外的意义在于订阅机制，就是说不管你是哪个网站的，只要我用一个阅读器，订阅就可以收看，可是咱们做成了各个网站之间争夺点击率和浏览量，真正订阅博客的人很少，这里面是没有广告什么事的。”他自己也是博客的订阅者，“咱们的订阅非常不起眼，博客大多沦为个人网站了。即使韩寒，也还是在博客上使用一个自我表达的功能，能形成体系的写博客的人，在中国有多少呢？”于国富自己的博客全部都是对案例的分析、对法律的思考，没有过多的个人抒发，顶多算是个“法学话痨”，不理会别人的反应，只单纯扮演好一个角色。“博客是追求理性的，想要干货的人也许还是会回到博客那千字文章中去。”他说。
他自己觉得微博短小的表达倾向于感性，于是也在微博中向别人寻求帮助。“我不懂的问题放在微博上立刻就会被转发，大家在微博上发言不再以独裁者的面貌出现了，抛砖引玉的心态更能适应这个气场。”每一种心态都可以被放在这个环境里，“充分地被围观”，“这给了有身份焦虑的草根一个平台，总可以用什么方式来博取注意吧。但这个风潮很快，一阵就过去了，基本上大家都是每天更换关注的对象，及时淘汰没关系，而那些你知道值得你付出时间去收听和交流点滴的人，肯定是这个社会上一些重要的声音”。于国富觉得任何媒体把关还是太严格，他认为重要的不一定能出现在传统媒体上，“但占据新媒体的人，还是占据传统媒体的那些”。
职业繁忙无法时刻上网，“可是总有闲暇时，或者需要分享的情感。所以每天都给自己留两三次上微博的时间，没什么好玩的就下去，可是你知道社会上好玩的事情、大家想分享的太多了，而我们所谓的专业实在太狭隘了。网上的发言，有点像我们没有的陪审团制度，越是与此事无关的，非核心信息掌握者，越能根据自己的良知来判断。一个事情不一定要听律师狡辩和法学家推理，当你照顾草根情结的时候，你会发现这么多人有真知灼见，而且短小精练地把事情说清楚了。在这种时候我怎么把握自己的判断呢？因为微博只有100多字，这种碎片化的东西注定无法形成决策，但是所有人都是会思考的，唯我独尊、滥杀无辜的现象就要少得多，每个人都在意自己的‘粉丝’，即使只有很少人关注自己，也还是会把自己的善意、良知最大化”。
于国富说玩微博虽然看似没有门槛，实际上要求手机至少有上网和拍照功能，而且只有100多字的发言空间，他说，“这样限制了发言内容，又增加了条件。想要通过这里来汲取小知识的人，在饭局、电话之外多了一个选择，而系统的现实的事务又不适合放在这里，因为‘粉丝’有三六九等，我只能拿最低安全标准放些对我无害的信息。微博现在刚出来，还处在一个矫枉过正的阶段，很多难以理解的现象还存在，不过也不用对它寄望过高，每个时代都会出现新的工具，一开始的沉迷于碎片化信息的人，还是会慢慢回归正常。毕竟这里只是分享你和社会的小灵感，当我们厌倦它的时候，又会有新的工具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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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本文是《三联生活周刊》对<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的专访。<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通过这篇访谈提出了对微博这种新型的沟通平台的独特看法，值得业内人士参考研究。同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律师通过分享自己的成功经验，给律师行业有效利用互联网沟通工具提供了非常好的样本。本文电子版经三联生活周刊授权全文刊登于新浪网：<a href="http://tech.sina.com.cn/i/2010-08-20/12194569159.shtml" onfocus="undefined">http://tech.sina.com.cn/i/2010-08-20/12194569159.shtml</a>]</p>
<p><a href="http://b.lawyer8.com/?p=779" onfocus="undefined"><img title="于国富：占领新媒体的依然是精英" src="http://i1.sinaimg.cn/IT/i/2010-08-20/U4375P2T1D4569159F13DT20100820121903.jpg" alt="于国富：占领新媒体的依然是精英" /></a></p>
<p>律师于国富是少见的能把微博和自己的职业挂钩的专业人士。他的微博既有对各种法律问题的看法，也有针对来信的疑难解答，也不乏生活中的点滴感受和对新鲜事物的敏锐观察。“我从2000年开始专门打<span><a title="知识产权"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 onfocus="undefined">知识产权</a></span>类的官司，网络对我来说是专业。”他的手机是功能强大的智能商务机，每天上两三次微博，刷一下自己的页面。</p>
<p>记者◎葛维樱</p>
<p>“无论博客还是什么，刚一出现都被解释成草根的发言场所，其实和传统媒体一样，微博仍是精英文化。能够拥有大量‘粉丝’的，还是精英，要不就是被埋没的精英。”于国富说话很直接，“谁会关注一个普通人的无病呻吟呢？”</p>
<p>于国富在微博里关注的还是他感兴趣的人。“一大堆是律师、法官，我们和法官规定是有防火墙的，但是我们互相看微博，就能看到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理解。案子以外，我的世界观方法论，对方也可以知道。而那些大名鼎鼎的法学家，平时硕士、博士都带不过来，可是我去他的微博很诚恳地提问题，就会得到回答，这就是对我专业最大的好处。”这种沟通随时随地又充满了乐趣，他说：“我飞机晚点两小时，是向一个航空公司的朋友发短信询问，还是向一群‘粉丝’发牢骚？我觉得时间已经耽误了，不需要什么有普遍价值的解释了，那么我发了微博，就会迅速得到很多有同样感受的人的回复，别人的感受是，飞机正点比中奖还难，我就决定不生气了。主观感受是来自对比的，我分享了这种感觉，就觉得这个沟通是有效的。”</p>
<p>除此之外，经常向他打听案情的媒体，网络公司的客户们，都是他微博的关注者。“律师这行和医生很像，别人凭什么信任你？就看你的名气和以前代理过的案例。我自己会把很多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出来，我的客户也有微博，他们有什么烦心事，如果放在微博上，作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flgw/42.html" title="法律顾问" target="_blank">法律顾问</a></span>我会第一时间去提供专业意见，工作以外的交流会加深我们关系。现在网络公司之间的官司越来越多，而我就可以做自己的发布会了。”</p>
<p>有很多人选择把微博和自己的工作、专业以及现实问题隔离开来，于国富却在尝试以微博解决问题。“我曾经在淘宝网上买东西，被一种叫‘呼死你’的系统骚扰，我自己下载了自动接听软件，保留了通话记录，这样我就可以取证了，把记录放在微博里。按照和这些不讲理的人打交道的逻辑，我一开始也担心这种有目的的手段会不会有问题，比如被更多敌人攻击。可是我在阳光下，对方在暗处，我只能选择相信公道依然存在，结果淘宝网的人居然主动打电话来联系我，并且给了那个商家处罚。”他说，这件事之后，遇到同类事件的网友很多来咨询，“我就告诉他们该怎么办，其实这些人以后不仅会成为我的铁杆‘粉丝’，甚至有可能变成潜在客户。有交流和没有交流的‘粉丝’，在忠诚度上相差太远，我每天刷新看到增加十来个‘粉丝’，都觉得很开心，像一个种地的农民点算收成一样”。</p>
<p>交流的平等是相对意义上的。“无论我过去用的MSN还是QQ，主要实现的还是一对一的交流。微博是个广播，很多人关注你，你也关注很多人。微博就形成了不对等，大家互相不是你关注我我就要关注你，而是有选择有放弃的。我只选择值得关注的人，并且及时淘汰。‘粉丝’和‘粉丝’也是不对等的，你有几万个‘粉丝’我就会特别看重你，因为你会给我带来更多的听众，这个平台就很大，多少人看你，就等于多少人给你投了票，而那些被互相转载的一定是有用有意思的信息，说到底，这些信息大多来自精英。”</p>
<p>在信息产业里打了10年官司的于国富说：“说网络是虚拟世界早就过时了，网络就是现实。意见领袖就是看他的社会认知度。以前论坛里有著名网友，可还不是精英，因为你不知道你的社会认知度，微博却很明显，你知道多少人拥护多少人反对。以前的博客因为匿名评论，很多人不负责任地变着花样去骂人，因为被骂的在明处，一举一动都要倒霉，骂人的却毫无顾忌。现在微博好一些，可能刚开始，大家都用邮箱注册，而且都要被关注和关注，每个人都在意，自己在别人看来，是一个怎么样的形象。微博有两种页面设置，一种是自己做主角，永远自我中心的；另一种则是以别人的发言组成，你在评论别人，还有人在评论你的评论。所以很多人都觉得自己就是主人，要维护这个形象。”</p>
<p>于国富还在坚持使用博客。“博客在国外的意义在于订阅机制，就是说不管你是哪个网站的，只要我用一个阅读器，订阅就可以收看，可是咱们做成了各个网站之间争夺点击率和浏览量，真正订阅博客的人很少，这里面是没有广告什么事的。”他自己也是博客的订阅者，“咱们的订阅非常不起眼，博客大多沦为个人网站了。即使韩寒，也还是在博客上使用一个自我表达的功能，能形成体系的写博客的人，在中国有多少呢？”于国富自己的博客全部都是对案例的分析、对法律的思考，没有过多的个人抒发，顶多算是个“法学话痨”，不理会别人的反应，只单纯扮演好一个角色。“博客是追求理性的，想要干货的人也许还是会回到博客那千字文章中去。”他说。</p>
<p>他自己觉得微博短小的表达倾向于感性，于是也在微博中向别人寻求帮助。“我不懂的问题放在微博上立刻就会被转发，大家在微博上发言不再以独裁者的面貌出现了，抛砖引玉的心态更能适应这个气场。”每一种心态都可以被放在这个环境里，“充分地被围观”，“这给了有身份焦虑的草根一个平台，总可以用什么方式来博取注意吧。但这个风潮很快，一阵就过去了，基本上大家都是每天更换关注的对象，及时淘汰没关系，而那些你知道值得你付出时间去收听和交流点滴的人，肯定是这个社会上一些重要的声音”。于国富觉得任何媒体把关还是太严格，他认为重要的不一定能出现在传统媒体上，“但占据新媒体的人，还是占据传统媒体的那些”。</p>
<p>职业繁忙无法时刻上网，“可是总有闲暇时，或者需要分享的情感。所以每天都给自己留两三次上微博的时间，没什么好玩的就下去，可是你知道社会上好玩的事情、大家想分享的太多了，而我们所谓的专业实在太狭隘了。网上的发言，有点像我们没有的陪审团制度，越是与此事无关的，非核心信息掌握者，越能根据自己的良知来判断。一个事情不一定要听律师狡辩和法学家推理，当你照顾草根情结的时候，你会发现这么多人有真知灼见，而且短小精练地把事情说清楚了。在这种时候我怎么把握自己的判断呢？因为微博只有100多字，这种碎片化的东西注定无法形成决策，但是所有人都是会思考的，唯我独尊、滥杀无辜的现象就要少得多，每个人都在意自己的‘粉丝’，即使只有很少人关注自己，也还是会把自己的善意、良知最大化”。</p>
<p>于国富说玩微博虽然看似没有门槛，实际上要求手机至少有上网和拍照功能，而且只有100多字的发言空间，他说，“这样限制了发言内容，又增加了条件。想要通过这里来汲取小知识的人，在饭局、电话之外多了一个选择，而系统的现实的事务又不适合放在这里，因为‘粉丝’有三六九等，我只能拿最低安全标准放些对我无害的信息。微博现在刚出来，还处在一个矫枉过正的阶段，很多难以理解的现象还存在，不过也不用对它寄望过高，每个时代都会出现新的工具，一开始的沉迷于碎片化信息的人，还是会慢慢回归正常。毕竟这里只是分享你和社会的小灵感，当我们厌倦它的时候，又会有新的工具诞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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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于国富律师接受《经济半小时》采访，讨论网络贷款的是与非</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1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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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Aug 2010 01:28:3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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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418</guid>
		<description><![CDATA[2010年8月19日，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半小时》节目播出了专题策划《网络贷款，风险几何》，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主任律师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业内专家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发表了重要的法律意见。
以下是该期节目的截图：


目前，您可以在中国网络电视台和土豆网看到该节目的完整视频内容。链接如下：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qGKgfbMqFhI/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0年8月19日，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半小时》节目播出了专题策划《网络贷款，风险几何》，北京市盛峰<span><a title="律师事务所" href="http://www.shengfeng.org/" target="_blank" onfocus="undefined">律师事务所</a></span><span><a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arget="_blank" onfocus="undefined">于国富</a></span>主任<span><a title="律师" href="http://www.lawyer8.com/" target="_blank" onfocus="undefined">律师</a></span>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业内专家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发表了重要的法律意见。</p>
<p>以下是该期节目的截图：</p>
<p><a href="http://b.lawyer8.com/wp-content/uploads/2010/08/jingjibanxiaoshi2.png" onfocus="undefined"><img title="jingjibanxiaoshi2" src="http://b.lawyer8.com/wp-content/uploads/2010/08/jingjibanxiaoshi2-300x219.png" alt="jingjibanxiaoshi2" width="300" height="219" /></a></p>
<p><a href="http://b.lawyer8.com/wp-content/uploads/2010/08/jingjibanxiaoshi3.png" onfocus="undefined"><img style="display: inline; zoom: 1;" title="jingjibanxiaoshi3" src="http://b.lawyer8.com/wp-content/uploads/2010/08/jingjibanxiaoshi3-300x220.png" alt="jingjibanxiaoshi3" width="300" height="220" /></a></p>
<p>目前，您可以在中国网络电视台和土豆网看到该节目的完整视频内容。链接如下：</p>
<p><a href="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qGKgfbMqFhI/" onfocus="undefined">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qGKgfbMqFh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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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版权】国产动漫业版权保护联盟成立</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1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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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0 Aug 2010 03:26:4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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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产动漫产业版权保护联盟昨天在上海成立。联盟由上影集团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联手法律和版权机构建立，将为动漫企业提供版权保护的申诉和维权的平台。
去年国产动画产量17万分钟，今年上半年动画产量突破24万分钟。随着动漫产业的不断发展，动画形象成了衍生品生产商的香饽饽，而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版权保护联盟将在今后联络更多的国产动漫机构，采用集体维权的方式，规范行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产业环境。(来源：文汇报)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国产动漫产业<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保护联盟昨天在上海成立。联盟由上影集团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联手法律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机构建立，将为动漫企业提供版权保护的申诉和维权的平台。</p>
<p>去年国产动画产量17万分钟，今年上半年动画产量突破24万分钟。随着动漫产业的不断发展，动画形象成了衍生品生产商的香饽饽，而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版权保护联盟将在今后联络更多的国产动漫机构，采用集体维权的方式，规范行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产业环境。(<span>来源：文汇报</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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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互联网产业的侵权险境</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1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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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Aug 2010 02:57:19 +0000</pubDate>
		<dc:creator>lcl</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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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413</guid>
		<description><![CDATA[刊登于《法人》杂志2010年第8期 一部有关“侵权责任”的新法的实施，对互联网产业到底会带来何种影响，现在显然一言难尽，但这个最有活力的新兴产业遭遇的法律风险随后将逐渐呈现 2010年7月1日，酝酿已久的《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互联网行业的相关规定格外引人瞩目。 作为发展迅猛而立法稍显滞后的产业，对于互联网上一些涉嫌侵权行为的争议由来已久。而此次新规中，明确了网络人肉搜索、网上传播隐私、博客或论坛攻击等行为均可能涉嫌侵权，而且需承担侵权责任。其中，不仅内容发布者需担责，连作为发布平台的互联网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一些涉嫌侵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常见，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监管及立法的缺失。此次新规中有关内容将成为互联网立法的有效补充，对互联网产业的影响可见一斑。 实际上，有关互联网立法的探讨一直在争议之中：一方面，互联网急速发展的特性使得立法进程难以跟上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鉴于网络传播的便利和有效，如何甄别海量信息中哪些涉嫌违法，也是比较困难的工作之一。 比如有网友提出，诸如“周久耕被人肉”等事件，实际上是“网络反腐”的完美诠释，如果今后“人肉”行为一概禁止，对社会而言也不一定是好事。 互联网专条 跨越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之后，《侵权责任法》终于在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被认为重要性堪比《物权法》的法律，在保障隐私权、专利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一系列公民权利方面，均作出详细规范。 在第36条中，《侵权责任法》专门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后，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这一条，被学界形象的称为“互联网专条”。今后，网络人肉搜索、网上传播隐私、博客或论坛攻击等常见的网络行为都将可能因侵权而承担相应责任，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各大网站、论坛来说，如果不能及时处理相关侵权内容，将可能无端担责。 “网络攻击和披露个人隐私等行为，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侮辱诽谤和隐私泄露，是侵权行为，应当被监管和追责。”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律师表示，但他对于“人肉搜索”的侵权界定则有不同看法。 于国富律师认为，对于“人肉搜索”，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定义，他认为这只是中性的行为，本无所谓合法与非法。只有那些以人肉搜索为手段，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才需要被监管和追责。 在“互联网专条”中，影响最为广泛可能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定。专条中包含了认定互联网企业侵权责任的三个层次：首先，互联网企业对于自行发布的侵权内容，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其次，互联网企业对于他人发布的内容，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有删除和屏蔽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对互联网企业明知他人发布的信息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须权利人通知即应当承担责任。 “我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认定侵权内容或者及时删除确实有难度，而针对相关行为的具体界定，新法中并未明确。”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广告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专条”实际上增大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容易导致“通知权”被滥用等问题。 “专条”的影响 “互联网专条”所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包括提供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这一概念相当宽泛，“专条”所监管的范围几乎涵盖到所有的互联网企业。许多专家认为，在一些侵权行为中，往往侵权内容发布者为个人，一来追责不容易，二来即使认定侵权可能赔偿能力也有限。相对来讲，互联网企业的法律风险将无形中被放大。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讲，学界一般认为，‘互联网专条’给他们提出了新的挑战，甚至由于国内外法律的宽严程度差异，可能会导致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阻滞。”于国富律师认为，过于严格的“通知后义务”，将导致互联网内容质量下降，言论自由度降低。 于国富律师表示，在收到负面言论所涉及主体的通知之后，互联网企业将面临要么立即举证证明他人发布的负面言论真实有效，并且并不侵犯他人权利；要么就立即删除通知所涉及的内容。而前者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讲，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一个比较极端的假设就是，如果每一个被批评的主体，都掌握了‘通知’宝剑，那么互联网上可能会减少很多真实、中肯的评价，反而充斥没有任何用处的滥美之词。”于国富律师告诉《法人》记者。 今年6月30日，上海市静安法院对一度沸沸扬扬的“海运女”状告“百度”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度删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并须连续三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道歉声明。 作为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以搜索引擎服务为主业的互联网公司，在首页醒目位置道歉三天，恐怕对于百度声誉及形象的影响是短期内难以消除的。 当然，“互联网专条”中也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担责问题做出了一定的“缓冲”，其中有关“通知——删除”原则就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网络著作权领域中较为常见的“避风港原则”。 “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于国富律师表示，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包含的“避风港原则”，规定了权利人须完成证明内容侵权的举证责任后，网络服务提供商才有义务删除、屏蔽涉案内容。 并且，该条例在规定“通知-删除”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反通知”制度。即在互联网服务商删除、屏蔽相关内容的同时，允许涉案内容的提供者向服务商提供“反通知”，并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内容不侵权。在接到“反通知”之后，服务商应当恢复被删除、屏蔽的内容。 而《侵权责任法》中的“互联网专条”则没有规定通知人的举证责任，也没有规定内容提供人的“反通知”权利和内容恢复制度。 互联网立法堪忧 近年来，公众经常能够听到、看到被冠于“互联网第一案”头衔的法律纠纷，例如“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络侵权第一案”、“网络盗版第一案”等等……鉴于互联网产业爆炸式发展的特性，互联网法律环境的完善与产业迅速发展之间形成了一种衔接不顺的局面。 于国富律师认为，由于我国的立法体系借鉴了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体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研讨制定的法律才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决定作用，而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严格的程序和很长的时间，从而必然导致立法滞后于实践。 “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的互联网立法非常短缺，法律盲区到处都是。”于国富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不过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出台，我国互联网立法数量和质量均已经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此外，我国有比较完善的“司法解释”制度，对于暂时尚未立法的情况，我国司法系统往往会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来填补空缺。例如，早在《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颁行之前，我国就已经在使用相关司法解释裁断互联网侵权案件，也取得了非常丰富的审判经验。 但于国富律师认为，对于互联网产业的立法环境而言，我国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我国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过于严格，作为新兴的产业，如果在立法和司法上过于苛责，可能会导致产业在无国界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上述互联网广告公司负责人对此也有类似观点，他对《法人》记者表示，像互联网此类新兴的高科技产业，资金往往是企业优先的需求，他们也普遍受到各种投资基金的青睐。“但如果法律风险过大，就可能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仍是空白。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造成的。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力度柔弱，许多网络企业在侵犯隐私的指控面前也表现得非常茫然。 “这些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确有一定立法缺失的原因。我们呼吁国家尽快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到立法日程上来，解决法律盲区问题。”于国富律师表示。 “人肉”或有必要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有关“网络人肉搜索”行为是否侵权的问题也引发了各界的热议，有观点认为，“网络人肉”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工作、生活等诸多不便。但也有人提出，“网络人肉搜索”并不一定全是坏事，比如之前引发各界强烈关注的“孙志刚事件”、“周久耕事件”等，就是因为网络的传播才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因此，诸如“网络反腐“等行为也是重要的监督手段，如果“人肉”行为被禁止，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通过人肉搜索，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挖出事实真相。因此其本身并无天然的违法之处。只是那些希望通过人肉搜索手段达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目的的行为，才是应该被法律所禁止的。”于国富律师告诉《法人》记者，比如在网络发布寻亲信息、协助司法办案、通过网络寻求帮助等行为，就并无不妥。 于国富律师认为，“互联网专条”的有关规定，可能会导致对正面的、积极的“人肉搜索”产生打压，从而导致不利后果。 “这还需要通过司法微调或者具体解释来解决。”于国富律师表示。 此外，涉嫌侵权的内容往往由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发布，有时候如何查找发布者可能也面临一些困难，如果发布者匿名发布或在网吧等公共场所发布，则可能面临追责无门的情况。 鉴于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以及信息更迭的迅速性，如何根据发布者的不同目的、以及侵权内容所造成影响的多少来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也是执法者面临的难题之一。 “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来讲，目前主要是被侵权人自行通过民间途径调查取证，这时取证的难度就会非常大。”于国富律师表示，尤其是那些匿名发贴、网吧发贴的情况，基本无从查找直接侵权人。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并未追究直接发布者的责任，而是直接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起诉到法院的原因。 “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经营者希望自己处于一个比较宽松的法律环境之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于国富律师最后表示，与美国等国家的互联网侵权法规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互联网专条”似乎过于严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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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刊登于《法人》杂志2010年第8期 一部有关“侵权责任”的新法的实施，对互联网产业到底会带来何种影响，现在显然一言难尽，但这个最有活力的新兴产业遭遇的法律风险随后将逐渐呈现 2010年7月1日，酝酿已久的《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互联网行业的相关规定格外引人瞩目。 作为发展迅猛而立法稍显滞后的产业，对于互联网上一些涉嫌侵权行为的争议由来已久。而此次新规中，明确了网络人肉搜索、网上传播隐私、博客或论坛攻击等行为均可能涉嫌侵权，而且需承担侵权责任。其中，不仅内容发布者需担责，连作为发布平台的互联网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一些涉嫌侵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常见，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监管及立法的缺失。此次新规中有关内容将成为互联网立法的有效补充，对互联网产业的影响可见一斑。 实际上，有关互联网立法的探讨一直在争议之中：一方面，互联网急速发展的特性使得立法进程难以跟上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鉴于网络传播的便利和有效，如何甄别海量信息中哪些涉嫌违法，也是比较困难的工作之一。 比如有网友提出，诸如“周久耕被人肉”等事件，实际上是“网络反腐”的完美诠释，如果今后“人肉”行为一概禁止，对社会而言也不一定是好事。 互联网专条 跨越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之后，《侵权责任法》终于在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被认为重要性堪比《物权法》的法律，在保障隐私权、专利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一系列公民权利方面，均作出详细规范。 在第36条中，《侵权责任法》专门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后，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这一条，被学界形象的称为“互联网专条”。今后，网络人肉搜索、网上传播隐私、博客或论坛攻击等常见的网络行为都将可能因侵权而承担相应责任，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各大网站、论坛来说，如果不能及时处理相关侵权内容，将可能无端担责。 “网络攻击和披露个人隐私等行为，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侮辱诽谤和隐私泄露，是侵权行为，应当被监管和追责。”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北京盛峰<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engfeng.org" title="律师事务所" target="_blank">律师事务所</a></span>主任<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表示，但他对于“人肉搜索”的侵权界定则有不同看法。 <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认为，对于“人肉搜索”，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定义，他认为这只是中性的行为，本无所谓合法与非法。只有那些以人肉搜索为手段，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才需要被监管和追责。 在“互联网专条”中，影响最为广泛可能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定。专条中包含了认定互联网企业侵权责任的三个层次：首先，互联网企业对于自行发布的侵权内容，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其次，互联网企业对于他人发布的内容，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有删除和屏蔽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对互联网企业明知他人发布的信息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须权利人通知即应当承担责任。 “我认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认定侵权内容或者及时删除确实有难度，而针对相关行为的具体界定，新法中并未明确。”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广告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专条”实际上增大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容易导致“通知权”被滥用等问题。 “专条”的影响 “互联网专条”所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是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包括提供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这一概念相当宽泛，“专条”所监管的范围几乎涵盖到所有的互联网企业。许多专家认为，在一些侵权行为中，往往侵权内容发布者为个人，一来追责不容易，二来即使认定侵权可能赔偿能力也有限。相对来讲，互联网企业的法律风险将无形中被放大。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讲，学界一般认为，‘互联网专条’给他们提出了新的挑战，甚至由于国内外法律的宽严程度差异，可能会导致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阻滞。”<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认为，过于严格的“通知后义务”，将导致互联网内容质量下降，言论自由度降低。 于国富律师表示，在收到负面言论所涉及主体的通知之后，互联网企业将面临要么立即举证证明他人发布的负面言论真实有效，并且并不侵犯他人权利；要么就立即删除通知所涉及的内容。而前者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讲，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一个比较极端的假设就是，如果每一个被批评的主体，都掌握了‘通知’宝剑，那么互联网上可能会减少很多真实、中肯的评价，反而充斥没有任何用处的滥美之词。”于国富律师告诉《法人》记者。 今年6月30日，上海市静安法院对一度沸沸扬扬的“海运女”状告“百度”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度删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图片链接，删除网站上保存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并须连续三天在百度首页醒目位置刊登道歉声明。 作为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以搜索引擎服务为主业的互联网公司，在首页醒目位置道歉三天，恐怕对于百度声誉及形象的影响是短期内难以消除的。 当然，“互联网专条”中也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担责问题做出了一定的“缓冲”，其中有关“通知——删除”原则就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网络著作权领域中较为常见的“避风港原则”。 “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于国富律师表示，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包含的“避风港原则”，规定了权利人须完成证明内容侵权的举证责任后，网络服务提供商才有义务删除、屏蔽涉案内容。 并且，该条例在规定“通知-删除”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反通知”制度。即在互联网服务商删除、屏蔽相关内容的同时，允许涉案内容的提供者向服务商提供“反通知”，并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内容不侵权。在接到“反通知”之后，服务商应当恢复被删除、屏蔽的内容。 而《侵权责任法》中的“互联网专条”则没有规定通知人的举证责任，也没有规定内容提供人的“反通知”权利和内容恢复制度。 互联网立法堪忧 近年来，公众经常能够听到、看到被冠于“互联网第一案”头衔的法律纠纷，例如“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络侵权第一案”、“网络盗版第一案”等等……鉴于互联网产业爆炸式发展的特性，互联网法律环境的完善与产业迅速发展之间形成了一种衔接不顺的局面。 于国富律师认为，由于我国的立法体系借鉴了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体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研讨制定的法律才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决定作用，而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严格的程序和很长的时间，从而必然导致立法滞后于实践。 “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的互联网立法非常短缺，法律盲区到处都是。”于国富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不过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出台，我国互联网立法数量和质量均已经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此外，我国有比较完善的“司法解释”制度，对于暂时尚未立法的情况，我国司法系统往往会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来填补空缺。例如，早在《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颁行之前，我国就已经在使用相关司法解释裁断互联网侵权案件，也取得了非常丰富的审判经验。 但于国富律师认为，对于互联网产业的立法环境而言，我国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我国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过于严格，作为新兴的产业，如果在立法和司法上过于苛责，可能会导致产业在无国界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上述互联网广告公司负责人对此也有类似观点，他对《法人》记者表示，像互联网此类新兴的高科技产业，资金往往是企业优先的需求，他们也普遍受到各种投资基金的青睐。“但如果法律风险过大，就可能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仍是空白。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侵犯他人隐私等行为造成的。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力度柔弱，许多网络企业在侵犯隐私的指控面前也表现得非常茫然。 “这些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确有一定立法缺失的原因。我们呼吁国家尽快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到立法日程上来，解决法律盲区问题。”于国富律师表示。 “人肉”或有必要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有关“网络人肉搜索”行为是否侵权的问题也引发了各界的热议，有观点认为，“网络人肉”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工作、生活等诸多不便。但也有人提出，“网络人肉搜索”并不一定全是坏事，比如之前引发各界强烈关注的“孙志刚事件”、“周久耕事件”等，就是因为网络的传播才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因此，诸如“网络反腐“等行为也是重要的监督手段，如果“人肉”行为被禁止，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通过人肉搜索，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挖出事实真相。因此其本身并无天然的违法之处。只是那些希望通过人肉搜索手段达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目的的行为，才是应该被法律所禁止的。”于国富律师告诉《法人》记者，比如在网络发布寻亲信息、协助司法办案、通过网络寻求帮助等行为，就并无不妥。 于国富律师认为，“互联网专条”的有关规定，可能会导致对正面的、积极的“人肉搜索”产生打压，从而导致不利后果。 “这还需要通过司法微调或者具体解释来解决。”于国富律师表示。 此外，涉嫌侵权的内容往往由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发布，有时候如何查找发布者可能也面临一些困难，如果发布者匿名发布或在网吧等公共场所发布，则可能面临追责无门的情况。 鉴于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以及信息更迭的迅速性，如何根据发布者的不同目的、以及侵权内容所造成影响的多少来界定侵权行为的责任，也是执法者面临的难题之一。 “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来讲，目前主要是被侵权人自行通过民间途径调查取证，这时取证的难度就会非常大。”于国富律师表示，尤其是那些匿名发贴、网吧发贴的情况，基本无从查找直接侵权人。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并未追究直接发布者的责任，而是直接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起诉到法院的原因。 “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经营者希望自己处于一个比较宽松的法律环境之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于国富律师最后表示，与美国等国家的互联网侵权法规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互联网专条”似乎过于严厉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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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商标可银行质押贷款</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1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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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8 Aug 2010 02:38:23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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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湖北出台新规增添融资通道
省工商局昨介绍，因评估难，商标质押贷款一直难以推广。省工商局为服务企业，联合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共同制定了我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9月2日起，注册商标都可用来质押贷款，意味着企业又多了条融资途径。
《意见》规定，湖北省境内的企业，都可质押商标贷款。
商标价值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贷款原则上不超过商标评估价的50%。贷款人提交国家工商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和《商标注册证》后，银行方可放贷。
据悉，我省现有商标8万多件。自2006年以来，国家工商局已办结418件商标权质押登记，帮助企业融资238亿元。其中，去年11月，江苏隆力奇集团以“隆力奇”商标为质押，已向农行常熟市支行贷款5亿。(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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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湖北出台新规增添融资通道</p>
<p>省工商局昨介绍，因评估难，商标质押贷款一直难以推广。省工商局为服务企业，联合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共同制定了我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9月2日起，注册商标都可用来质押贷款，意味着企业又多了条融资途径。</p>
<p>《意见》规定，湖北省境内的企业，都可质押商标贷款。</p>
<p>商标价值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贷款原则上不超过商标评估价的50%。贷款人提交国家工商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证》后，银行方可放贷。</p>
<p>据悉，我省现有商标8万多件。自2006年以来，国家工商局已办结418件商标权质押登记，帮助企业融资238亿元。其中，去年11月，江苏隆力奇集团以“隆力奇”商标为质押，已向农行常熟市支行贷款5亿。(来源汉网-武汉晚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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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走进专利电子申请新时代</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05</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40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11 Aug 2010 01:22:00 +0000</pubDate>
		<dc:creator>guo</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405</guid>
		<description><![CDATA[今年2月10日，随着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下称E系统）的上线运行，全新改版后的电子申请系统也同时 与广大用户见面了。今年上半年，电子申请系统已受理专利申请4.9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80％。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为应对专利电子申请的快速增长 做好了充分准备。

电子申请系统自2004年正式投入使用以来，经过了近7年的发展，进行了多次的优化和改 进，现已日趋完善。专利电子申请拥有申请方式便捷、审查周期缩短、环保与低耗等诸多优势和特点。对此，记者独家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 部部长胡文辉和自动化部副部长李程。他们向记者深入解析了电子申请的优势和特点。
轻松收发文件，缩短审批周期
尽早获得专利权，是很多申请人的愿望。而今，使用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申请人就能体验到比纸件申请更快捷、高效的审批程序。

E系统上线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全流程无纸化的审查模式。在新环境下，较之于纸件申请，电子申请到底是如何缩短了审批周期呢？胡文辉为记者进行了逐一分析。
首先，对于纸件申请而言，申请人只能采用邮寄或者面交的方式提交各种文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文件，需经过邮路、人工受理、数据采集、图形扫 描、代码化、数据入库等6个环节，大约需要20个工作日的时间，才能进入审查程序，开始审查。即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面交各种文件，也只是省 去了邮路这一环节（见图1）。
而通过使用电子申请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各种文件则不仅实现了邮路上的即时通讯，还节省了上述一些数据加工环节，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进入后续审查程序，从而缩短了整个专利申请的审批周期。
目前，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可接收XML、WORD、PDF  3种格式的文件。对于WORD和PDF文件，系统能够接收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上述文件，需经过光学字符识别 （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简称OCR）加工及数据入库等程序后，才进入后续审查程序（见图2）。而XML是目前许多国家专利电子申请所普遍采用的文件格 式。用户使用XML格式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E系统会自动进行扫描，并将其转化为系统可识别的TIF格式的图形文件。正常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仅提交了专利 申请文件，未提出费用减缓等请求，则该申请将于1小时内即可进入后续审查程序（见图3）。
另一方面，对于纸件申请而言，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和决定，即使在邮路畅通的情况下，也需要自发文日起经过一段邮路的时间才能送达当事人。而一旦邮路出现意外，还会产生信件被退回、丢失等情况，无形中大大拖延了整个专利申请的审批进度。
而电子申请则实现了网路发文，结合同时开通的短信提示服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实现了即时通讯。当事人无论身在何时何地，只需一台连接至互联网的电脑，就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轻松接收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和决定。
扩展人性服务，力争简便易用
“评价一个系统的优劣，其中一个重要指标是该系统是否简便易用，即是否能够便于用户操作。”胡文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改版的电子申请系统在“简便易用”方面可谓做足了功课。
首先，该系统增加了允许接收的文件格式种类，即从原来的XML格式拓展到WORD和PDF格式。申请人既可以选择通过客户端编辑器编辑并提交符 合规定的XML格式的文件，也可以提交PDF、WORD格式的文件。值得一提的是，使用XML格式提交电子申请时，可使用编辑器自动添加规范的小标题和段 号，划分权利要求项，且不需代码化加工处理就可以直接进入专利审批系统，因此保证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与审查员的审查文本的一致性。
其次，增加了注册方式。从原先的要求当事人到专利局注册的单一注册方式，扩充为到专利局注册、到代办处注册、邮寄注册、网上注册等4种注册方式，更大程度地方便了当事人根据情况选择适合的用户注册方式。
第三，提供了具有预览功能的文件阅读器，用户可以通过阅读器对文件进行检查，确保文件无误后再提交，因此确保了用户传输的文件与专利局收到的文件的一致性。
第四，开通了短信提示服务，申请人可根据个人需要，免费订制个性化短信服务，及时获取包括申请号、通知书名称、发文日在内的专利申请相关信息。
全天候服务，节假日不休
曾经有一位专利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在邮局工作时间提交专利申请，为了获得当天的申请日，专门赶到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北京唯一一家24小时营业的邮局邮寄申请文件。而现在，通过电子申请，这一难题被轻松地解决了。
胡文辉介绍，目前的电子申请系统仍延续以往的规则，全天候24小时开通，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充分满足了当事人对时间的要求。当事人可 以选择任何适合的时间提交专利文件，专利局以电子申请系统接收到符合规定的文件的日期作为提交日。据了解，今年春节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通过专利电子申 请系统收到了20多件专利申请。
大连理工大学专利中心的一位专利代理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他常常因为某些原因，白天不能提交申请，电子申请系统的24小时开通为他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他的很多申请都是在下班或者节假日期间通过电子申请系统在网上提交的。
降低申请成本，节省经费开支
随着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召开，“低碳生活”的概念深入到各行各业。新改版的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在功能、服务等方面都进行了优化和改进，使用电子方式提交专利申请，不仅能降低成本，还能有效节约能源，符合“低碳生活”的时代背景。
胡文辉告诉记者，对于代理机构而言，电子申请的全电子化处理，可以节省人力成本的支出、办公设备（复印、打印设备等）和纸张的损耗、邮寄邮资的开销；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而言，减少了纸件扫描、代码化加工等处理环节，节省了一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从2008年7月开始使用电子申请系统的。该所代理的95%以上 的专利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该所负责人告诉记者，使用电子申请为该所节约了大量成本。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集智专利商标事务所的负责人也有同感，他 告诉记者，他们所使用了电子申请后，不仅使档案、文件的管理很便捷，耗材支出和硬件维护的费用也减少了近90%。
双重保护备份，确保安全可靠
以电子方式提交专利申请，数据的传输和保存是否安全可靠？有些申请人可能会有此顾虑。对此，胡文辉和李程均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采取了多种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首先，电子申请系统应用数字签名技术来进行用户数据传输保护。为加强申请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专利申请文件传输安全防护，对于电子申请文件 等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系统同时采用身份认证和加密的方式对用户的权限和数据传输进行双重安全保护，使用户的信息安全得到最大保障。
其次，对于所有专利电子申请的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都进行双备份，确保即使在突发情况下数据也不会丢失。
把握新机遇，提升竞争力
专利电子申请的使用程度和效率也是衡量专利代理机构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胡文辉指出，对于专利电子申请，代理机构应当积极行动起来，把握住这个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大好机会。
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近90%的专利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这些国家绝大多数的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都在使用电子申 请。美国的电子申请系统EFS-Web大约有2.1万名注册用户和5000名非注册用户。现在这个系统被各个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广泛使用。据美国美科律 师事务所律师梅雷介绍，除特殊情况外，他所认识的美国专利律师都是以电子方式申请专利的，而且大多数美国的律师事务所也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专利申请的。
从我国的发展趋势看，截至今年7月15日，我国已经有256家代理机构成功提交了电子申请。对此，胡文辉表示，电子申请是大势所趋，早行动就能早占优势。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通过开展全国培训、上门指导等方式为代理机构顺利使用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电子申请的特点和优势显而易见。胡文辉还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将充分吸纳用户的意见，考虑用户的需求，研究出台纸件申请如何转化为电子申请等相关政策，使电子申请能够惠及更多的申请人。（知识产权报　记者　裴宏　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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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今年2月10日，随着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下称E系统）的上线运行，全新改版后的电子申请系统也同时 与广大用户见面了。今年上半年，电子申请系统已受理<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4.9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80％。目前，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已经为应对专利电子申请的快速增长 做好了充分准备。</p>
<p style="margin: 0px;">
电子申请系统自2004年正式投入使用以来，经过了近7年的发展，进行了多次的优化和改 进，现已日趋完善。专利电子申请拥有申请方式便捷、审查周期缩短、环保与低耗等诸多优势和特点。对此，记者独家采访了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 部部长胡文辉和自动化部副部长李程。他们向记者深入解析了电子申请的优势和特点。</p>
<p>轻松收发文件，缩短审批周期</p>
<p style="margin: 0px;">尽早获得专利权，是很多申请人的愿望。而今，使用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申请人就能体验到比纸件申请更快捷、高效的审批程序。</p>
<p style="margin: 0px;">
E系统上线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全流程无纸化的审查模式。在新环境下，较之于纸件申请，电子申请到底是如何缩短了审批周期呢？胡文辉为记者进行了逐一分析。</p>
<p>首先，对于纸件申请而言，申请人只能采用邮寄或者面交的方式提交各种文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文件，需经过邮路、人工受理、数据采集、图形扫 描、代码化、数据入库等6个环节，大约需要20个工作日的时间，才能进入审查程序，开始审查。即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面交各种文件，也只是省 去了邮路这一环节（见图1）。</p>
<p>而通过使用电子申请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各种文件则不仅实现了邮路上的即时通讯，还节省了上述一些数据加工环节，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进入后续审查程序，从而缩短了整个<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的审批周期。</p>
<p>目前，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可接收XML、WORD、PDF  3种格式的文件。对于WORD和PDF文件，系统能够接收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上述文件，需经过光学字符识别 （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简称OCR）加工及数据入库等程序后，才进入后续审查程序（见图2）。而XML是目前许多国家专利电子申请所普遍采用的文件格 式。用户使用XML格式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E系统会自动进行扫描，并将其转化为系统可识别的TIF格式的图形文件。正常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仅提交了专利 申请文件，未提出费用减缓等请求，则该申请将于1小时内即可进入后续审查程序（见图3）。</p>
<p>另一方面，对于纸件申请而言，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和决定，即使在邮路畅通的情况下，也需要自发文日起经过一段邮路的时间才能送达当事人。而一旦邮路出现意外，还会产生信件被退回、丢失等情况，无形中大大拖延了整个<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的审批进度。</p>
<p>而电子申请则实现了网路发文，结合同时开通的短信提示服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实现了即时通讯。当事人无论身在何时何地，只需一台连接至互联网的电脑，就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轻松接收专利局发出的各种通知和决定。</p>
<p>扩展人性服务，力争简便易用</p>
<p>“评价一个系统的优劣，其中一个重要指标是该系统是否简便易用，即是否能够便于用户操作。”胡文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改版的电子申请系统在“简便易用”方面可谓做足了功课。</p>
<p>首先，该系统增加了允许接收的文件格式种类，即从原来的XML格式拓展到WORD和PDF格式。申请人既可以选择通过客户端编辑器编辑并提交符 合规定的XML格式的文件，也可以提交PDF、WORD格式的文件。值得一提的是，使用XML格式提交电子申请时，可使用编辑器自动添加规范的小标题和段 号，划分权利要求项，且不需代码化加工处理就可以直接进入专利审批系统，因此保证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与审查员的审查文本的一致性。</p>
<p>其次，增加了注册方式。从原先的要求当事人到专利局注册的单一注册方式，扩充为到专利局注册、到代办处注册、邮寄注册、网上注册等4种注册方式，更大程度地方便了当事人根据情况选择适合的用户注册方式。</p>
<p>第三，提供了具有预览功能的文件阅读器，用户可以通过阅读器对文件进行检查，确保文件无误后再提交，因此确保了用户传输的文件与专利局收到的文件的一致性。</p>
<p>第四，开通了短信提示服务，申请人可根据个人需要，免费订制个性化短信服务，及时获取包括申请号、通知书名称、发文日在内的专利申请相关信息。</p>
<p>全天候服务，节假日不休</p>
<p>曾经有一位专利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在邮局工作时间提交专利申请，为了获得当天的申请日，专门赶到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北京唯一一家24小时营业的邮局邮寄申请文件。而现在，通过电子申请，这一难题被轻松地解决了。</p>
<p>胡文辉介绍，目前的电子申请系统仍延续以往的规则，全天候24小时开通，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充分满足了当事人对时间的要求。当事人可 以选择任何适合的时间提交专利文件，专利局以电子申请系统接收到符合规定的文件的日期作为提交日。据了解，今年春节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通过专利电子申 请系统收到了20多件专利申请。</p>
<p>大连理工大学专利中心的一位专利代理人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他常常因为某些原因，白天不能提交申请，电子申请系统的24小时开通为他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他的很多申请都是在下班或者节假日期间通过电子申请系统在网上提交的。</p>
<p>降低申请成本，节省经费开支</p>
<p>随着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召开，“低碳生活”的概念深入到各行各业。新改版的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在功能、服务等方面都进行了优化和改进，使用电子方式提交专利申请，不仅能降低成本，还能有效节约能源，符合“低碳生活”的时代背景。</p>
<p style="margin: 0px;">胡文辉告诉记者，对于代理机构而言，电子申请的全电子化处理，可以节省人力成本的支出、办公设备（复印、打印设备等）和纸张的损耗、邮寄邮资的开销；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而言，减少了纸件扫描、代码化加工等处理环节，节省了一定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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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从2008年7月开始使用电子申请系统的。该所代理的95%以上 的专利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该所负责人告诉记者，使用电子申请为该所节约了大量成本。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集智专利商标事务所的负责人也有同感，他 告诉记者，他们所使用了电子申请后，不仅使档案、文件的管理很便捷，耗材支出和硬件维护的费用也减少了近90%。</p>
<p>双重保护备份，确保安全可靠</p>
<p>以电子方式提交专利申请，数据的传输和保存是否安全可靠？有些申请人可能会有此顾虑。对此，胡文辉和李程均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采取了多种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p>
<p>首先，电子申请系统应用数字签名技术来进行用户数据传输保护。为加强申请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专利申请文件传输安全防护，对于电子申请文件 等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系统同时采用身份认证和加密的方式对用户的权限和数据传输进行双重安全保护，使用户的信息安全得到最大保障。</p>
<p>其次，对于所有专利电子申请的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都进行双备份，确保即使在突发情况下数据也不会丢失。</p>
<p>把握新机遇，提升竞争力</p>
<p>专利电子申请的使用程度和效率也是衡量专利代理机构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胡文辉指出，对于专利电子申请，代理机构应当积极行动起来，把握住这个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大好机会。</p>
<p>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近90%的专利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这些国家绝大多数的代理机构或<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engfeng.org" title="律师事务所" target="_blank">律师事务所</a></span>都在使用电子申 请。美国的电子申请系统EFS-Web大约有2.1万名注册用户和5000名非注册用户。现在这个系统被各个代理机构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engfeng.org" title="律师事务所" target="_blank">律师事务所</a></span>广泛使用。据美国美科律 师事务所<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梅雷介绍，除特殊情况外，他所认识的美国专利<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都是以电子方式申请专利的，而且大多数美国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engfeng.org" title="律师事务所" target="_blank">律师事务所</a></span>也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专利申请的。</p>
<p style="margin: 0px;">从我国的发展趋势看，截至今年7月15日，我国已经有256家代理机构成功提交了电子申请。对此，胡文辉表示，电子申请是大势所趋，早行动就能早占优势。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通过开展全国培训、上门指导等方式为代理机构顺利使用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提供有力保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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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电子申请的特点和优势显而易见。胡文辉还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将充分吸纳用户的意见，考虑用户的需求，研究出台纸件申请如何转化为电子申请等相关政策，使电子申请能够惠及更多的申请人。（知识产权报　记者　裴宏　李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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