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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87; 软件著作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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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微软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升级</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13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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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3 May 2010 14:51:0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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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category><![CDATA[侵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微软]]></category>
		<category><![CDATA[诉讼]]></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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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近日，微软的维权行动变得比以往更加活跃。先是有在上海的大众保险侵权案件，判处了据说是创纪录的高赔偿额度；然后是在东莞的法院中，微软将其向网吧的索赔金额翻了一番还要多。是什么原因导致微软的“爆发”，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爆发呢？
　　新浪科技讯 5月12日消息，微软中国在东莞针对网吧业者的维权行动再度升级。来自东莞市动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动感网络)法人代表黄沛洪的消息称，微软对其索赔的金额已经由60万升至158万。
　　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动感网络是东莞一家颇具规模的网吧企业。黄沛洪对新浪科技表示，由于微软增加了索赔金额。因此原定今天开庭审理的案件被推迟，法院尚未通知具体开庭时间。
　　黄沛洪的另一个身份是东莞网吧协会副会长。“去年09年整年，我带着我们东莞网吧业主的代表，跟微软谈判，谈全行业的正版化，希望谈到合适的价格，双方谈了很多次都没有谈成。”黄沛洪说，由于谈判破裂，其所在的公司成为了微软的首个诉讼对象。
　　随着微软法律行动的展开，东莞网吧业可能面临的巨额索赔风险也由此暴露。根据黄沛洪提供的数据，东莞1056家网吧，共约20万台电脑。有媒体据此估计称，东莞网吧业可能面临高达1亿元以上的索赔。
　　微软中国已在多地开展了网吧正版化项目。一份4月底来自微软中国的数据称，自2009年在昆明的项目启动至今，该市已经有200多家网吧实现了软件正版化。
　　由于案件处于庭审期间，微软中国拒绝发表更多评论。
　　索赔金额成争议焦点
　　黄沛洪认同网吧业者使用正版软件的必要性，但他否认了微软对其的盗版指控。黄沛洪又称，此前已经与微软主动进行谈判，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微软所给出价格令其难以接受。
　　“微软最早要求980元/套，后来降到了580/套，但我们查到Windows XP家庭版公开报价才300来块，而OEM版的价格据说更低。”黄沛洪说，“微软要求我们网吧必须用商业版，而不是家庭版，但我们认为商业版定价高的多，功能却一样。”
　　这并非微软首次针对盗版的大额索赔，而“垄断”、“价格过高”常常成为被指控者对微软抱怨的焦点。4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盗版软件向微软赔偿217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微软在中国获得最高金额赔偿。在案件判决后，大众保险在媒体上以垄断为理由指责微软要价过高。
　　“微软作为其软件的著作权人，因为他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授权商业使用其软件的行为提起诉讼，本身并无不当之处。”著名知识产权律师于国富(博客)针对大众保险一案在其新浪博客撰文指出，“即使微软的行为最终被判定为垄断，其对自己生产软件的活动也是支付了巨大的人力、资金成本的，对其软件的使用要获得其授权，这一点仍然是应该尊重的。”
　　于国富说：“因此，我们需要讨论的，绝不是应该不应该盗版微软的软件产品的问题。而是微软有无垄断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定价的问题。而其产品定价，对于本案（编者注：指大众保险案）的赔偿额判定，无疑有巨大的影响。”
　　“法院要怎么判，我们也会尊重，但我们希望微软可以更为坦诚，回到谈判桌上。”黄沛洪说，对微软变更索赔金额感到困惑。
    早在针对微软诉大众保险案件的分析中，我就已经表达了我的看法。
    今天，我在微博上面给出了我的答案：
    我建议企业主都试用一下Linux，如果能用的话，尽快迁移吧。微软此前之所以能够容忍一定的盗版率，是因为其产品更新促进了销售。现在微软的新产品并没有原来那么吸引客户，大量用户在微软的新产品面前仍然保持经典的XP系统，为了促使那些盗版XP用户尽快迁移，微软肯定会增加打击盗版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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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color: #0000ff;">    近日，微软的维权行动变得比以往更加活跃。先是有在上海的大众保险侵权案件，判处了据说是创纪录的高赔偿额度；然后是在东莞的法院中，微软将其向网吧的索赔金额翻了一番还要多。是什么原因导致微软的“爆发”，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爆发呢？</span></p>
<p>　　新浪科技讯 5月12日消息，微软中国在东莞针对网吧业者的维权行动再度升级。来自东莞市动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动感网络)法人代表黄沛洪的消息称，微软对其索赔的金额已经由60万升至158万。</p>
<p>　　法院推迟开庭时间</p>
<p>　　动感网络是东莞一家颇具规模的网吧企业。黄沛洪对新浪科技表示，由于微软增加了索赔金额。因此原定今天开庭审理的案件被推迟，法院尚未通知具体开庭时间。</p>
<p>　　黄沛洪的另一个身份是东莞网吧协会副会长。“去年09年整年，我带着我们东莞网吧业主的代表，跟微软谈判，谈全行业的正版化，希望谈到合适的价格，双方谈了很多次都没有谈成。”黄沛洪说，由于谈判破裂，其所在的公司成为了微软的首个<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对象。</p>
<p>　　随着微软法律行动的展开，东莞网吧业可能面临的巨额索赔风险也由此暴露。根据黄沛洪提供的数据，东莞1056家网吧，共约20万台电脑。有媒体据此估计称，东莞网吧业可能面临高达1亿元以上的索赔。</p>
<p>　　微软中国已在多地开展了网吧正版化项目。一份4月底来自微软中国的数据称，自2009年在昆明的项目启动至今，该市已经有200多家网吧实现了软件正版化。</p>
<p>　　由于案件处于庭审期间，微软中国拒绝发表更多评论。</p>
<p>　　索赔金额成争议焦点</p>
<p>　　黄沛洪认同网吧业者使用正版软件的必要性，但他否认了微软对其的盗版指控。黄沛洪又称，此前已经与微软主动进行谈判，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微软所给出价格令其难以接受。</p>
<p>　　“微软最早要求980元/套，后来降到了580/套，但我们查到Windows XP家庭版公开报价才300来块，而OEM版的价格据说更低。”黄沛洪说，“微软要求我们网吧必须用商业版，而不是家庭版，但我们认为商业版定价高的多，功能却一样。”</p>
<p>　　这并非微软首次针对盗版的大额索赔，而“垄断”、“价格过高”常常成为被指控者对微软抱怨的焦点。4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盗版软件向微软赔偿217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微软在中国获得最高金额赔偿。在案件判决后，大众保险在媒体上以垄断为理由指责微软要价过高。</p>
<p>　　“微软作为其软件的著作权人，因为他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授权商业使用其软件的行为提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本身并无不当之处。”著名<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律师"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律师</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博客)针对大众保险一案在其新浪博客撰文指出，“即使微软的行为最终被判定为垄断，其对自己生产软件的活动也是支付了巨大的人力、资金成本的，对其软件的使用要获得其授权，这一点仍然是应该尊重的。”</p>
<p>　　<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说：“因此，我们需要讨论的，绝不是应该不应该盗版微软的软件产品的问题。而是微软有无垄断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定价的问题。而其产品定价，对于本案（编者注：指大众保险案）的赔偿额判定，无疑有巨大的影响。”</p>
<p>　　“法院要怎么判，我们也会尊重，但我们希望微软可以更为坦诚，回到谈判桌上。”黄沛洪说，对微软变更索赔金额感到困惑。</p>
<p>    早在针对<a href="http://b.lawyer8.com/index.php/2010/05/%e5%b0%b1%e5%be%ae%e8%bd%af%e8%b5%b7%e8%af%89%e5%a4%a7%e4%bc%97%e4%bf%9d%e9%99%a9%e4%be%b5%e6%9d%83%e4%b8%80%e6%a1%88%e7%9a%84%e5%88%86%e6%9e%90/" target="_self">微软诉大众保险案件的分析</a>中，我就已经表达了我的看法。</p>
<p>    今天，我在微博上面给出了我的答案：</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我建议企业主都试用一下Linux，如果能用的话，尽快迁移吧。微软此前之所以能够容忍一定的盗版率，是因为其产品更新促进了销售。现在微软的新产品并没有原来那么吸引客户，大量用户在微软的新产品面前仍然保持经典的XP系统，为了促使那些盗版XP用户尽快迁移，微软肯定会增加打击盗版的力度。</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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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3G时代 我国版权保护&#8221;屋漏又遭连阴雨&#8221;</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762</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762#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30 Nov 2009 07:28:4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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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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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当您从网上下载一首歌或者一本书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这很可能是侵权行为？3G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改变了诸如网络、音乐等产业的“游戏规则”。而在很多3G业务增值服务中，版权都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在11月27日举行的“2009中国（北京）国际版权论坛上”，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就3G时代的数字消费与版权保护展开了讨论。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主席埃瑞克·史密斯说，到2014年，全球将有18亿人通过各种移动终端经由3G和4G接入互联网，由此带来的数字版权的各种新问题也是各国都需共同面对的。
据北京市版权局局长冯俊科介绍，我国网民总数已达3.38亿人，手机用户已超过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人数达1.81亿，注册的3G门户网站突破1亿个，网络小说达9万余种、70亿字，每天有4000—5000名网络写手更新1000多万字的原创小说。
先进的数字信息复制和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版权保护制度带来极大冲击，降低了侵权成本，大量数字作品被侵权复制和传播，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传统出版、印刷、广播影视业和软件业带来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3G产业的健康发展。”冯俊科说。
他分析说，3G时代的版权保护面临极大挑战首先是因为部分网民缺乏尊重权利人劳动成果、自觉抵制盗版的意识。另一方面，版权权利人也缺乏应有的自我维权意识。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网络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权利人往往对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或无可奈何的态度。部分权利人甚至默许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网站盗版使用自己的作品，以此提高自身知名度，助长了网络侵权行为。
这一观点得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的认同。他认为国内公众甚至一些政府官员“根本没有意识到版权制度的重要性，不知道版权制度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他坦陈，即使在2G时代，国内的版权保护工作也不尽如人意，音著协在很多方面都没有达到著作权人的期望，他们从音著协获得的收益一年只有几千万人民币，而美国的音乐人从其3个音乐协会的收益却高达十几亿美元。
“中国是在版权保护还非常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又面临3G的挑战，必须补上完善版权制度这一课，否则文化创意产业无从发展。”屈景明认为，完善版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标准。“像国外的版权检索系统等，这些技术标准才能有效保护著作权，因为在新形势下，依靠传统的律师代理来维权的成本非常高，必须引进新的技术管理办法，音著协现阶段的工作重点也是促进这些技术的开发。”
而埃瑞克·史密斯却强调，实践证明光有技术是不够的，DRM技术目前看来对打击网络侵权并不是富有成效的，“在高收益和低侵权成本之间，人们千方百计研究更高明的技术来破解保护版权的技术，因而政府必须拿出措施，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以起到威慑作用”。
冯俊科也认为，我国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虽然发展很快，但由于版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加之3G产业科技含量高且发展迅猛，现有法律还存在可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滞后于监管等问题。他建议应尽快启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转播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使其更适应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及3G产业发展的需要，并要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制裁力度特别是刑事制裁。
他还特别指出，当前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以专项整治为主，虽然力度大、见效快，但“治标不治本”。要用高科技手段应对3G时代版权保护的新问题，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信息传递的实时监控，提高对侵权行为调查取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本次论坛由第四届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及北京市版权局共同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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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div>
<p>当您从网上下载一首歌或者一本书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这很可能是侵权行为？3G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改变了诸如网络、音乐等产业的“游戏规则”。而在很多3G业务增值服务中，<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都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在11月27日举行的“2009中国（北京）国际<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论坛上”，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就3G时代的数字消费与版权保护展开了讨论。</p>
<p>国际<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联盟主席埃瑞克·史密斯说，到2014年，全球将有18亿人通过各种移动终端经由3G和4G接入互联网，由此带来的数字版权的各种新问题也是各国都需共同面对的。</p>
<p>据北京市版权局局长冯俊科介绍，我国网民总数已达3.38亿人，手机用户已超过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人数达1.81亿，注册的3G门户网站突破1亿个，网络小说达9万余种、70亿字，每天有4000—5000名网络写手更新1000多万字的原创小说。</p>
<p>先进的数字信息复制和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版权保护制度带来极大冲击，降低了侵权成本，大量数字作品被侵权复制和传播，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传统出版、印刷、广播影视业和软件业带来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3G产业的健康发展。”冯俊科说。</p>
<p>他分析说，3G时代的版权保护面临极大挑战首先是因为部分网民缺乏尊重权利人劳动成果、自觉抵制盗版的意识。另一方面，版权权利人也缺乏应有的自我维权意识。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网络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权利人往往对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或无可奈何的态度。部分权利人甚至默许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网站盗版使用自己的作品，以此提高自身知名度，助长了网络侵权行为。</p>
<p>这一观点得到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的认同。他认为国内公众甚至一些政府官员“根本没有意识到版权制度的重要性，不知道版权制度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他坦陈，即使在2G时代，国内的版权保护工作也不尽如人意，音著协在很多方面都没有达到著作权人的期望，他们从音著协获得的收益一年只有几千万人民币，而美国的音乐人从其3个音乐协会的收益却高达十几亿美元。</p>
<p>“中国是在版权保护还非常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又面临3G的挑战，必须补上完善版权制度这一课，否则文化创意产业无从发展。”屈景明认为，完善版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标准。“像国外的版权检索系统等，这些技术标准才能有效保护著作权，因为在新形势下，依靠传统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代理来维权的成本非常高，必须引进新的技术管理办法，音著协现阶段的工作重点也是促进这些技术的开发。”</p>
<p>而埃瑞克·史密斯却强调，实践证明光有技术是不够的，DRM技术目前看来对打击网络侵权并不是富有成效的，“在高收益和低侵权成本之间，人们千方百计研究更高明的技术来破解保护版权的技术，因而政府必须拿出措施，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以起到威慑作用”。</p>
<p>冯俊科也认为，我国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虽然发展很快，但由于版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加之3G产业科技含量高且发展迅猛，现有法律还存在可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滞后于监管等问题。他建议应尽快启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转播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使其更适应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及3G产业发展的需要，并要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制裁力度特别是刑事制裁。</p>
<p>他还特别指出，当前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以专项整治为主，虽然力度大、见效快，但“治标不治本”。要用高科技手段应对3G时代版权保护的新问题，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信息传递的实时监控，提高对侵权行为调查取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p>
<p>本次论坛由第四届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及北京市版权局共同主办。</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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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徐向阳:中国技术交易所正筹建专业的技术投资母基金</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76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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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4 Nov 2009 07:29:2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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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1月23日,由中国技术创业协会主办、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支持，首届中国技术创业峰会在无锡隆重举行。搜狐财经现场直播：
　　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助理徐向阳：今天我演讲的题目叫《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创造财富的新平台》。我们也希望这样一个平台能够通过我们不断的努力和合作，给大家带来财富。
　　整个题目分成三部分：
　　第一，介绍中国技术交易所的背景。
　　第二，技术转移转化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这样的难题，刚才我们多的前辈也讲过，技术交易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世界难题的过程中，中国技术交易所能不能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做了一些探索，也希望我们提出来跟大家共同探讨。
　　第三，介绍中国技术交易所的独特定位和我们的业务。
　　中国技术交易所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所以是中国字头的，由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共建的技术服务机构。今年8月13号揭牌，到今天刚好是100天。我们的股东有四个，第一大北京产权交易所，第二个是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第三个是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这个是代表中关村和中关村的海淀区政府投资的。第四部分是中科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整个注册资本是2.24亿。我们所的董事长是熊燕，他同时也是北交所的董事长。
　　中国技术交易所要进行技术交易，要有技术提供方和技术需求方。技术提供方需要有专利、技术成果，我们把它进一步扩大，包括软件了著作权。同时我们还提供技术能力的交易。能够提供一种开发的能力或者是相应的测试或实验场所这方面的能力。在需求方这部分，我们包括几部分，概要说我们是有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相关政府的财政投资。从历史发展来看，包括现状，国家在技术方面投资还是最多的，占其中的比例也是最大的。第二部分是企业，企业在自己的升级改造和创新过程中，需要不断引进新的技术，也需要进行技术投资。第三，类似天使投资人的个人。第四，投资机构。它整个的模型像孵化器或者是天使投资人，我们把他定义成，他不是以产业化为最终的目标，他是相当于批量的来买这些技术，完成一个阶段性的孵化，再把他转移转让出去，这个我们称其为专业的技术投资机构。对于中技所我们也希望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把专业的技术投资机构培育起来。这张图中在座各位都会找到自己的位置，在座的都是和技术交易相关的，我在下面的演讲过程中恳请大家头脑中有一个问题：第一，中国技术交易所能够为你们，或者是为咱们整个机构做哪些事情，这是我提给大家的，也是中国技术交易所所有的员工每天在考虑的问题。
　　在投资机构这部分，包括政府、包括VC、PE，包括天使投资人，这是我们一直在寻找的合作伙伴，今天我们认识了，也希望将来我们有更深入的合作。
　　第四部分是中介服务机构，他在里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里面，后面我会介绍一下相关的部分有哪些特点。中技所概要介绍完了以后，一直在围绕这样一个问题，很多朋友问我，你们中技所抗了这么大一个头衔，投了这么多钱，加上这么多资源，你们究竟能够干什么，你们究竟能不能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作出一点实际的事情，能不能解决这么多年困扰着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这些难题？我们讲我们在努力。
　　下面我针对四个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难题谈一谈我的看法。
　　第一，技术定价难。卖方漫天要价，买方坐地还钱。我们天天都会遇到这样的技术转让，大家也会接触周围这些人，要不了一千亿，要三千万、五千万的也非常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怎么能够促进这些交流，让买卖双方尽快达成协议呢？我们做了一些探索，首先我们承认无形资产价格的形成是一个及其复杂的过程。所以，单一的资产评估很难确定一项技术的价格。所以整个我们需要一套完整、综合的体系。来做比较切合实际的价格评估，从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资产评估。第二，历史数据中蕴含的价格形成规律。第三，技术成熟度分析《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测通则》国家标准。第四，基于专家库的市场化评价机制。我们在做一个叫技术成熟度的分析和评价的方法，这个是基于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的国家标准。这是今年六月份推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目前可做到的事情，一项技术成果拿过来，我们可以用我们这套体系把它的成熟度分成九级。再进行下面细分，层层细分之后，我们现在可以把它分成708个子要素。根据不同要素的成熟度可以判断出来整个项目的成熟度怎么样。相当于细节我不讲，我们简单的用一个形象比喻，用这套方法，就像X光机一样，给我们人体照一下。可以看出人体究竟有多少块骨头，每块骨头长的是什么样子，每个骨头的成熟度决定了你的人的成熟度。整个拿出来的技术和产业化的差距太大，我们破题的探索，我们希望培育新的专业技术的投资机构，这个机构怎么来建立，会由企业和相关非常有经验的天使投资人一起选择项目。同时，技术交易所也在筹建专业的技术投资的母基金或者是引导基金，建立专业化的子基金，培育相关的专业化的项目。
　　第三，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够，因为很多的技术项目当时是国家投入的，进行技术转移跟他们切身利益没有直接的挂钩关系。在这里面我们要做的一个事情就是通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小组就设在中国技术交易所，他确信这项技术未来有多少的收益权是他的，这部分我们要落实很多政策，简化操作。我们正在做这个事情。
　　第四，服务不配套。在转移转化过程中，交易双方有一些不信任。你这个项目我钱都给你了，你能不能给我进行技术交底。从转让方来说，我这个项目转让给你了，你在未来产业化过程中给我的收益能不能兑现。我们跟技术人员谈，谈后来的收益，基本上收一期、二期，三四期都没影了。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的服务。
　　通过技术交易所的独特定位，我们总结为：一个核心目标，双重功能定位，三维业务空间，五项业务服务。
　　核心目标就是推动技术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
　　双重功能定位：第一部分功能定位相当于为政府提供招商服务，如果要去北京或者在其他地方进行招商，中技所也愿意提供这样服务。在我们选择项目的时候，我们愿意提供项目前期的筛选和投资后期的撤出服务。第二部分的功能定位是市场交易，尽快让买卖双方彼此找到自己满意的对方。同时找到第三方的中介合作机构。
　　三维空间：中国技术交易所通过三维的思维方式推进我们整个的业务定位，第一维是技术，我们要做大技术、全技术，包括国外的技术。第二是产权，确权服务。技术必须产权化之后才能进行交易。也就是说我们在做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也就是把它产权化的难题解决掉。有人讲技术的产权化就像当年土地改革一样，有土地承包的政策提出来才具有振动性。或者把它叫做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一项革命。这个纬度是非常重要的。第三是交易。不是简单一个买卖的撮合，而是提供全程有价值的服务。更关键的我们愿意跟金融机构服务，提供技术加金融的创新服务。比如说技术孵化基金的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服务。还有其他银行我们也在做一些深入的探讨。
　　五项特色服务，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技术创造财富、创新强盛中国，我们每天在做的事情是把它一笔一划的变成我们的业务，变成我们的工作，希望让技术带给大家更多的财富，让创新真正强盛我们的中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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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11月23日,由中国技术创业协会主办、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支持，首届中国技术创业峰会在无锡隆重举行。搜狐财经现场直播：</strong></p>
<p>　　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助理徐向阳：今天我演讲的题目叫《中国技术交易所——技术创造财富的新平台》。我们也希望这样一个平台能够通过我们不断的努力和合作，给大家带来财富。</p>
<p>　　整个题目分成三部分：</p>
<p>　　第一，介绍中国技术交易所的背景。</p>
<p>　　第二，技术转移转化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这样的难题，刚才我们多的前辈也讲过，技术交易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世界难题的过程中，中国技术交易所能不能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做了一些探索，也希望我们提出来跟大家共同探讨。</p>
<p>　　第三，介绍中国技术交易所的独特定位和我们的业务。</p>
<p>　　中国技术交易所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所以是中国字头的，由科技部、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共建的技术服务机构。今年8月13号揭牌，到今天刚好是100天。我们的股东有四个，第一大北京产权交易所，第二个是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第三个是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这个是代表<a href="http://q.stock.sohu.com/cn/000931/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关村</a>和中关村的海淀区政府投资的。第四部分是中科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整个注册资本是2.24亿。我们所的董事长是熊燕，他同时也是北交所的董事长。</p>
<p>　　中国技术交易所要进行技术交易，要有技术提供方和技术需求方。技术提供方需要有专利、技术成果，我们把它进一步扩大，包括软件了著作权。同时我们还提供技术能力的交易。能够提供一种开发的能力或者是相应的测试或实验场所这方面的能力。在需求方这部分，我们包括几部分，概要说我们是有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相关政府的财政投资。从历史发展来看，包括现状，国家在技术方面投资还是最多的，占其中的比例也是最大的。第二部分是企业，企业在自己的升级改造和创新过程中，需要不断引进新的技术，也需要进行技术投资。第三，类似天使投资人的个人。第四，投资机构。它整个的模型像孵化器或者是天使投资人，我们把他定义成，他不是以产业化为最终的目标，他是相当于批量的来买这些技术，完成一个阶段性的孵化，再把他转移转让出去，这个我们称其为专业的技术投资机构。对于中技所我们也希望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把专业的技术投资机构培育起来。这张图中在座各位都会找到自己的位置，在座的都是和技术交易相关的，我在下面的演讲过程中恳请大家头脑中有一个问题：第一，中国技术交易所能够为你们，或者是为咱们整个机构做哪些事情，这是我提给大家的，也是中国技术交易所所有的员工每天在考虑的问题。</p>
<p>　　在投资机构这部分，包括政府、包括VC、PE，包括天使投资人，这是我们一直在寻找的合作伙伴，今天我们认识了，也希望将来我们有更深入的合作。</p>
<p>　　第四部分是中介服务机构，他在里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里面，后面我会介绍一下相关的部分有哪些特点。中技所概要介绍完了以后，一直在围绕这样一个问题，很多朋友问我，你们中技所抗了这么大一个头衔，投了这么多钱，加上这么多资源，你们究竟能够干什么，你们究竟能不能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作出一点实际的事情，能不能解决这么多年困扰着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这些难题？我们讲我们在努力。</p>
<p>　　下面我针对四个在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难题谈一谈我的看法。</p>
<p>　　第一，技术定价难。卖方漫天要价，买方坐地还钱。我们天天都会遇到这样的技术转让，大家也会接触周围这些人，要不了一千亿，要三千万、五千万的也非常多。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怎么能够促进这些交流，让买卖双方尽快达成协议呢？我们做了一些探索，首先我们承认无形资产价格的形成是一个及其复杂的过程。所以，单一的资产评估很难确定一项技术的价格。所以整个我们需要一套完整、综合的体系。来做比较切合实际的价格评估，从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资产评估。第二，历史数据中蕴含的价格形成规律。第三，技术成熟度分析《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测通则》国家标准。第四，基于专家库的市场化评价机制。我们在做一个叫技术成熟度的分析和评价的方法，这个是基于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的国家标准。这是今年六月份推出来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目前可做到的事情，一项技术成果拿过来，我们可以用我们这套体系把它的成熟度分成九级。再进行下面细分，层层细分之后，我们现在可以把它分成708个子要素。根据不同要素的成熟度可以判断出来整个项目的成熟度怎么样。相当于细节我不讲，我们简单的用一个形象比喻，用这套方法，就像X光机一样，给我们人体照一下。可以看出人体究竟有多少块骨头，每块骨头长的是什么样子，每个骨头的成熟度决定了你的人的成熟度。整个拿出来的技术和产业化的差距太大，我们破题的探索，我们希望培育新的专业技术的投资机构，这个机构怎么来建立，会由企业和相关非常有经验的天使投资人一起选择项目。同时，技术交易所也在筹建专业的技术投资的母基金或者是引导基金，建立专业化的子基金，培育相关的专业化的项目。</p>
<p>　　第三，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够，因为很多的技术项目当时是国家投入的，进行技术转移跟他们切身利益没有直接的挂钩关系。在这里面我们要做的一个事情就是通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小组就设在中国技术交易所，他确信这项技术未来有多少的收益权是他的，这部分我们要落实很多政策，简化操作。我们正在做这个事情。</p>
<p>　　第四，服务不配套。在转移转化过程中，交易双方有一些不信任。你这个项目我钱都给你了，你能不能给我进行技术交底。从转让方来说，我这个项目转让给你了，你在未来产业化过程中给我的收益能不能兑现。我们跟技术人员谈，谈后来的收益，基本上收一期、二期，三四期都没影了。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公正的、第三方的服务。</p>
<p>　　通过技术交易所的独特定位，我们总结为：一个核心目标，双重功能定位，三维业务空间，五项业务服务。</p>
<p>　　核心目标就是推动技术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p>
<p>　　双重功能定位：第一部分功能定位相当于为政府提供招商服务，如果要去北京或者在其他地方进行招商，中技所也愿意提供这样服务。在我们选择项目的时候，我们愿意提供项目前期的筛选和投资后期的撤出服务。第二部分的功能定位是市场交易，尽快让买卖双方彼此找到自己满意的对方。同时找到第三方的中介合作机构。</p>
<p>　　三维空间：中国技术交易所通过三维的思维方式推进我们整个的业务定位，第一维是技术，我们要做大技术、全技术，包括国外的技术。第二是产权，确权服务。技术必须产权化之后才能进行交易。也就是说我们在做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也就是把它产权化的难题解决掉。有人讲技术的产权化就像当年土地改革一样，有土地承包的政策提出来才具有振动性。或者把它叫做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一项革命。这个纬度是非常重要的。第三是交易。不是简单一个买卖的撮合，而是提供全程有价值的服务。更关键的我们愿意跟金融机构服务，提供技术加金融的创新服务。比如说技术孵化基金的服务，<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质押贷款的服务。还有其他银行我们也在做一些深入的探讨。</p>
<p>　　五项特色服务，在这里我就不多说了。</p>
<p>　　技术创造财富、创新强盛中国，我们每天在做的事情是把它一笔一划的变成我们的业务，变成我们的工作，希望让技术带给大家更多的财富，让创新真正强盛我们的中国，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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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网络时代著作权遭冲击 互联网呼唤法律系统化</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740</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740#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09 Nov 2009 08:27:44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740</guid>
		<description><![CDATA[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我们带来了“免费大餐”——想听最新潮的歌曲吗，点点鼠标下载就可以;想看最新的大片吗，若囊中羞涩也没关系，动下鼠标就可在家观看了。
但世界上没有真正免费的午餐。这厢网民们大快朵颐，那厢音乐和影视作品的制作人却急红了眼。长此以往，网民可能面临“无餐可吃”的局面。
在近日举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论坛上，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了与会者的热议话题。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知识创造和流通方式，传统著作权权利约束的构成和格局面临着重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说，网络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网络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利弊总是相伴相随的。如何在网络时代协调冲突、均衡发展，已成为了知识产权的时代课题。
 未进口电影也受法律保护
当你在网络上津津有味地欣赏好莱坞大片时，你也许不会注意到，这部影片可能根本就没有获得播放许可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那么，是不是未经许可进口的外国影片就不受保护，可以随意在网络上传播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困惑。
“按照相关法律，我国对外国影片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经许可进口的影片才可以在我国上映。”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说。
但是这绝不等于未获进口许可的外国电影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许超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说的“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指的是内容含有色情、淫秽以及其他违法成分的作品。司法机关及有关权利人不应对此产生误解。
“全世界每年要生产制作上万部影视作品，而中国每年进口外国影片的数量只有几十部，其他未被引进的影视作品同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许超说。
 技术中立应当有法律标准
去年，PP点点通被告上法庭。在该案中，法院认为，PP365网站服务器虽未储存相应影视作品，但其设置了“下载人气排行榜”对有关影视作品进行选择和编排，致使用户可以无须以“七剑”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即可轻松地发现并免费下载电影《七剑》的全部内容，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PP点点通软件在中国可谓大名鼎鼎。该软件的便利之处在于，它使人们不必像过去那样连接到服务器去浏览或下载，用户安装后可以直接在其他在线用户的电脑中下载有关资源。“PP点点通运用的即是P2P(点对点)技术。该技术已经发展到了第三代，即多点对多点。”许超说。
据了解，如今盛行的BT、电驴、迅雷等软件均采用了P2P技术。由于这些软件被广泛用来下载音乐电影等资源，因此被冠上了“盗版”的恶名。
“技术应该是中立的。”许超认为，如果技术提供者对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行为是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那么技术提供者应该是免责的。
为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做法，设立了“避风港原则”：如果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但是，ISP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面对冲击法律亟待系统化
“每一次新技术革命，都极大地改变了财富的流通和分配方式。”刘春田认为，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的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实现新的利益平衡。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是如此。
“一棵大树能够自如地实现阳光、水分及养分的分配平衡。这方面我们要向自然界学习。”刘春田说，面对网络时代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立法者必须以系统化的眼光应对，全盘考虑各方面因素。
刘春田认为，只有创造一个共赢的局面才是真正的出路，一是要让著作权人不再担心权利被人剥削，失去收入。二是相关产业不断壮大，在这个前提下，该产业中的各个方面分配会相对公平。三是要让读者可以及时准确地得到所需要的资源和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我们带来了“免费大餐”——想听最新潮的歌曲吗，点点鼠标下载就可以;想看最新的大片吗，若囊中羞涩也没关系，动下鼠标就可在家观看了。</p>
<p>但世界上没有真正免费的午餐。这厢网民们大快朵颐，那厢音乐和影视作品的制作人却急红了眼。长此以往，网民可能面临“无餐可吃”的局面。</p>
<p>在近日举办的<a href="http://www.lawyer8.com/soft"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司法保护国际论坛上，网络时代的<a href="http://www.cnlaw.org.cn" target="_blank">著作权</a>保护成为了与会者的热议话题。</p>
<p>“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知识创造和流通方式，传统著作权权利约束的构成和格局面临着重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说，网络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网络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利弊总是相伴相随的。如何在网络时代协调冲突、均衡发展，已成为了<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的时代课题。</p>
<p><strong> 未进口电影也受法律保护</strong></p>
<p>当你在网络上津津有味地欣赏好莱坞大片时，你也许不会注意到，这部影片可能根本就没有获得播放许可权。</p>
<p>《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那么，是不是未经许可进口的外国影片就不受保护，可以随意在网络上传播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困惑。</p>
<p>“按照相关法律，我国对外国影片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经许可进口的影片才可以在我国上映。”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局<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管理司副司长许超说。</p>
<p>但是这绝不等于未获进口许可的外国电影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许超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说的“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指的是内容含有色情、淫秽以及其他违法成分的作品。司法机关及有关权利人不应对此产生误解。</p>
<p>“全世界每年要生产制作上万部影视作品，而中国每年进口外国影片的数量只有几十部，其他未被引进的影视作品同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许超说。</p>
<p><strong> 技术中立应当有法律标准</strong></p>
<p>去年，PP点点通被告上法庭。在该案中，法院认为，PP365网站服务器虽未储存相应影视作品，但其设置了“下载人气排行榜”对有关影视作品进行选择和编排，致使用户可以无须以“七剑”作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即可轻松地发现并免费下载电影《七剑》的全部内容，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p>
<p>PP点点通软件在中国可谓大名鼎鼎。该软件的便利之处在于，它使人们不必像过去那样连接到服务器去浏览或下载，用户安装后可以直接在其他在线用户的电脑中下载有关资源。“PP点点通运用的即是P2P(点对点)技术。该技术已经发展到了第三代，即多点对多点。”许超说。</p>
<p>据了解，如今盛行的BT、电驴、迅雷等软件均采用了P2P技术。由于这些软件被广泛用来下载音乐电影等资源，因此被冠上了“盗版”的恶名。</p>
<p>“技术应该是中立的。”许超认为，如果技术提供者对于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行为是不能预见和不能控制的，那么技术提供者应该是免责的。</p>
<p>为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做法，设立了“避风港原则”：如果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但是，ISP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p>
<p><strong> 面对冲击法律亟待系统化</strong></p>
<p>“每一次新技术革命，都极大地改变了财富的流通和分配方式。”刘春田认为，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的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实现新的利益平衡。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是如此。</p>
<p>“一棵大树能够自如地实现阳光、水分及养分的分配平衡。这方面我们要向自然界学习。”刘春田说，面对网络时代对著作权制度的冲击，立法者必须以系统化的眼光应对，全盘考虑各方面因素。</p>
<p>刘春田认为，只有创造一个共赢的局面才是真正的出路，一是要让著作权人不再担心权利被人剥削，失去收入。二是相关产业不断壮大，在这个前提下，该产业中的各个方面分配会相对公平。三是要让读者可以及时准确地得到所需要的资源和高质量的信息服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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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软件外包中的侵权之痛 阻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509</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50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24 Sep 2009 05:41: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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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软件外包产业是全球服务外包转移的重点领域，近几年全球应用软件外包市场平均每年以29.2%的速度增长，目前全球软件产值的1/3是通过对外发包来完成，我国从事软件外包的企业在2008年已经超过3000家。
　　软件外包是软件产业发展到社会化分工阶段的产物，越来越复杂的软件已经不再适合由一家公司全部开发完成，应该通过市场调节，把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各个部分外包到技术更优、成本更低的各个软件外包公司中。在软件发达国家，这种社会化分工十分成熟，也因此造就了外包业务占全球软件产值的1/3的结果。
　　但是我国在外包产业中的份额却是很小，主要原因是国内外的软件公司在向外发包的决策中对国内软件公司存在顾虑，这些公司担心，中国企业参与的外包将会导致核心技术的流失。在软件外包过程中对发包方的产权利益的保护是产业发展中最为重要的措施，而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我国软件外包业务的软肋，软件外包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IT业界和法学界的深入研究。
　　知识产权在美国的保护是强有力的，它受到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对委托作品视为雇佣作品来对待，雇主被视为作者而享有著作权。中国的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著作人的合同来决定，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
　　我国虽然有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但为什么还会发生大量的这类侵权事件呢?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侵权的综合成本较低，由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丰厚。一般情况下，软件外包中的委托方为了加快开发进程，尽快得到市场回报，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会将软件全部或一部分外包给受托方，受托方在完成软件外包后，在新利益的诱惑下将软件卖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可能就是委托方的竞争对手。最终结果是受托方会获得一点蝇头小利，第三方公司则可能赚得盆满钵满，不会太在意法院对其侵权行为的较轻处罚，但是委托方却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致命的打击，这正是软件外包公司在对外发包过程中的心中之痛。这种担心与顾虑严重阻碍我国软件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化分工进程以及整体外包产业的发展!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法院一审判定世界著名软件巨头COREL公司对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的著作权的侵权。由于这是首例国际知名企业盗版国内企业的软件的案件，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笔者对此案件做了分析研究后，认为这是典型的外包业务中各种利益角逐的连环侵权案件。据法院调查，2004年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希望公司)针对社会教育考试培训市场，与 MACROMEDIA、工信部等几家单位合作开展教育考试市场，并因此设计、开发了“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其中将软件的一部分功能外包给国内某家小软件公司，双方约定希望公司享有全部软件的著作权。2006年COREL公司开始正式进入国内教育考试市场，COREL公司看好希望公司已有的成熟运行的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以及由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所支撑的营销网络，COREL公司将教育考试业务授权给希望公司。双方合作一年之后，COREL公司找到这家软件外包公司，委托其开发一个类似于希望考试考务系统的软件，这家软件外包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将希望公司外包给他的那部分软件，以及在外包过程中通过技术沟通而获得的非外包部分(由希望公司自已开发的)交付给COREL 公司。同年COREL公司宣布解除与希望公司的合作关系，开始启用新的教育考试考务软件，并在其上继续开展相同的教育考试业务。2008年希望公司提请上诉，认为COREL公司与软件外包公司共同侵权。从上述案情中看出COREL公司是这个案件的核心，它为了在教育培训市场上获得巨大的利益，取得希望公司已有的教育培训市场，对参与软件外包的公司施以小利，便获得了考试考务软件，以及依此构建的网络营销体系。笔者认为法院对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是十分清楚的，但是依据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条款对受害方的损失的认定却非常低，对侵权方的处罚也太轻。
　　由于推动软件外包产业发展的真正动力来自外包需求，外包需求来自于委托方，如果对软件外包业务中的委托方的知识产权的利益保护不力，那么它将是软件外包企业心中永远的痛，这会成为软件外包产业发展的障碍之一。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软件外包产业是全球服务外包转移的重点领域，近几年全球应用软件外包市场平均每年以29.2%的速度增长，目前全球软件产值的1/3是通过对外发包来完成，我国从事软件外包的企业在2008年已经超过3000家。</p>
<p>　　软件外包是软件产业发展到社会化分工阶段的产物，越来越复杂的软件已经不再适合由一家公司全部开发完成，应该通过市场调节，把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各个部分外包到技术更优、成本更低的各个软件外包公司中。在软件发达国家，这种社会化分工十分成熟，也因此造就了外包业务占全球软件产值的1/3的结果。</p>
<p>　　但是我国在外包产业中的份额却是很小，主要原因是国内外的软件公司在向外发包的决策中对国内软件公司存在顾虑，这些公司担心，中国企业参与的外包将会导致核心技术的流失。在软件外包过程中对发包方的产权利益的保护是产业发展中最为重要的措施，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保护一直是我国软件外包业务的软肋，软件外包中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问题值得IT业界和法学界的深入研究。</p>
<p>　　知识产权在美国的保护是强有力的，它受到<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对委托作品视为雇佣作品来对待，雇主被视为作者而享有著作权。中国的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著作人的合同来决定，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p>
<p>　　我国虽然有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但为什么还会发生大量的这类侵权事件呢?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侵权的综合成本较低，由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丰厚。一般情况下，软件外包中的委托方为了加快开发进程，尽快得到市场回报，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会将软件全部或一部分外包给受托方，受托方在完成软件外包后，在新利益的诱惑下将软件卖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可能就是委托方的竞争对手。最终结果是受托方会获得一点蝇头小利，第三方公司则可能赚得盆满钵满，不会太在意法院对其侵权行为的较轻处罚，但是委托方却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致命的打击，这正是软件外包公司在对外发包过程中的心中之痛。这种担心与顾虑严重阻碍我国软件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化分工进程以及整体外包产业的发展!</p>
<p>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法院一审判定世界著名软件巨头COREL公司对中国科学院下属的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的著作权的侵权。由于这是首例国际知名企业盗版国内企业的软件的案件，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笔者对此案件做了分析研究后，认为这是典型的外包业务中各种利益角逐的连环侵权案件。据法院调查，2004年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希望公司)针对社会教育考试培训市场，与 MACROMEDIA、工信部等几家单位合作开展教育考试市场，并因此设计、开发了“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其中将软件的一部分功能外包给国内某家小软件公司，双方约定希望公司享有全部软件的著作权。2006年COREL公司开始正式进入国内教育考试市场，COREL公司看好希望公司已有的成熟运行的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以及由希望考试考务管理软件所支撑的营销网络，COREL公司将教育考试业务授权给希望公司。双方合作一年之后，COREL公司找到这家软件外包公司，委托其开发一个类似于希望考试考务系统的软件，这家软件外包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将希望公司外包给他的那部分软件，以及在外包过程中通过技术沟通而获得的非外包部分(由希望公司自已开发的)交付给COREL 公司。同年COREL公司宣布解除与希望公司的合作关系，开始启用新的教育考试考务软件，并在其上继续开展相同的教育考试业务。2008年希望公司提请上诉，认为COREL公司与软件外包公司共同侵权。从上述案情中看出COREL公司是这个案件的核心，它为了在教育培训市场上获得巨大的利益，取得希望公司已有的教育培训市场，对参与软件外包的公司施以小利，便获得了考试考务软件，以及依此构建的网络营销体系。笔者认为法院对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是十分清楚的，但是依据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条款对受害方的损失的认定却非常低，对侵权方的处罚也太轻。</p>
<p>　　由于推动软件外包产业发展的真正动力来自外包需求，外包需求来自于委托方，如果对软件外包业务中的委托方的知识产权的利益保护不力，那么它将是软件外包企业心中永远的痛，这会成为软件外包产业发展的障碍之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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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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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使用的软件分类编码指南</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468</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468#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15 Sep 2009 15:52:18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编码]]></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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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１９９２年４月１８日机电部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发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使用的软件分类编码的结构采用组合代码的结构，由９位数字组成并按照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前５位数字代表计算机软件分类的代码；后４位数字代表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的代码。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参照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分类与代码》（报批稿）有关规定确定。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的填写按照本指南中的表一执行。
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根据国家标准ＧＢ４７５４－８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有关规定确定。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填写可按照本指南中的表二执行。若因计算机软件的适用范围广，无法对应某一行业时，该代码可用&#34;０&#34;填写。
二、登记软件分类编码的表示形式。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与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之间用连体符&#34;一&#34;连接，表示形式如下：
&#215;&#215;&#215;&#215;&#215; &#8211; &#215;&#215;&#215;&#215;&#215;
───┰─── ──┰── ───┰────
┃ ┃
┃ ┃ ┖────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 ┖────连体符
┖────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
表一：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表
代码 计算机软件类别 说明
１００００ 系统软件
１１０００ 操作系统 包括实时、分时、分布式、智能等操作系统
１２０００ 系统实用程序
１３０００ 系统扩充程序 包括操作系统的扩充、汉化
１４０００ 网络系统软件
１９９００ 其他系统软件
３００００ 支持软件
３１０００ 软件开发工具
３２０００ 软件评测工具
３３０００ 界面工具
３４０００ 转换工具
３５０００ 软件管理工具
３６０００ 语言处理程序
３７０００ 数据库管理系统
３８０００ 网络支持软件
３９９００ 其它支持软件
６００００ 应用软件
６１０００ 科学和工程计算软件
６１５００ 文字处理软件
６２０００ 数据处理软件
６２５００ 图形软件
６３０００ 图象处理软件
６４０００ 应用数据库软件
６５０００ 事务管理软件
６５５００ 辅助类软件
６６０００ 控制类软件
６６５００ 智能软件
６７０００ 仿真软件
６７５００ 网络应用软件
６８０００ 安全与保密软件
６８５００ 社会公益服务软件
６９０００ 游戏软件
６９９００ 其它应用软件
表二： 计算机软件适秀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０１００ 农业
０３００ 林业
０４００ 畜牧业
０５００ 渔业
０６００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１９９２年４月１８日机电部计算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cnlaw.org.cn/html/47/614.htm" title="软件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登记</a></span>办公室发布）<br />
一、计算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登记</a></span>中使用的软件分类编码的结构采用组合代码的结构，由９位数字组成并按照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前５位数字代表计算机软件分类的代码；后４位数字代表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的代码。<br />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参照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分类与代码》（报批稿）有关规定确定。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的填写按照本指南中的表一执行。<br />
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根据国家标准ＧＢ４７５４－８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有关规定确定。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填写可按照本指南中的表二执行。若因计算机软件的适用范围广，无法对应某一行业时，该代码可用&quot;０&quot;填写。<br />
二、登记软件分类编码的表示形式。<br />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与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之间用连体符&quot;一&quot;连接，表示形式如下：<br />
&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 &#8211; &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br />
───┰─── ──┰── ───┰────<br />
┃ ┃<br />
┃ ┃ ┖────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br />
┃ ┖────连体符<br />
┖────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br />
表一：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表<br />
代码 计算机软件类别 说明<br />
１００００ 系统软件<br />
１１０００ 操作系统 包括实时、分时、分布式、智能等操作系统<br />
１２０００ 系统实用程序<br />
１３０００ 系统扩充程序 包括操作系统的扩充、汉化<br />
１４０００ 网络系统软件<br />
１９９００ 其他系统软件<br />
３００００ 支持软件<br />
３１０００ 软件开发工具<br />
３２０００ 软件评测工具<br />
３３０００ 界面工具<br />
３４０００ 转换工具<br />
３５０００ 软件管理工具<br />
３６０００ 语言处理程序<br />
３７０００ 数据库管理系统<br />
３８０００ 网络支持软件<br />
３９９００ 其它支持软件<br />
６００００ 应用软件<br />
６１０００ 科学和工程计算软件<br />
６１５００ 文字处理软件<br />
６２０００ 数据处理软件<br />
６２５００ 图形软件<br />
６３０００ 图象处理软件<br />
６４０００ 应用数据库软件<br />
６５０００ 事务管理软件<br />
６５５００ 辅助类软件<br />
６６０００ 控制类软件<br />
６６５００ 智能软件<br />
６７０００ 仿真软件<br />
６７５００ 网络应用软件<br />
６８０００ 安全与保密软件<br />
６８５００ 社会公益服务软件<br />
６９０００ 游戏软件<br />
６９９００ 其它应用软件<br />
表二： 计算机软件适秀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br />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br />
０１００ 农业<br />
０３００ 林业<br />
０４００ 畜牧业<br />
０５００ 渔业<br />
０６００ 水利业<br />
０７００ 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br />
０８００ 煤炭采选业<br />
０９００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br />
１０００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r />
１１００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r />
１２００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br />
１３００ 采盐业<br />
１４００ 其他矿采选业<br />
１５００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br />
１６００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br />
１７００ 食品制造业<br />
１９００ 饮料制造业<br />
２０００ 烟草加工业<br />
２１００ 饲料工业<br />
２２００ 纺织业<br />
２４００ 缝纫业<br />
２５００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br />
２６００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br />
２７００ 家俱制造业<br />
２８００ 造纸及纸制品业<br />
２９００ 印刷业<br />
３０００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br />
３１００ 工艺美术品制造业<br />
３３００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br />
３４００ 石油加工业<br />
３５００ 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br />
３６００ 化学工业<br />
３８００ 医药工业<br />
４０００ 化学纤维工业<br />
４１００ 橡胶制品业<br />
４３００ 塑料制品业<br />
４５００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br />
４８００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br />
４９００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br />
５１００ 金属制品业<br />
５３００ 机械工业<br />
５６００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br />
５８００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br />
６０００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br />
６３００ 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制造业<br />
６６００ 其他工业 包括工业生产管理系统<br />
６７００ 地质普查和勘探业<br />
６９００ 建筑业 包括土木建筑业<br />
７０００ 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业<br />
７１００ 勘察设计业<br />
７３００ 交通运输业<br />
７４００ 邮电通讯业<br />
７５００ 商业 包括国内商业及对外贸易业<br />
７７００ 公共饮食业<br />
７８００ 物资供销业<br />
７９００ 仓储业<br />
８０００ 房地产管理业<br />
８１００ 公用事业<br />
８２００ 居民服务业<br />
８３００ 咨询服务业<br />
８４００ 卫生事业<br />
８５００ 体育事业<br />
８６００ 社会福利事业<br />
８７００ 教育事业<br />
８８００ 文化艺术事业 包括电影、艺术、出版、文物、图书馆、新闻及其他文化事业<br />
８９００ 广播电视事业<br />
９０００ 科学研究事业 包括自然科学研究事业，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综合科学研究事业<br />
９１００ 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包括气象、地震、测绘、计量、海洋环境、环境保护、计算机事业及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事业<br />
９３００ 金融业<br />
９４００ 保险业<br />
９５００ 国家机关<br />
９６００ 政党机关<br />
９７００ 社会团体<br />
９８００ 企业管理机关<br />
９９００ 其他行业</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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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软件著作权纠纷</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432</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432#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1 Sep 2009 05:47:2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age_id=432</guid>
		<description><![CDATA[在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得到了国家的充分重视。在&#8221;八五&#8221;末期和&#8221;九五&#8221;初期,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相互配套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初步形成了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体系,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得我国的软件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与此同时,在我国法律实施以来,我国开始出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喜局面。
然而,随着类型多种多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逐步增多,如何区分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类型而确定解决的途径?采取何种方式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纠纷,从而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运用我国法律、法规为解决软件著作权法律纠纷的几种合法途径?不用说软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无法正确充分回答这些问题，部分专业律师对这些问题也是一知半解。
北京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紧密合作单位，我们在长期的共同处理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实践中总结出了非常多的经验，愿意与广大软件企业分享。
首先，软件著作权纠纷，关键在于预防。我们在帮助软件企业预防软件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如果需要我们的帮助，请联系我们；
其次，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具体来讲，软件著作权纠纷也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中常常用到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解决方案也当然可以应用在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解决中。尤其考虑到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的专业性比较强，而且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进行审理，因此，在我们接到一个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需求时，我们往往会先寻求协商、调解的方式争取解决方案，以避免委托人付出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当然，在协商调解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我们会及时帮助委托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再有，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处理。鉴于软件著作权纠纷既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专业知识，又依赖执业律师的高深诉讼仲裁经验，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职业律师都能够胜任处理此类纠纷。我们建议软件权利人在发生此类纠纷时，谨慎选择律师，避免贻误战机，丧失权利。我们的专业的执业律师在这方面能够给您提出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如有需要，请联系我们。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在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得到了国家的充分重视。在&#8221;八五&#8221;末期和&#8221;九五&#8221;初期,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及相互配套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登记</a></span>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初步形成了我国保护计算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a></span>的法律体系,为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得我国的软件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与此同时,在我国法律实施以来,我国开始出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喜局面。</p>
<p>然而,随着类型多种多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逐步增多,如何区分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类型而确定解决的途径?采取何种方式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纠纷,从而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运用我国法律、法规为解决软件著作权法律纠纷的几种合法途径?不用说软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无法正确充分回答这些问题，部分专业<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对这些问题也是一知半解。</p>
<p>北京盛峰<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代理有限公司是北京市盛峰<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engfeng.org" title="律师事务所" target="_blank">律师事务所</a></span>的紧密合作单位，我们在长期的共同处理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实践中总结出了非常多的经验，愿意与广大软件企业分享。</p>
<p>首先，软件著作权纠纷，关键在于预防。我们在帮助软件企业预防软件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如果需要我们的帮助，请联系我们；</p>
<p>其次，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具体来讲，软件著作权纠纷也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中常常用到的协商、调解、<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仲裁" target="_blank">仲裁</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的解决方案也当然可以应用在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解决中。尤其考虑到软件著作权纠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的专业性比较强，而且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进行审理，因此，在我们接到一个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需求时，我们往往会先寻求协商、调解的方式争取解决方案，以避免委托人付出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当然，在协商调解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我们会及时帮助委托人提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或者<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仲裁" target="_blank">仲裁</a></span>程序，维护委托人的权利；</p>
<p>再有，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需要专业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来处理。鉴于软件著作权纠纷既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专业知识，又依赖执业律师的高深诉讼<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仲裁" target="_blank">仲裁</a></span>经验，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职业律师都能够胜任处理此类纠纷。我们建议软件权利人在发生此类纠纷时，谨慎选择律师，避免贻误战机，丧失权利。我们的专业的执业律师在这方面能够给您提出非常好的意见和建议，如有需要，请联系我们。</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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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429</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42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1 Sep 2009 05:20:28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企业认定]]></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age_id=429</guid>
		<description><![CDATA[随着全球软件市场尤其是软件外包市场不断扩大，国内的产业、政策环境不断完善，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将面临有利发展机遇。与此同时，我们接到越来越多的软件企业的求助，大多是有关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软件市场蛋糕越做越大的利益吸引下，部分缺乏法律意识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直接复制、修改他人软件的方式侵犯权利人的软件权利；通过冒用他人的品牌让用户误以为是他人的知名软件；软件企业内部有些员工跳槽到其他单位或者自创企业，使用原单位的软件产品牟利等情况层出不穷。
如何帮助企业保护其知识产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这个问题要想讲解清楚，完全可以开出一门法律本科课程。相信广大软件企业管理者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这门课程。我简单给大家讲解五个招数，让广大软件企业经营者能够以最小的时间、金钱成本维护软件知识产权。
第一招，及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在我们的律师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最有效的证据之一。特别是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过程中，软件登记机构会要求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交存软件的部分源代码。虽然这些软件源代码只是软件大量源代码的一小部分，但是在判定软件权属的过程中，它却能够起到验明正身的作用。
当然，除了软件维权以外，在进行软件贸易、参加政府采购、软件项目招投标的时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招，软件名称登记为商标
我们知道的很多重要软件产品，其名称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例如，微软的windows系统，其视窗商标就已经具备了巨大的价值。我们每天都在使用的QQ，其开发者腾讯公司目前已经持有千余件商标。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国内的大量软件企业，在给软件命名后并没有及时注册商标，从而给仿冒者以机会。笔者在几年前操作的两个预算大师软件之间的争夺，成为软件名称争夺的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提早注册商标，比事后再打商标侵权官司，或者更换品牌要成本低廉得多。
第三招，软件方法申请专利
与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主要针对软件的源代码和外在表现形式不同，软件产品的专利保护针对的是软件中所应用和体现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方法和流程。在与众多软件企业交流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软件企业对于专利有各种各样的误解。最典型的是认为软件根本无法申请专利，这种错误的观念使很多软件企业错失良机，很多好的创意和电子都随着软件的投入市场而丧失新颖性，再也无法申请专利保护，白白的进入公有领域。诚然，软件专利申请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甚至很多专利代理机构由于经验缺乏而望而却步，但是，当我们看到瑞星、腾讯等软件公司已经大量持有软件专利的真相时，我们还要等待什么呢？
第四招，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对于软件企业来讲，软件程序的源代码和设计文档无疑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很多企业的软件知识产权收到侵权，往往是从商业秘密被侵犯开始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竟然无法找到成文的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从而无法向法院主张自己的秘密曾经才去过“保密措施”，从而无法证明其为商业秘密，错失法律保护的机会。因此，我们建议软件企业应当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包括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重要文件上面标注密级等。
第五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软件侵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时效性。在大量的案例中，我们发现，软件企业维权越及时，其收到的损失就越小；相反，软件企业维权越晚，其受到的损失就越大，甚至无法证明自己受到了侵权困扰。因为，软件产品具有升级换代快等特点，软件公司抄袭他人软件往往是不愿意投入初期的研发资金，但是，一般在通过销售侵权软件获取利益之后，特别是老软件逐渐被市场忽视的时候，这些软件企业往往还会投入一些研发成本进行新产品的研发，从而导致软件中侵权痕迹越来越不明显。被侵权软件公司举证的困难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加大，直至将维权变为不可能的事情。
以上五招是给软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提供的简单易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办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能还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非常愿意帮助软件企业解决问题，保护其知识产权成果，为其保驾护航。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随着全球软件市场尤其是软件外包市场不断扩大，国内的产业、政策环境不断完善，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将面临有利发展机遇。与此同时，我们接到越来越多的软件企业的求助，大多是有关软件企业<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保护的问题。在软件市场蛋糕越做越大的利益吸引下，部分缺乏法律意识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直接复制、修改他人软件的方式侵犯权利人的软件权利；通过冒用他人的品牌让用户误以为是他人的知名软件；软件企业内部有些员工跳槽到其他单位或者自创企业，使用原单位的软件产品牟利等情况层出不穷。</p>
<p>如何帮助企业保护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这个问题要想讲解清楚，完全可以开出一门法律本科课程。相信广大软件企业管理者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这门课程。我简单给大家讲解五个招数，让广大软件企业经营者能够以最小的时间、金钱成本维护软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p>
<p>第一招，及时办理<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登记</a></span></p>
<p>《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a title="软件著作权登记" href="../../../../../?page_id=3"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登记</a>制度，鼓励<a title="软件著作权登记" href="../../../../../?page_id=3"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登记</a>，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在我们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在发生<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a></span>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著作权登记" target="_blank">著作权登记</a></span>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最有效的证据之一。特别是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过程中，<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cnlaw.org.cn/html/47/614.htm" title="软件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登记</a></span>机构会要求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交存软件的部分源代码。虽然这些软件源代码只是软件大量源代码的一小部分，但是在判定软件权属的过程中，它却能够起到验明正身的作用。<br />
当然，除了软件维权以外，在进行软件贸易、参加政府采购、软件项目招投标的时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p>
<p>第二招，软件名称登记为商标</p>
<p>我们知道的很多重要软件产品，其名称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例如，微软的windows系统，其视窗商标就已经具备了巨大的价值。我们每天都在使用的QQ，其开发者腾讯公司目前已经持有千余件商标。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国内的大量软件企业，在给软件命名后并没有及时注册商标，从而给仿冒者以机会。笔者在几年前操作的两个预算大师软件之间的争夺，成为软件名称争夺的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提早注册商标，比事后再打<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html/38/628.htm" title="商标侵权" target="_blank">商标侵权</a></span>官司，或者更换品牌要成本低廉得多。</p>
<p>第三招，软件方法申请专利</p>
<p>与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主要针对软件的源代码和外在表现形式不同，软件产品的专利保护针对的是软件中所应用和体现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方法和流程。在与众多软件企业交流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软件企业对于专利有各种各样的误解。最典型的是认为软件根本无法申请专利，这种错误的观念使很多软件企业错失良机，很多好的创意和电子都随着软件的投入市场而丧失新颖性，再也无法申请专利保护，白白的进入公有领域。诚然，软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甚至很多专利代理机构由于经验缺乏而望而却步，但是，当我们看到瑞星、腾讯等软件公司已经大量持有软件专利的真相时，我们还要等待什么呢？</p>
<p>第四招，注意商业秘密保护</p>
<p>对于软件企业来讲，软件程序的源代码和设计文档无疑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很多企业的软件知识产权收到侵权，往往是从商业秘密被侵犯开始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r />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竟然无法找到成文的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从而无法向法院主张自己的秘密曾经才去过“保密措施”，从而无法证明其为商业秘密，错失法律保护的机会。因此，我们建议软件企业应当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包括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重要文件上面标注密级等。</p>
<p>第五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p>
<p>软件侵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时效性。在大量的案例中，我们发现，软件企业维权越及时，其收到的损失就越小；相反，软件企业维权越晚，其受到的损失就越大，甚至无法证明自己受到了侵权困扰。因为，软件产品具有升级换代快等特点，软件公司抄袭他人软件往往是不愿意投入初期的研发资金，但是，一般在通过销售侵权软件获取利益之后，特别是老软件逐渐被市场忽视的时候，这些软件企业往往还会投入一些研发成本进行新产品的研发，从而导致软件中侵权痕迹越来越不明显。被侵权软件公司举证的困难程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加大，直至将维权变为不可能的事情。</p>
<p>以上五招是给软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提供的简单易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办法。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能还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非常愿意帮助软件企业解决问题，保护其知识产权成果，为其保驾护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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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77</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77#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06 Aug 2009 14:19:06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age_id=177</guid>
		<description><![CDATA[1.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822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8221;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4.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5.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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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1.<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登记</a></span>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822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a></span>登记制度，鼓励软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著作权登记" target="_blank">著作权登记</a></span>，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8221;<br />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司法保护的前提。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br />
3.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br />
4. 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登记人可以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享受有关税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投融资、产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另外，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进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dndc.cn/index.php/%E8%BD%AF%E4%BB%B6%E4%BC%81%E4%B8%9A%E8%AE%A4%E8%AF%81/" title="软件产品登记" target="_blank">软件产品登记</a></span>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由此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br />
5.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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