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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87; 专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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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欧洲专利局复审“西兰花专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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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7 Jul 2010 03:55:3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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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专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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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位于德国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20日和21日就“西兰花专利”申诉举行听证会，以确定人工选育的动植物品种是否符合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需要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止农产品种子垄断的富有争议领域作出明智的裁决。
所谓的“西兰花专利”是2002年英国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就其选育出的一种西兰花品种申请的专利。这家公司通过基因标识的方法提高了西兰花蔬菜中抗癌物质的成分，并通过品种选育的方法获得了西兰花新品种，为此，该公司在欧洲专利局申请了西兰花新品种和种子专利，专利号为EP 1069819。同样，欧洲专利局2000年还接受了以色列农业部申请的一项低水分西红柿改良品种专利，专利号为EP 1211926。
这两项蔬菜品种的专利都是采用常规植物选育方法与基因技术结合，欧洲专利局当时授予这两项专利是考虑其应用了基因标识的手段，含有技术创新因素，至于基因技术对新品种究竟起了多大作用，欧洲专利局实际上并不完全清楚。有人怀疑这两个新品种主要还是依靠常规植物选育的方法获得。2003年和2004年，法国、瑞士和荷兰的3家农业公司对这两项蔬菜品种专利提出质疑，认为其根本就是用常规农业生物方法获取的品种，不足以获得专利。而欧洲专利局原则上只支持利用技术创新而非传统生物方法来获得新品种。
有关动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历来存在很大争议，这不仅涉及到农业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的问题，还涉及到对农作物种子的垄断和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问题，涉及到农民、农业企业和公众利益的问题。德国绿色和平组织一直发出警告称，少数跨国农资公司正在利用现代农业手段，试图垄断农作物种子，申请专利保护就是其手段之一。德国农业部部长伊斯·阿格纳对农作物品种专利也持谨慎态度，称虽然有必要保护知识产权，但专利应有利于未来的动植物生产，利益应该属于大家。
欧洲专利局针对“西兰花专利”的听证会开的正是时候，9月9日欧盟农业部长将在布鲁塞尔举行研讨会，专门讨论生物专利问题和相关政策。（记者顾钢）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位于德国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20日和21日就“西兰花专利”申诉举行听证会，以确定人工选育的动植物品种是否符合<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欧洲专利局需要在涉及<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保护和防止农产品种子垄断的富有争议领域作出明智的裁决。</p>
<p>所谓的“西兰花专利”是2002年英国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就其选育出的一种西兰花品种申请的专利。这家公司通过基因标识的方法提高了西兰花蔬菜中抗癌物质的成分，并通过品种选育的方法获得了西兰花新品种，为此，该公司在欧洲专利局申请了西兰花新品种和种子专利，专利号为EP 1069819。同样，欧洲专利局2000年还接受了以色列农业部申请的一项低水分西红柿改良品种专利，专利号为EP 1211926。</p>
<p>这两项蔬菜品种的专利都是采用常规植物选育方法与基因技术结合，欧洲专利局当时授予这两项专利是考虑其应用了基因标识的手段，含有技术创新因素，至于基因技术对新品种究竟起了多大作用，欧洲专利局实际上并不完全清楚。有人怀疑这两个新品种主要还是依靠常规植物选育的方法获得。2003年和2004年，法国、瑞士和荷兰的3家农业公司对这两项蔬菜品种专利提出质疑，认为其根本就是用常规农业生物方法获取的品种，不足以获得专利。而欧洲专利局原则上只支持利用技术创新而非传统生物方法来获得新品种。</p>
<p>有关动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历来存在很大争议，这不仅涉及到农业技术进步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的问题，还涉及到对农作物种子的垄断和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问题，涉及到农民、农业企业和公众利益的问题。德国绿色和平组织一直发出警告称，少数跨国农资公司正在利用现代农业手段，试图垄断农作物种子，申请专利保护就是其手段之一。德国农业部部长伊斯·阿格纳对农作物品种专利也持谨慎态度，称虽然有必要保护知识产权，但专利应有利于未来的动植物生产，利益应该属于大家。</p>
<p>欧洲专利局针对“西兰花专利”的听证会开的正是时候，9月9日欧盟农业部长将在布鲁塞尔举行研讨会，专门讨论生物专利问题和相关政策。（记者顾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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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Facebook基本功能遭专利诉讼 近期将反击【专利】</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37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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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7 Jul 2010 02:54:2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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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专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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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北京时间7月20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针对一家不太知名的科技公司Leader Technologies提起的专利诉讼，Facebook近日发起反击。
Leader Technologies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俄亥俄州的科技公司，该公司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称Facebook社交网站的很多基本功能都侵犯了该公司专利，例如数据上传、信息存储等。Leader Technologies还表示，Facebook的内部文件和高管言论“都可以提供大量Facebook侵犯专利的证据”。
Facebook的律师对Leader Technologies的言论予以反驳，称Leader Technologies创始人迈克尔·麦克凯宾（Michael McKibben）只是发明了一个企业软件工具，并非社交网站。Facebook代理律师迈克尔·罗德斯（Michael Rhodes）表示：“他没有发明互联网，没有发明网页浏览。很多东西都不是他发明的。”
Leader Technologies要求Facebook做出赔偿，并请求法院永久禁止Facebook侵犯这项专利。麦克凯宾于13年前创建了Leader Technologies，希望在互联网发展早期找到更好的方法来推动在线协作。
1997年到2002年，Leader Technologies为自己的专利进行申请。Leader Technologies代理律师保罗·安德烈（Paul Andre）表示，麦克凯宾和他的团队共花费了14万小时的时间和1000万美元的资金来开发这项技术。
Leader Technologies于2006年获得了该专利，当时Facebook已经成立两年时间。安德烈表示，陪审团可以查看Facebook网站的源代码，便可知道Facebook侵犯了Leader Technologies的专利。他说：“你会看到幕后真相，会看到这些技术都被他们窃用。”
而Facebook代理律师罗德斯则向陪审团建议，他们可以创建一个Facebook账户，这样就可以知道Facebook网站并没有按照Leader Technologies专利那样运转。
Facebook不仅否认自己侵犯了Leader Technologies的专利，而且要求法院废除Leader Technologies的这项专利技术。罗德斯表示，Leader Technologies早在得到专利权之前就利用这项技术对其产品进行市场宣传，这种做法说明该专利是无效的。
罗德斯还将1998年发放的一项专利与Leader Technologies的专利进行对比。他表示，1998年的这项专利与麦克凯宾的专利技术描述完全相同，因此麦克凯宾的专利应当是无效的。
来源：腾讯科技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北京时间7月20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针对一家不太知名的科技公司Leader Technologies提起的专利<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Facebook近日发起反击。</p>
<p>Leader Technologies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俄亥俄州的科技公司，该公司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称Facebook社交网站的很多基本功能都侵犯了该公司专利，例如数据上传、信息存储等。Leader Technologies还表示，Facebook的内部文件和高管言论“都可以提供大量Facebook侵犯专利的证据”。</p>
<p>Facebook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对Leader Technologies的言论予以反驳，称Leader Technologies创始人迈克尔·麦克凯宾（Michael McKibben）只是发明了一个企业软件工具，并非社交网站。Facebook代理<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迈克尔·罗德斯（Michael Rhodes）表示：“他没有发明互联网，没有发明网页浏览。很多东西都不是他发明的。”</p>
<p>Leader Technologies要求Facebook做出赔偿，并请求法院永久禁止Facebook侵犯这项专利。麦克凯宾于13年前创建了Leader Technologies，希望在互联网发展早期找到更好的方法来推动在线协作。</p>
<p>1997年到2002年，Leader Technologies为自己的专利进行申请。Leader Technologies代理律师保罗·安德烈（Paul Andre）表示，麦克凯宾和他的团队共花费了14万小时的时间和1000万美元的资金来开发这项技术。</p>
<p>Leader Technologies于2006年获得了该专利，当时Facebook已经成立两年时间。安德烈表示，陪审团可以查看Facebook网站的源代码，便可知道Facebook侵犯了Leader Technologies的专利。他说：“你会看到幕后真相，会看到这些技术都被他们窃用。”</p>
<p>而Facebook代理律师罗德斯则向陪审团建议，他们可以创建一个Facebook账户，这样就可以知道Facebook网站并没有按照Leader Technologies专利那样运转。</p>
<p>Facebook不仅否认自己侵犯了Leader Technologies的专利，而且要求法院废除Leader Technologies的这项专利技术。罗德斯表示，Leader Technologies早在得到专利权之前就利用这项技术对其产品进行市场宣传，这种做法说明该专利是无效的。</p>
<p>罗德斯还将1998年发放的一项专利与Leader Technologies的专利进行对比。他表示，1998年的这项专利与麦克凯宾的专利技术描述完全相同，因此麦克凯宾的专利应当是无效的。</p>
<p>来源：腾讯科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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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利“数学”保证战略的合理性</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36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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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2 Jul 2010 08:30:16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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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专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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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我们应该像对待其 他资产一样对待专利和专利申请。在没有拟定详细的操作计划之前，你不会贸然投资一个新业务或新项目。
基于资产的方法
要让某项资产 为你创造价值，就必须了解这项资产。专利是政府授予的制造、使用或转让某种发明的专有权利。所谓发明不一定指“开拓性的”或“里程碑式的”产品或技术飞 跃。大多数获批的专利只是相较于原先的技术略有提高而已。大多数的独立项目或单个项目价值有限。事实上，甚至有一些专利被指责为愚不可及，比如第 6,368,227号美国专利“荡秋千之妙法”。
专利并能赋予专利所有人真正制造、使用或出售包括这项发明在内的任何东西的权利。专利所有人 的发明可能只是在其他人发明基础之上的改进。如果制造某种产品涉及多个方面的专利，那么即使拥有该产品某个方面的专利，专利所有人也不能在未获得该产品其 他专利的情况下制造这种产品。
一些专利和专利申请本身很有价值，有的是因为将来有可能申请追加专利，有的是因为涉及特定的产品或使用特点，有 的仅仅是因为给涉及某个领域的“一堆”专利组成的专利组合增加一个追加专利。因为大多数专利都高度集中于某个方面，所以一般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或组合， 这些专利要比作为单个专利的专利价值高得多。在创建专利组合，防止其他公司擅用贵公司专利的时候，要记住一点：因对其他公司的初始发明做技术改进而获得的 专利也拥有相当的专利权，即使是该技术的初始发明者，未经改进者授权或许可也不得使用改进后的新技术。因技术改进获得的专利，如果市场需求很大的话，其价 值在很多方面不逊色于体现在初始设备或软件上的专利。
人们经常把专利与房地产或房地产的出租和买卖选择权相比。与房地产一样，对于不同的潜在 用户，专利的价值也不尽相同。买到大地块与公路之间的必经之地就等于拥有了  针对初始设备或软件的专利&#8211;这对双方的未来合作意义重大。就像“火爆”的房地产市场一样，时机也是最大限度提升任何资产价值的重要因素。例如，一项用于 节约视频游戏内存的技术专利当内存条价格很高的时候具有相当的价值，但是内存条价格大降或视频游戏内存占用量大为减少之后，这项技术专利就没有什么价值 了。即使专利的广度和时机选择得很好，但如果专利没有被加以利用的话，它就像是一块荒地。
让专利资产转起来
专利和专利申请有很多 商业用途，其中包括：
·  阻挡竞争对手&#8211;专利可以防止竞争对手运用受保护的发明开发、使用和推出某种产品或产品用途。即使其中的区别相差很小，专利技术也可以让你的产品实现相较 于竞争对手的产品的差异化优势，帮助你提升营销和推广效果。
·  创造收入&#8211;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转让专利和相关技术获利，也可以通过发放许可的方式获得收入。（当然，获得高价值专利的一个办法就是就是把它买下来。）
· 用于防御目的&#8211;专利可以震慑竞争者，让后者不敢针对你申请执行专利权，因为他们担心如果他们这样做的话，你也会设法针对他们申请执行你的专利权。
·  提升价值&#8211;向潜在投资者、股东和合作伙伴展示你的研发成果，包括取得的里程碑性的成就。专利申请和专利是公司在其早期阶段就可以用来提升价值的资产。
· 增加借贷潜力&#8211;专利和专利申请可以作为担保物，增加你的借贷潜力。（在美国，一些公司仅凭专利做担保，就从银行贷到了大笔款项。）
·  保护你的发明&#8211;专利可以防止他人使用你的发明或要求使用者向你支付使用费。（专利可以保护你的发明、品牌，让你获得谈判的筹码。）
这是你 的资产：不用就会失去
在国外关键市场保护自己的专利很重要。目前，虽然专利制度严格的国家（德国、英国、法国和日本）能够迅速为专利所有人提 供巨大收益，但是，因为一般的专利从提交第一份申请之日到专利失效之间要经历20年，所以中国、巴西和印度的专利的价值可能会随着专利权执行制度的改善越 来越高。国外专利权的执行成本往往比国内低很多，因为国外司法制度不认可美国法律中的“文件透露”，也不认可普通法或美国法院形成的有关专利权执行的“衡 平抗辩”原则。最后，国外专利制度一般允许所有专利所有人获得针对侵权行为人的禁令，而在美国法律中，初审法院的禁令授予范围只局限于对专利所有人造成非 金钱损失的讼诉（例如对竞争性业务造成的损失）。（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联邦机构，同时它也扮演着法院的职责。根据该法院的禁令救济条款，有意在美国国内 利用其专利获利的专利所有人可以以保护“家庭工业”为理由，申请法院禁止进口侵犯该专利所有人专利的产品。但是这种救济过程成本很高）。
近 期，专利所有人在欧洲保护自己专利的重要性有所增加，因为欧盟各国已经在原则上达成一致，计划在欧盟各国内实施统一的专利执行制度。这有可能消除跨国执行 的成本。将来，在一个“  专利法庭”上的做出的裁决可以在整个欧盟的范围内执行。另外，所有欧盟国家已经允许本国海关对被指控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行讼前扣押。这是执行专利权的一个 有力工具。
例如，三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早期从美国公司陆续购买了一些用于侵权谈判和国外讼诉的专利，直到最后该公司逐渐建立了自 己的专利组合。但同时，德国也是大多数产品的重要销售中心，荷兰是欧洲最大的货物进口港。购买美国、德国或荷兰的专利是打造专利组合，增强自我防卫能力的 一个好办法：很多专利经纪人可以帮助你筛选这种专利。另外，欧洲的专利往往要比美国专利低廉一些。最后，如果购买的美国专利可以增加所有者的要求的话，那 么该专利的价值就更高了。
降低成本，增加收入
正如你可以购买专利来打造专利组合一样，如果你关闭自己的企业，或者该企业因为某种 原因用不上你的某项专利赋予你的所有权利，你就应该考虑卖掉这项专利及其所有附加的申请或将其授权给他人使用，就像是转让任何一项废旧资产一样。
有时候，公司因为业务、财务或政治方面的原因无法针对侵权行为申请执行专利权。例如，公司可能担心导致反侵权诉讼或其他报复性诉讼。如果这样的话，我们 可以探讨另一个办法：建立一个子公司或下属公司，让这个子公司或下属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这项专利或成为这个专利的独占被授权人。这家子公司或下属公司就可 以再以许可或分许可的方式向他人授予专利权。通过将专利权授予另一个独立实体，可以让主体企业远离独立的分公司或下属企业与专利有关的交易可能引起的债务 或责任。但是同时，因为下属实体仍然处于主体企业的共同控制之下，你仍旧拥有使用这项专利震慑竞争者的能力。如果专利所有人不能申请到针对下属公司损失的 禁令，那么就可能获得类似于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其他国家的禁令的救济。另外，还可以将新实体的成立地点选在具有税收优势或政府对新企业给予拨款、减税和补贴 的地区。
另外一个办法是将这项专利捐赠给一个组织，比如大学、贸易协会、标准制定机构，因为你的企业可以从这一捐赠活动中获得税收优势，而且 你还能因为支持公益事业获得良好的声誉或积极的公共关系。如果标准制定机构将你捐赠的专利技术定为标准，你的企业还会成为这一标准的技术领导者。
谨记：不用就会失去。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font-family: Verdana;"><span style="font-family: Verdana;"><span style="font-family: Verdana;"> 我们应该像对待其 他资产一样对待专利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在没有拟定详细的操作计划之前，你不会贸然投资一个新业务或新项目。<br />
基于资产的方法<br />
要让某项资产 为你创造价值，就必须了解这项资产。专利是政府授予的制造、使用或转让某种发明的专有权利。所谓发明不一定指“开拓性的”或“里程碑式的”产品或技术飞 跃。大多数获批的专利只是相较于原先的技术略有提高而已。大多数的独立项目或单个项目价值有限。事实上，甚至有一些专利被指责为愚不可及，比如第 6,368,227号美国专利“荡秋千之妙法”。<br />
专利并能赋予专利所有人真正制造、使用或出售包括这项发明在内的任何东西的权利。专利所有人 的发明可能只是在其他人发明基础之上的改进。如果制造某种产品涉及多个方面的专利，那么即使拥有该产品某个方面的专利，专利所有人也不能在未获得该产品其 他专利的情况下制造这种产品。<br />
一些专利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本身很有价值，有的是因为将来有可能申请追加专利，有的是因为涉及特定的产品或使用特点，有 的仅仅是因为给涉及某个领域的“一堆”专利组成的专利组合增加一个追加专利。因为大多数专利都高度集中于某个方面，所以一般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或组合， 这些专利要比作为单个专利的专利价值高得多。在创建专利组合，防止其他公司擅用贵公司专利的时候，要记住一点：因对其他公司的初始发明做技术改进而获得的 专利也拥有相当的专利权，即使是该技术的初始发明者，未经改进者授权或许可也不得使用改进后的新技术。因技术改进获得的专利，如果市场需求很大的话，其价 值在很多方面不逊色于体现在初始设备或软件上的专利。<br />
人们经常把专利与房地产或房地产的出租和买卖选择权相比。与房地产一样，对于不同的潜在 用户，专利的价值也不尽相同。买到大地块与公路之间的必经之地就等于拥有了  针对初始设备或软件的专利&#8211;这对双方的未来合作意义重大。就像“火爆”的房地产市场一样，时机也是最大限度提升任何资产价值的重要因素。例如，一项用于 节约视频游戏内存的技术专利当内存条价格很高的时候具有相当的价值，但是内存条价格大降或视频游戏内存占用量大为减少之后，这项技术专利就没有什么价值 了。即使专利的广度和时机选择得很好，但如果专利没有被加以利用的话，它就像是一块荒地。<br />
让专利资产转起来<br />
专利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有很多 商业用途，其中包括：<br />
·  阻挡竞争对手&#8211;专利可以防止竞争对手运用受保护的发明开发、使用和推出某种产品或产品用途。即使其中的区别相差很小，专利技术也可以让你的产品实现相较 于竞争对手的产品的差异化优势，帮助你提升营销和推广效果。<br />
·  创造收入&#8211;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转让专利和相关技术获利，也可以通过发放许可的方式获得收入。（当然，获得高价值专利的一个办法就是就是把它买下来。）<br />
· 用于防御目的&#8211;专利可以震慑竞争者，让后者不敢针对你申请执行专利权，因为他们担心如果他们这样做的话，你也会设法针对他们申请执行你的专利权。<br />
·  提升价值&#8211;向潜在投资者、股东和合作伙伴展示你的研发成果，包括取得的里程碑性的成就。专利申请和专利是公司在其早期阶段就可以用来提升价值的资产。<br />
· 增加借贷潜力&#8211;专利和专利申请可以作为担保物，增加你的借贷潜力。（在美国，一些公司仅凭专利做担保，就从银行贷到了大笔款项。）<br />
·  保护你的发明&#8211;专利可以防止他人使用你的发明或要求使用者向你支付使用费。（专利可以保护你的发明、品牌，让你获得谈判的筹码。）<br />
这是你 的资产：不用就会失去<br />
在国外关键市场保护自己的专利很重要。目前，虽然专利制度严格的国家（德国、英国、法国和日本）能够迅速为专利所有人提 供巨大收益，但是，因为一般的专利从提交第一份申请之日到专利失效之间要经历20年，所以中国、巴西和印度的专利的价值可能会随着专利权执行制度的改善越 来越高。国外专利权的执行成本往往比国内低很多，因为国外司法制度不认可美国法律中的“文件透露”，也不认可普通法或美国法院形成的有关专利权执行的“衡 平抗辩”原则。最后，国外专利制度一般允许所有专利所有人获得针对侵权行为人的禁令，而在美国法律中，初审法院的禁令授予范围只局限于对专利所有人造成非 金钱损失的讼诉（例如对竞争性业务造成的损失）。（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联邦机构，同时它也扮演着法院的职责。根据该法院的禁令救济条款，有意在美国国内 利用其专利获利的专利所有人可以以保护“家庭工业”为理由，申请法院禁止进口侵犯该专利所有人专利的产品。但是这种救济过程成本很高）。<br />
近 期，专利所有人在欧洲保护自己专利的重要性有所增加，因为欧盟各国已经在原则上达成一致，计划在欧盟各国内实施统一的专利执行制度。这有可能消除跨国执行 的成本。将来，在一个“  专利法庭”上的做出的裁决可以在整个欧盟的范围内执行。另外，所有欧盟国家已经允许本国海关对被指控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行讼前扣押。这是执行专利权的一个 有力工具。<br />
例如，三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早期从美国公司陆续购买了一些用于侵权谈判和国外讼诉的专利，直到最后该公司逐渐建立了自 己的专利组合。但同时，德国也是大多数产品的重要销售中心，荷兰是欧洲最大的货物进口港。购买美国、德国或荷兰的专利是打造专利组合，增强自我防卫能力的 一个好办法：很多专利经纪人可以帮助你筛选这种专利。另外，欧洲的专利往往要比美国专利低廉一些。最后，如果购买的美国专利可以增加所有者的要求的话，那 么该专利的价值就更高了。<br />
降低成本，增加收入<br />
正如你可以购买专利来打造专利组合一样，如果你关闭自己的企业，或者该企业因为某种 原因用不上你的某项专利赋予你的所有权利，你就应该考虑卖掉这项专利及其所有附加的申请或将其授权给他人使用，就像是转让任何一项废旧资产一样。<br />
有时候，公司因为业务、财务或政治方面的原因无法针对侵权行为申请执行专利权。例如，公司可能担心导致反侵权<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或其他报复性<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如果这样的话，我们 可以探讨另一个办法：建立一个子公司或下属公司，让这个子公司或下属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这项专利或成为这个专利的独占被授权人。这家子公司或下属公司就可 以再以许可或分许可的方式向他人授予专利权。通过将专利权授予另一个独立实体，可以让主体企业远离独立的分公司或下属企业与专利有关的交易可能引起的债务 或责任。但是同时，因为下属实体仍然处于主体企业的共同控制之下，你仍旧拥有使用这项专利震慑竞争者的能力。如果专利所有人不能申请到针对下属公司损失的 禁令，那么就可能获得类似于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其他国家的禁令的救济。另外，还可以将新实体的成立地点选在具有税收优势或政府对新企业给予拨款、减税和补贴 的地区。<br />
另外一个办法是将这项专利捐赠给一个组织，比如大学、贸易协会、标准制定机构，因为你的企业可以从这一捐赠活动中获得税收优势，而且 你还能因为支持公益事业获得良好的声誉或积极的公共关系。如果标准制定机构将你捐赠的专利技术定为标准，你的企业还会成为这一标准的技术领导者。<br />
谨记：不用就会失去。</span></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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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18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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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May 2010 10:37:0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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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三十一　号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景川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条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六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七条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第八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九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十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十二条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第十五条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
(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六)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有关事项。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已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
和裁决
第十八条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五)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有关事项。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
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九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撤回其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七)决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已生效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国家<span><a title="知识产权"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令</p>
<p>第　三十一　号</p>
<p>《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p>
<p>局　长　王景川</p>
<p>二○○三年六月十三日</p>
<h2>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h2>
<p>第一章　总　则</p>
<p>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
<p>第二条　国家<span><a title="知识产权"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p>
<p>第三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p>
<p>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p>
<p>第四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p>
<p>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p>
<p>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p>
<p>第五条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p>
<p>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p>
<p>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p>
<p>第六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span><a title="知识产权"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p>
<p>(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p>
<p>(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p>
<p>(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p>
<p>(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p>
<p>(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p>
<p>(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p>
<p>(八)附加文件清单；</p>
<p>(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p>
<p>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p>
<p>第七条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p>
<p>第八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p>
<p>(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p>
<p>(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p>
<p>(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p>
<p>第九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p>
<p>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p>
<p>第十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p>
<p>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p>
<p>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p>
<p>第十二条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p>
<p>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p>
<p>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p>
<p>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p>
<p>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p>
<p>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p>
<p>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p>
<p>(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p>
<p>(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p>
<p>(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p>
<p>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十四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p>
<p>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p>
<p>第十五条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p>
<p>(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p>
<p>(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p>
<p>(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p>
<p>(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p>
<p>(六)决定的日期；</p>
<p>(七)其他有关事项。</p>
<p>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p>
<p>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十七条　已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p>
<p>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p>
<p>和裁决</p>
<p>第十八条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p>
<p>(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p>
<p>(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p>
<p>(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p>
<p>第十九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p>
<p>(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p>
<p>(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p>
<p>(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p>
<p>(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p>
<p>(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p>
<p>(八)附加文件清单；</p>
<p>(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p>
<p>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p>
<p>第二十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p>
<p>(一)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p>
<p>(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p>
<p>(三)明显不具备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p>
<p>第二十一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p>
<p>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p>
<p>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p>
<p>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p>
<p>第二十三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p>
<p>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p>
<p>第二十五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p>
<p>(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p>
<p>(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p>
<p>(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p>
<p>(五)决定的日期；</p>
<p>(六)其他有关事项。</p>
<p>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p>
<p>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p>
<p>第二十七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p>
<p>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p>
<p>第二十八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p>
<p>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p>
<p>(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p>
<p>(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p>
<p>(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p>
<p>(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p>
<p>(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p>
<p>(七)附加文件清单；</p>
<p>(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p>
<p>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p>
<p>第二十九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p>
<p>(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p>
<p>(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p>
<p>(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p>
<p>(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p>
<p>第三十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p>
<p>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p>
<p>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p>
<p>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p>
<p>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p>
<p>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三十四条　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撤回其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p>
<p>第三十五条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p>
<p>(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p>
<p>(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p>
<p>(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p>
<p>(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p>
<p>(七)决定的日期；</p>
<p>(八)其他有关事项。</p>
<p>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p>
<p>第三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三十七条　已生效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p>
<p>第五章　附　则</p>
<p>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p>
<p>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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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知识产权博弈重庆企业敢拼</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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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4 Dec 2009 08:43:3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利代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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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统计，今年1至9月，重庆市专利申请量达8638件，同比大增60.17%。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袁杰说：“今年前三个季度，重庆市GDP能够保持13.4%的增长，知识产权的推动功不可没。”
 此言不虚。随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采访团，记者近日走访了太极集团、长安汽车、金山科技等数家重庆企业，强烈感到这些企业创新氛围浓厚，即使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不但专利申请越来越多，企业效益也持续攀升。
 长安汽车，仅志翔一款车，就申请专利200多件。面对当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重庆企业学会了以自主创新应对，强调拥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当跨国公司挥舞知识产权大棒砸下时，他们选择迎头回击，绝不退缩。
 锁知识产权筹码游走国际市场

金山科技，目前是全球仅有的两家胶囊内镜生产企业之一。去年企业产值4亿元，2009年预计产值10亿元。
 据金山科技技术总监李向东介绍：“公司研发胶囊内镜，与国际同行同步。”
 当时，他们通过阅读国外专利，找到创新路径。一路走来，由此成为全球惟一成功开发出远程可控胶囊内镜的企业。现在，“与国外产品相比，打个比方，他们是发射器，我们是收发器，产品更先进。”李向东说。
 胶囊内镜，是一种新型的无创无痛消化道无线检测系统，用于消化道疾病患者的诊断和常规的消化道体检，被医学界誉为“21世纪消化内镜发展的方向”。
 目前，金山科技生产的OMOM胶囊内镜，已占据中国胶囊内镜95%以上的市场。但就整个胶囊内镜国内市场而言，目前尚有80%的开发空间。
 自2007年开始，金山科技打开了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市场，敲门砖就是知识产权。
 最近，美国强生公司上门商谈，希望购买金山科技的OMOM胶囊内镜，以弥补强生公司在印度市场产品链的不足。李向东说：“所有的海外买单，只关心两个问题，一个是知识产权，另一个是价格。强生公司也不例外。”
 围绕胶囊内镜的核心技术，主要是尺寸和功耗，金山科技现申请专利50多项，授权19项，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保护。
 大量申请专利的同时，金山科技将更大部分的创新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李向东说：“考虑到专利维权取证环节太难，我们同时选择商业秘密保护。”
 下一步，金山科技雄心勃勃，希望通过持续开发和引进，建立医疗微系统高科技产业集群，成为全球微系统医疗器械的领导者。李向东表示，要向华为学习，在知 识产权运作模式上，注重专利交叉许可，并尽可能把交易费用控制在10%以下。他认为，金山科技展开这种强强对话，还是有本钱的。
 不惧跨国企业诉讼爱拼才会赢

“无论这些国际企业把知识产权的旗帜举得多高，归根到底，终究还是市场利益的博弈。不要恐惧与国际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他们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已经进入了 魔术阶段，魔术有真有假，不能只看表面。很多时候，我们感到，决定国际企业诉讼的动因是市场利益，而不是真正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对这点，我们国内企业要有 清醒认识。”这是太极集团知识产权部部长陈康的强烈感受，他与跨国公司交手不只一次。
 今年5月，太极集团下属上市公司西南药业与德国拜耳公司(原为罗氏公司，后因商标权转让，诉讼对象也相应变更为拜耳公司)的商标权纠纷一案，以西南药业胜诉告终。整个官司持续时间超过10年，令人感叹不已。
 这一官司围绕着西南药业的散列通商标与罗氏公司的散利痛商标展开。尽管西南药业注册商标在前，但罗氏公司在1999年向国家商评委提出要求撤销“散列通”商标。既然官司找上门来，西南药业没有退缩，迎头应战。
 这一官司交织问题之复杂，足以成为一本活生生的法律教材。其争议不仅涉及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三部商标法和两部药品管理法，而且走完了所有行政诉讼程序， 从商标争议评审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败诉后又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终最高人 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
 陈康说，此案涉及了商标法中最复杂的几个法律问题，比如驰名商标的认定、通用名称的认定、药品法定名称与药品商品名、商标的关系等。因为案子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即1988年罗氏公司入华，委托西南药业生产、销售“罗氏”、“SARRIDON”品牌的散利痛药品。根据协议，该药品在四川省药监部门申报药品名称为“散利痛”。“散利痛”至此被收入四川省药品地方标准。
 “一路打下来，我们一直败诉，但我们就是感到败的没道理，所以一直坚持，直至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认定散列通商标注册 时，散利痛是药品通用名称，而非商标，不存在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恶意注册问题，维持了我们公司散列通商标的合法地位。”陈康长长舒了一口气。整个西南药 业和太极集团，也松了一口气。
 与跨国制药公司的知识产权较量，对太极集团来说，早在2003年就开始。当时，太极集团打掉了国际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的一项中国专利。
 面对中国巨大的糖尿病市场，眼看洋货完全垄断的市场因太极集团研发的新药上市而被打破，葛兰素史克坐不住了，状告太极集团侵犯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而这项所谓的专利，不过是一个公知技术，太极集团拿出了铁证。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span>据重庆市<a href="http://ip.people.com.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000ff;"><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span></a>局统计，今年1至9月，重庆市<a href="http://ip.people.com.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000ff;">专利</span></a>申请量达8638件，同比大增60.17%。</span></span></p>
<p><span><span> 重庆市<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局长袁杰说：“今年前三个季度，重庆市GDP能够保持13.4%的增长，知识产权的推动功不可没。”</span></span></p>
<p><span><span> 此言不虚。随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采访团，记者近日走访了太极集团、长安汽车、金山科技等数家重庆企业，强烈感到这些企业创新氛围浓厚，即使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不但<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越来越多，企业效益也持续攀升。</span></span></p>
<p><span><span> 长安汽车，仅志翔一款车，就申请专利200多件。面对当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重庆企业学会了以<a href="http://ip.people.com.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000ff;">自主创新</span></a>应对，强调拥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当跨国公司挥舞知识产权大棒砸下时，他们选择迎头回击，绝不退缩。</span></span></p>
<p><span><span> <strong>锁知识产权筹码游走国际市场<br />
</strong><br />
金山科技，目前是全球仅有的两家胶囊内镜生产企业之一。去年企业产值4亿元，2009年预计产值10亿元。</span></span></p>
<p><span><span> 据金山科技技术总监李向东介绍：“公司研发胶囊内镜，与国际同行同步。”</span></span></p>
<p><span><span> 当时，他们通过阅读国外专利，找到创新路径。一路走来，由此成为全球惟一成功开发出远程可控胶囊内镜的企业。现在，“与国外产品相比，打个比方，他们是发射器，我们是收发器，产品更先进。”李向东说。</span></span></p>
<p><span><span> 胶囊内镜，是一种新型的无创无痛消化道无线检测系统，用于消化道疾病患者的诊断和常规的消化道体检，被医学界誉为“21世纪消化内镜发展的方向”。</span></span></p>
<p><span><span> 目前，金山科技生产的OMOM胶囊内镜，已占据中国胶囊内镜95%以上的市场。但就整个胶囊内镜国内市场而言，目前尚有80%的开发空间。</span></span></p>
<p><span><span> 自2007年开始，金山科技打开了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市场，敲门砖就是知识产权。</span></span></p>
<p><span><span> 最近，美国强生公司上门商谈，希望购买金山科技的OMOM胶囊内镜，以弥补强生公司在印度市场产品链的不足。李向东说：“所有的海外买单，只关心两个问题，一个是知识产权，另一个是价格。强生公司也不例外。”</span></span></p>
<p><span><span> 围绕胶囊内镜的核心技术，主要是尺寸和功耗，金山科技现申请专利50多项，授权19项，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保护。</span></span></p>
<p><span><span> 大量申请专利的同时，金山科技将更大部分的创新作为<a href="http://ip.people.com.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000ff;">商业秘密</span></a>保护。李向东说：“考虑到<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43.htm" title="专利维权" target="_blank">专利维权</a></span>取证环节太难，我们同时选择商业秘密保护。”</span></span></p>
<p><span><span> 下一步，金山科技雄心勃勃，希望通过持续开发和引进，建立医疗微系统高科技产业集群，成为全球微系统医疗器械的领导者。李向东表示，要向华为学习，在知 识产权运作模式上，注重专利交叉许可，并尽可能把交易费用控制在10%以下。他认为，金山科技展开这种强强对话，还是有本钱的。</span></span></p>
<p><span><span> <strong>不惧跨国企业<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爱拼才会赢<br />
</strong><br />
“无论这些国际企业把知识产权的旗帜举得多高，归根到底，终究还是市场利益的博弈。不要恐惧与国际企业的知识产权<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他们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已经进入了 魔术阶段，魔术有真有假，不能只看表面。很多时候，我们感到，决定国际企业诉讼的动因是市场利益，而不是真正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对这点，我们国内企业要有 清醒认识。”这是太极集团知识产权部部长陈康的强烈感受，他与跨国公司交手不只一次。</span></span></p>
<p><span><span> 今年5月，太极集团下属上市公司西南药业与德国拜耳公司(原为罗氏公司，后因<a href="http://ip.people.com.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000ff;">商标</span></a>权转让，诉讼对象也相应变更为拜耳公司)的商标权纠纷一案，以西南药业胜诉告终。整个官司持续时间超过10年，令人感叹不已。</span></span></p>
<p><span><span> 这一官司围绕着西南药业的散列通商标与罗氏公司的散利痛商标展开。尽管西南药业注册商标在前，但罗氏公司在1999年向国家商评委提出要求撤销“散列通”商标。既然官司找上门来，西南药业没有退缩，迎头应战。</span></span></p>
<p><span><span> 这一官司交织问题之复杂，足以成为一本活生生的法律教材。其争议不仅涉及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三部商标法和两部药品管理法，而且走完了所有行政诉讼程序， 从<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html/38/628.htm" title="商标争议" target="_blank">商标争议</a></span>评审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败诉后又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终最高人 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span></span></p>
<p><span><span> 陈康说，此案涉及了商标法中最复杂的几个法律问题，比如驰名商标的认定、通用名称的认定、药品法定名称与药品商品名、商标的关系等。因为案子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即1988年罗氏公司入华，委托西南药业生产、销售“罗氏”、“SARRIDON”<a href="http://ip.people.com.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0000ff;">品牌</span></a>的散利痛药品。根据协议，该药品在四川省药监部门申报药品名称为“散利痛”。“散利痛”至此被收入四川省药品地方标准。</span></span></p>
<p><span><span> “一路打下来，我们一直败诉，但我们就是感到败的没道理，所以一直坚持，直至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认定散列通<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 时，散利痛是药品通用名称，而非商标，不存在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恶意注册问题，维持了我们公司散列通商标的合法地位。”陈康长长舒了一口气。整个西南药 业和太极集团，也松了一口气。</span></span></p>
<p><span><span> 与跨国制药公司的知识产权较量，对太极集团来说，早在2003年就开始。当时，太极集团打掉了国际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的一项中国专利。</span></span></p>
<p><span><span> 面对中国巨大的糖尿病市场，眼看洋货完全垄断的市场因太极集团研发的新药上市而被打破，葛兰素史克坐不住了，状告太极集团侵犯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而这项所谓的专利，不过是一个公知技术，太极集团拿出了铁证。</span></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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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经济危机引发发达国家的“专利屠宰”运动</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443</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443#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4 Sep 2009 10:28:04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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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在美国历史上，几乎每次经济危机都会导致一场声势浩大的专利屠宰运动。所谓专利屠宰，是指手握重要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 大规模、集中针对某个或者某些企业进行的以专利权为主要手段的法律行动。这种法律行动可能导致潜在的侵权方受到重大打击，甚至倒闭。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这种行动比喻为&#8220;屠宰&#8221;是非常贴切的。
在此次美国经济危机中，专利权利人再次启动了&#8220;专利屠宰&#8221;运动。以美国企业为例，微软历史上总共卷入114件美国专利诉讼，仅2009年1月1日到8月14日就卷入24件，要求微软赔付4亿美元以上的大案频频发生。思科历史上总共卷入38件美国专利诉讼，仅2009年1月1日到8月3日就卷入14件，具有重大杀伤力的专利大案频频指向思科。
以中国企业为例，联想2009年1月1日至7月20日卷入9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36%；UT斯达康2009年1 月1日至7月15日卷入6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37.5%；华为公司2009年1月1日至7月15日卷入2起美国专利诉讼， 占华为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66%；中兴通讯2009年1月1日至7月15日卷入3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75%，另 一件发生在2008年11月，也在美国经济危机爆发之后；海尔2009年1月1日至8月12日卷入3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 50%。
中国企业在国外遇到的专利诉讼，95%以上发生在美国；为开展在美专利备战， 中国企业在北美的专利部署高潮将在2010年之后出现，2015年左右，中国大批企业将获得大规模冲击美国市场的专利基础；但是，随着美国经济危机的爆 发，对中国优秀企业的&#8220;专利屠宰&#8221;已经提前到来。如何应对这场史无前例的专利危机，这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战略的核心内容。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应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在美国历史上，几乎每次经济危机都会导致一场声势浩大的专利屠宰运动。所谓专利屠宰，是指手握重要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 大规模、集中针对某个或者某些企业进行的以专利权为主要手段的法律行动。这种法律行动可能导致潜在的侵权方受到重大打击，甚至倒闭。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这种行动比喻为&ldquo;屠宰&rdquo;是非常贴切的。</p>
<p>在此次美国经济危机中，专利权利人再次启动了&ldquo;专利屠宰&rdquo;运动。以美国企业为例，微软历史上总共卷入114件美国专利<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仅2009年1月1日到8月14日就卷入24件，要求微软赔付4亿美元以上的大案频频发生。思科历史上总共卷入38件美国专利<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仅2009年1月1日到8月3日就卷入14件，具有重大杀伤力的专利大案频频指向思科。</p>
<p>以中国企业为例，联想2009年1月1日至7月20日卷入9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36%；UT斯达康2009年1 月1日至7月15日卷入6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37.5%；华为公司2009年1月1日至7月15日卷入2起美国专利诉讼， 占华为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66%；中兴通讯2009年1月1日至7月15日卷入3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75%，另 一件发生在2008年11月，也在美国经济危机爆发之后；海尔2009年1月1日至8月12日卷入3起美国专利诉讼，占其历史上在美卷入全部专利案件的 50%。</p>
<p>中国企业在国外遇到的专利诉讼，95%以上发生在美国；为开展在美专利备战， 中国企业在北美的专利部署高潮将在2010年之后出现，2015年左右，中国大批企业将获得大规模冲击美国市场的专利基础；但是，随着美国经济危机的爆 发，对中国优秀企业的&ldquo;专利屠宰&rdquo;已经提前到来。如何应对这场史无前例的专利危机，这是中国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预警和应急战略的核心内容。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应启动一级应急响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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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腾讯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设立博士后研究基地</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41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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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9 Sep 2009 14:06:5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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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腾讯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宣布，双方将在腾讯联合设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博士后研究基地”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创新基地”，共同开展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研究。
　　据介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将以年度为单位选派优秀的博士研究人员进驻腾讯，开展互联网法、传媒法与知识产权法等相关领域的研究。2009年双方将重点开展网络无形财产、网络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网络时代软件保护的新趋势、数字新媒体与版权许可新趋势等四大课题。
　　目前腾讯发明专利申请超过2000件，授权量突破400件，是全球互联网拥有专利数量最多的企业之一。在商标授权量上，也突破了500件，其中的ＱＱ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腾讯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宣布，双方将在腾讯联合设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博士后研究基地”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学院研究生创新基地”，共同开展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研究。</p>
<p>　　据介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将以年度为单位选派优秀的博士研究人员进驻腾讯，开展互联网法、传媒法与知识产权法等相关领域的研究。2009年双方将重点开展网络无形财产、网络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网络时代软件保护的新趋势、数字新媒体与<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许可新趋势等四大课题。</p>
<p>　　目前腾讯发明<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超过2000件，授权量突破400件，是全球互联网拥有专利数量最多的企业之一。在商标授权量上，也突破了500件，其中的ＱＱ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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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太阳能电动轮椅已申请五项专利</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41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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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9 Sep 2009 14:04:1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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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专利申请]]></category>
		<category><![CDATA[发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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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到阳光下，轮椅的电源表就有了感应。赵老先生坐上轮椅，灵活地操作着轮椅前进、后退、转弯、刹车。“左手控制着左右转向，右边控制前进后退以及刹车，你看多灵活。”坐在自己发明的太阳能电动轮椅上，年届八旬的赵老先生开心得像个小孩。
    “天气好能跑天津去”
    说起自己的发明，赵老先生一脸的自豪，“太阳好的时候，跑几十公里都没问题。而且像过街天桥的坡，完全可以爬过去。”就在8月中旬，赵老先生开着这台太阳能电动轮椅在世纪坛里试着跑了7个小时，足足62公里，“其实不考虑回来的问题，天气好的时候跑到天津去都没问题。”说到这里，赵老先生哈哈一笑。
    电池板发挥大作用
    在赵老先生住的小区院子里，他向记者展示了自己设计发明的太阳能电动轮椅。与普通的轮椅不同，赵老先生改造的太阳能电动轮椅上架着一块半平方米的太阳能电池板，轮椅的座位下是挂蓄电池的位置。“有太阳的时候由轮椅上的太阳能电池板直接供电、同时给蓄电池充电，没太阳的时候就靠蓄电池供电。”电动轮椅能跑起来，靠的就是这些电池。
    希望方便更多人
    年届八旬的赵老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机械系，一辈子干的是与机械相关的工作，退休后又闲不住地发明设计机械产品10多年，如今他最大的梦想就是：把自己发明设计的太阳能电动轮椅投入使用。
    赵老先生介绍，比之国外的电动轮椅，他发明的太阳能电动轮椅能节省一半能量，重量也轻一半，而价格只有国外产品的1/3。“概括起来说，太阳能电动轮椅的特点就是节能、环保、轻便。”目前，他为这台太阳能电动轮椅申请了5项专利。
    如今赵老先生最大的梦想就是自己设计的太阳能电动轮椅能够投入使用，“毕竟当初设计的初衷就是为腿脚不便的人提供方便”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到阳光下，轮椅的电源表就有了感应。赵老先生坐上轮椅，灵活地操作着轮椅前进、后退、转弯、刹车。“左手控制着左右转向，右边控制前进后退以及刹车，你看多灵活。”坐在自己发明的太阳能电动轮椅上，年届八旬的赵老先生开心得像个小孩。</p>
<p>    “天气好能跑天津去”</p>
<p>    说起自己的发明，赵老先生一脸的自豪，“太阳好的时候，跑几十公里都没问题。而且像过街天桥的坡，完全可以爬过去。”就在8月中旬，赵老先生开着这台太阳能电动轮椅在世纪坛里试着跑了7个小时，足足62公里，“其实不考虑回来的问题，天气好的时候跑到天津去都没问题。”说到这里，赵老先生哈哈一笑。</p>
<p>    电池板发挥大作用</p>
<p>    在赵老先生住的小区院子里，他向记者展示了自己设计发明的太阳能电动轮椅。与普通的轮椅不同，赵老先生改造的太阳能电动轮椅上架着一块半平方米的太阳能电池板，轮椅的座位下是挂蓄电池的位置。“有太阳的时候由轮椅上的太阳能电池板直接供电、同时给蓄电池充电，没太阳的时候就靠蓄电池供电。”电动轮椅能跑起来，靠的就是这些电池。</p>
<p>    希望方便更多人</p>
<p>    年届八旬的赵老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机械系，一辈子干的是与机械相关的工作，退休后又闲不住地发明设计机械产品10多年，如今他最大的梦想就是：把自己发明设计的太阳能电动轮椅投入使用。</p>
<p>    赵老先生介绍，比之国外的电动轮椅，他发明的太阳能电动轮椅能节省一半能量，重量也轻一半，而价格只有国外产品的1/3。“概括起来说，太阳能电动轮椅的特点就是节能、环保、轻便。”目前，他为这台太阳能电动轮椅申请了5项专利。</p>
<p>    如今赵老先生最大的梦想就是自己设计的太阳能电动轮椅能够投入使用，“毕竟当初设计的初衷就是为腿脚不便的人提供方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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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企业境外参展须注意知识产权问题</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41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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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9 Sep 2009 14:01:5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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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专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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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知识产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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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随着中国外贸蓬勃发展，中国企业赴境外参展的大军日益壮大。然而，知识产权问题却时常在这支大军前方跳将出来，成为一头“拦路虎”。
    记者从近日中国贸促会在杭州针对浙江企业举行的出国展览知识产权培训会议上获悉，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已是企业境外参展的当务之急。
    “商场”成“战场”
    “有的企业出国参展，到了开展当天，却不是忙于推销产品，而是忙于应对侵权指控，”中国贸促会展览部副部长徐延波告诉记者，“结果‘商场’变成了打击侵权的‘战场’。”
    德国是世界展览业王国，德国会展业是中国企业进军欧盟市场的“兵家必争之地”，但是正如徐延波所言，这种“商场”变“战场”的故事近年来屡见不鲜：
    2007年3月15日，在全球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汉诺威Cebit展会上，多家中国企业展品被抄，或被迫撤展。
    2008年3月4日，又是在Cebit大展上，德国警方、海关人员与检察官共183人，以“或许”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查抄了50多家参展商。
    同年8月29日，在另一个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大展———德国柏林IFA展会上，中国电子企业以“可能涉嫌侵犯专利权”为由再次遭遇展会查抄事件，有69家参展企业被列入调查名单，大批展品被检查或没收。
    而在今年3月，Cebit大展前夕，德国方面又拿出了“可能涉嫌”侵权的中国企业“黑名单”。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发展研究中心发展处处长谢小勇分析认为，中国企业之所以在会展上屡遭侵扰，核心因素就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外包成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化生产经营的主要方式，它们只保留对国际生产网络的经营和掌控权，成为没有车间的“虚拟公司”。
    而“虚拟公司”要实现对全球生产体系的控制，只能依靠数量庞大的知识产权和高超的资本运作技巧，但是中国企业实际掌握着对生产的控制，具有强大的比较优势，矛盾不可避免发生。谢小勇说：“跨国公司坐不住了，就拿自己的优势———知识产权打压中国企业。”
    这一法宝相当有效。谢小勇分析说，这样的纠纷不但使企业遭到展会撤展、费用受损、员工安全受威胁、心理受到打击等直接影响，还会产生丢失海外市场、“走出去”步伐受阻、蒙上“造假制假”恶名等间接影响。更有甚者，上述事件还会损害中国的国家形象，也是我国实施创新性国家战略的不和谐音符。
    老外“兴师问罪”不可怕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外国同行的“兴师问罪”？在会议上，有关专家也给出了几招锦囊妙计。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随着中国外贸蓬勃发展，中国企业赴境外参展的大军日益壮大。然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问题却时常在这支大军前方跳将出来，成为一头“拦路虎”。</p>
<p>    记者从近日中国贸促会在杭州针对浙江企业举行的出国展览<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培训会议上获悉，应对<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纠纷，已是企业境外参展的当务之急。</p>
<p>    “商场”成“战场”</p>
<p>    “有的企业出国参展，到了开展当天，却不是忙于推销产品，而是忙于应对侵权指控，”中国贸促会展览部副部长徐延波告诉记者，“结果‘商场’变成了打击侵权的‘战场’。”</p>
<p>    德国是世界展览业王国，德国会展业是中国企业进军欧盟市场的“兵家必争之地”，但是正如徐延波所言，这种“商场”变“战场”的故事近年来屡见不鲜：</p>
<p>    2007年3月15日，在全球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汉诺威Cebit展会上，多家中国企业展品被抄，或被迫撤展。</p>
<p>    2008年3月4日，又是在Cebit大展上，德国警方、海关人员与检察官共183人，以“或许”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查抄了50多家参展商。</p>
<p>    同年8月29日，在另一个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大展———德国柏林IFA展会上，中国电子企业以“可能涉嫌侵犯专利权”为由再次遭遇展会查抄事件，有69家参展企业被列入调查名单，大批展品被检查或没收。</p>
<p>    而在今年3月，Cebit大展前夕，德国方面又拿出了“可能涉嫌”侵权的中国企业“黑名单”。</p>
<p>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发展研究中心发展处处长谢小勇分析认为，中国企业之所以在会展上屡遭侵扰，核心因素就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外包成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化生产经营的主要方式，它们只保留对国际生产网络的经营和掌控权，成为没有车间的“虚拟公司”。</p>
<p>    而“虚拟公司”要实现对全球生产体系的控制，只能依靠数量庞大的知识产权和高超的资本运作技巧，但是中国企业实际掌握着对生产的控制，具有强大的比较优势，矛盾不可避免发生。谢小勇说：“跨国公司坐不住了，就拿自己的优势———知识产权打压中国企业。”</p>
<p>    这一法宝相当有效。谢小勇分析说，这样的纠纷不但使企业遭到展会撤展、费用受损、员工安全受威胁、心理受到打击等直接影响，还会产生丢失海外市场、“走出去”步伐受阻、蒙上“造假制假”恶名等间接影响。更有甚者，上述事件还会损害中国的国家形象，也是我国实施创新性国家战略的不和谐音符。</p>
<p>    老外“兴师问罪”不可怕</p>
<p>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外国同行的“兴师问罪”？在会议上，有关专家也给出了几招锦囊妙计。</p>
<p>    谢小勇认为，面对此类知识产权纠纷，中国企业应该有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追求降低以至避免损失，远期目标则是大力推动自主创新，追求与跨国公司同等的知识产权竞争实力。</p>
<p>    为了实现近期目标，企业应当以专利信息为基础，构建企业专利预警机制，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同时要掌握产品出口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学习相关知识产权技能，一旦发生纠纷，还要有效引导媒体报道，减少负面影响。</p>
<p>    其中，在应急预案方面，企业应建立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57.htm" title="专利侵权" target="_blank">专利侵权</a></span>快速应对机制，既要认真分析和解的可能性，创造各种和解的条件，寻求<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侵权纠纷" target="_blank">侵权纠纷</a></span>和解途径，设法降低<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57.htm" title="专利侵权" target="_blank">专利侵权</a></span>赔偿额，又要运用侵权抗辩策略，宣告专利无效进行反诉。</p>
<p>    而多次为中国企业代理知识产权<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的德国佩尔茨·苏伦<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engfeng.org" title="律师事务所" target="_blank">律师事务所</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牛文祺则提醒中国企业，在德国参展一旦面对侵权指责，切莫自乱阵脚，而是尽快咨询<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了解德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尤其是法律程序，然后再有条不紊地作出应对。</p>
<p>    例如，中国企业在收到律师警告函时，如果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就应向法院写保护信，或让法院确认自己产品没有侵权，甚至还可以依据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而即使是侵权，也不能全按对方的要求签字画押，而是要逐条谈判，最后再书面承诺不再侵权。而遇到海关没收或进入刑事调查程序，也应积极抗辩。</p>
<p>    牛文祺同时提醒中国企业，遇到纠纷后千万不能以为回国后对方鞭长莫及而一跑了之，这样会给来年参展制造麻烦，从而使自己丧失德国和欧洲市场。</p>
<p>    国家支持企业“突出重围”</p>
<p>    冲破跨国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手段对我国企业的市场围堵，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记者在会上获悉，应对国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p>
<p>    早在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战略"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战略</a></span>大纲》中就提出了一系列支持企业海外发展的措施，其中包括制定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等制度，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机制，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大力提升中介组织涉外知识产权申请和纠纷处置服务能力及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参与能力等等。</p>
<p>    而今年2月，国家九部门也发出了《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从国家层面提出了应对国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十项措施：引导企业加强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管理，指导组展单位加强对企业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审查，积极提供境外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与境外展会主办方沟通和协调，加大知识产权滥用的对外交涉力度，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和购买境外知识产权，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培养，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加强对境外参展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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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利交叉许可协议（Emulex与IBM）</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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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9 Sep 2009 14:00:05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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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专利许可]]></category>
		<category><![CDATA[交叉许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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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Emulex公司宣布与IBM签署一项为期多年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将支持Emulex加快在IBM平台中集成其OneConnect™通用集成网络适配器（ﾅUCNA）。这些适配器可以集成到IBM的Systemp、Systemx和BladeCenter等虚拟化、高性能服务器中。
    Emulex目前为IBM服务器提供其LightPulse® 4Gb/s和8Gb/s光纤通道适配器，用于虚拟化、数据库服务、数据中心存储网络和云计算环境。获得IBM专利许可将加速实
    现Emulex连接产品与IBM虚拟化、高性能数据中心解决方案的集成，支持对10Gb/s以太网、16Gb/s光纤通道、10Gb/siSCSI和以太网光纤通道（FCoE）解决方案实现统一网络连接。
    “此许可协议支持Emulex扩大其网络产品组合，帮助我们的客户虚拟化其采用IBM高性能服务器的数据中心环境。”IBM系统和技术集团模块开发部副总裁DougBalog表示，“该协议彰显了IBM致力于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一起实现创新的承诺，这与我们驱动行业互操作性、为客户提供最佳选择的目标是一致的。”
    EmulexOneConnectUCNA平台是唯一在支持TCP/IP、iSCSI和以太网光纤通道（FCoE）协议的单一芯片上支持硬件卸载和硬件加速的CNA解决方案，并且已经优化为支持IP和存储网络两方面的需求，使数据中心经理能够利用一个集成化的适配器解决方案满足网络、存储和集群应用的性能和架构方面的需求。“此次签署协议是建立在Emulex与IBM的紧密协作、合作开发新兴的融合网络解决方案的历史背景之上。”Emulex首席执行官JimMcCluney表示，“IBM一直在开发和支持以太网增强功能实现标准化、支持下一代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实现融合方面处于领先位置。凭借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以及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进一步整合我们的联合开发成果，为最终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支持其改善数据中心整合、效率、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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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日，Emulex公司宣布与IBM签署一项为期多年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将支持Emulex加快在IBM平台中集成其OneConnect™通用集成网络适配器（ﾅUCNA）。这些适配器可以集成到IBM的Systemp、Systemx和BladeCenter等虚拟化、高性能服务器中。</p>
<p>    Emulex目前为IBM服务器提供其LightPulse® 4Gb/s和8Gb/s光纤通道适配器，用于虚拟化、数据库服务、数据中心存储网络和云计算环境。获得IBM专利许可将加速实</p>
<p>    现Emulex连接产品与IBM虚拟化、高性能数据中心解决方案的集成，支持对10Gb/s以太网、16Gb/s光纤通道、10Gb/siSCSI和以太网光纤通道（FCoE）解决方案实现统一网络连接。</p>
<p>    “此许可协议支持Emulex扩大其网络产品组合，帮助我们的客户虚拟化其采用IBM高性能服务器的数据中心环境。”IBM系统和技术集团模块开发部副总裁DougBalog表示，“该协议彰显了IBM致力于与生态系统合作伙伴一起实现创新的承诺，这与我们驱动行业互操作性、为客户提供最佳选择的目标是一致的。”</p>
<p>    EmulexOneConnectUCNA平台是唯一在支持TCP/IP、iSCSI和以太网光纤通道（FCoE）协议的单一芯片上支持硬件卸载和硬件加速的CNA解决方案，并且已经优化为支持IP和存储网络两方面的需求，使数据中心经理能够利用一个集成化的适配器解决方案满足网络、存储和集群应用的性能和架构方面的需求。“此次签署协议是建立在Emulex与IBM的紧密协作、合作开发新兴的融合网络解决方案的历史背景之上。”Emulex首席执行官JimMcCluney表示，“IBM一直在开发和支持以太网增强功能实现标准化、支持下一代数据中心网络基础设施实现融合方面处于领先位置。凭借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以及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进一步整合我们的联合开发成果，为最终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支持其改善数据中心整合、效率、灵活性和可扩展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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