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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87; 商标代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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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港申请商标的一般资料</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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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9 Oct 2010 03:15:2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商标代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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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商标是什么？
商标是一个标志，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货品和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记，才可以注册为商标。
为什么要申办商标注册？
你的商标一经注册，你便可以就有关货品及服务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如其他商户未经你同意在香港把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上，即属侵权行为，你可以就此采取法律行动。假使商标没有注册，便较难证明你是有关商标的“拥有人”，你得到的保障很有限。
商标条例（第559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事宜是由《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规管。（于2003年4月4日实施）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商标是什么？</strong></p>
<p>商标是一个标志，用以识别不同商户的货品和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记，才可以注册为商标。</p>
<p><strong>为什么要申办<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strong></p>
<p>你的商标一经注册，你便可以就有关货品及服务拥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如其他商户未经你同意在香港把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上，即属侵权行为，你可以就此采取法律行动。假使商标没有注册，便较难证明你是有关商标的“拥有人”，你得到的保障很有限。</p>
<p><strong>商标条例（第559章）</strong></p>
<p>香港特别行政区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事宜是由《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规管。（于2003年4月4日实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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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上海宣判首例域名控制权纠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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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May 2010 14:23:2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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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知识产权诉讼]]></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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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160; &#160;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宣沪工贸公司诉北京新网等四家被告的域名控制权被盗引发的域名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应当对原告失去域名控制权的后果负责，并因此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160;&#160; &#160;据悉，该案是上海法院对知识产权管辖进行调整后首例由区法院审理的域名纠纷，浦东法院对该案十分重视，经数次交换证据及开庭审理，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进行了宣判。该案的原告注册域名被案外人盗取，具体原因是猜出密码还是其他手段，已经很难查明，但域名被盗过程中，盗窃人出具的虚假文件具有明显的漏洞，几家域名代理商疏于审查，造成域名被过户并变更代理商，并且在原告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联系时，几家涉案单位拒不协助，因此法院判决对原告请求支付律师费和损失赔偿一并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赔偿2.5万元。
&#160;&#160; &#160;对IT企业来说，域名是一项基本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十分重视。现在域名被盗的案例非常多，很多被盗的站长，企业以及个人都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本案的法院判决给相关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在评论该案件时指出：“域名权利是网络经济条件下的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相关司法机关也在不断积累经验，摸索前进。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宣判，势必造成示范效应。以往经常会发生的域名丢失无人负责的情况将会得到很大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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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nbsp; &nbsp;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宣沪工贸公司诉北京新网等四家被告的域名控制权被盗引发的域名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应当对原告失去域名控制权的后果负责，并因此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div>&nbsp;&nbsp; &nbsp;据悉，该案是上海法院对<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管辖进行调整后首例由区法院审理的域名纠纷，浦东法院对该案十分重视，经数次交换证据及开庭审理，在世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日前进行了宣判。该案的原告注册域名被案外人盗取，具体原因是猜出密码还是其他手段，已经很难查明，但域名被盗过程中，盗窃人出具的虚假文件具有明显的漏洞，几家域名代理商疏于审查，造成域名被过户并变更代理商，并且在原告委托专业<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律师"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律师</a></span>联系时，几家涉案单位拒不协助，因此法院判决对原告请求支付<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费和损失赔偿一并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赔偿2.5万元。</div>
<div>&nbsp;&nbsp; &nbsp;对IT企业来说，域名是一项基本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十分重视。现在域名被盗的案例非常多，很多被盗的站长，企业以及个人都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本案的法院判决给相关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北京市盛峰<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engfeng.org" title="律师事务所" target="_blank">律师事务所</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在评论该案件时指出：“域名权利是网络经济条件下的一项新型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客体，相关司法机关也在不断积累经验，摸索前进。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宣判，势必造成示范效应。以往经常会发生的域名丢失无人负责的情况将会得到很大改观“。</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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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及其出路</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24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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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May 2010 10:53:25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商标代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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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自1986年10月14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行，直至2001年11月30日现行商标法施行前的五年多间，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曾经进入违背国际惯例的“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三年有效”之“批量行政认定”的重大误区。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至今的五年多时间内，虽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溯本清源和拨乱反正，回归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管齐下”并且坚持“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双轨个案认定”正确模式。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之广告宣传，仍然沿袭着“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惯性，多被异化成为相关企业的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和地方政府的泡沫化“亮点政绩工程”，而且积重难返，与年俱增，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连年疯长。可以这样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在当前已经陷入了迷津。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成为当前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
笔者以为，如何冲出迷津，主要不在于扬汤止沸，主要不仅仅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个案中的标准纠偏和程序规整；而更应当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减少越来越多的不必要的乃至恶意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而有效地遏止不当甚至恶意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关键，一方面，必须禁止性规范企业在任何广告宣传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并且取消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后的“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废除仍坚持“批量认定”的各省市以及地市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制度，结束同样是批量认定的被称为“第二驰名商标体系”的“中国名牌”以及地方名牌的评选制度；另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不能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或者政绩数据，不列驰名商标排行榜，明令禁止各级政府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发放高额奖金。
一、 近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数量的逐年疯长及其引发的忧虑
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急骤跃升和增幅惊人，呈现出极不正常态势。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2件，2002年全国法院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8件，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25件，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67件，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94件。2007年迄今全国法院已经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约47件，迄今全国法院累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近250件。从1996年至2003年八年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一共累计行政认定驰名商标293件，但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就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53件，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也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85件，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又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约180件，2007年1月自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已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97件，迄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累计行政认定了驰名商标共计1000多件。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者相加，我国迄今已经认定过驰名商标1200多件。其中仅2004年新认定了178件驰名商标，2005年新认定了252件驰名商标，2006年新认定了274件驰名商标，2007年迄今已经认定约240件驰名商标，最近四年不到我国就合计认定了近千件驰名商标，还不计同期全国各地认定的以数千计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在不合常情地超增长，异乎寻常的既成疯长数据及其环比增长加速度足以证明当前在我国存在着一个愈来愈热的驰名商标认定热。现在我国可能已经成为世界上自称驰名商标最多的国家，而且正在继续高速增长为驰名商标更多的国家。
这种现象难道名副其实吗？难道这量符其实吗？难道这质如其实吗？
可以这样说，数以千计的驰名商标认定结果及其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与我国企业迄今的商标运作积累、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相匹配的，是十分过热的，可以说是极不正常的。中国真的有那么多驰名商标吗？不但常常使国人疑惑丛生，百思不得其解；而且来自驰名商标保护发源地和策源地的欧美朋友，也往往面对中国驰名商标“乱花夹道迷人眼”的情况不明所以而目瞪口呆。一位欧盟驻华的知识产权官员就曾经望之兴叹：我们那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比不上中国。
重要的问题是中国当前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实践是否遵循立法原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顺应国际惯例？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状况，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我国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及其利用与保护的具体实践，严重违背了国内外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旨和相关立法的原意，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驰名商标现行法律规范，也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惯例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笔者更以为：我国当前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根本问题，并不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觞或者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扭曲，而在于迅速纠正我国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事实歪曲为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的疯狂追逐，在于尽快制止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尊崇为泡沫化政绩工程“亮点指标”的病态追求。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异化为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和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异化为泡沫化政绩工程“亮点指标”两者的交叠作用促成了“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不实广告满天飞，政绩工程放卫星”的怪现象。这才真正是当今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误入迷津且愈演愈烈的诱因和病根。
“一本驰名商标的真经，硬是让歪嘴和尚念歪了”，并且因此已经开始引发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制度乃至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因怀疑和严重不信任，如果不及时应对并合理解决，就有可能成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巨大阴影。
二、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面临着同样的形势与任务
现在社会上流传着“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远不如行政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才是长期有效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误读或者偏见。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只存在针对个案的驰名商标认定，不存在长期普适的“中国驰名商标”；我国当前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面临着同样的形势与任务。
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业内人士已经议论纷纷。事实表明，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若干个案中，出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现象。例如今年7月23日某市中院作出了再审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去年8月5日原审对广东汕头某公司“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及“KANWAN”三件驰名商标认定的生效判决。该案是我国首例撤销司法认定之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在今年6月5日该案再审法庭上，“暴露出来的假案情、假被告到假代理人等种种造假内幕耸人听闻。假被告是指‘被告’李朝芳在前对该案一无所知，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判决书；假代理人是指原告李朝芳代理人孙中民的身份也系伪造；假案情是指原告方以李朝芳名义在2006年5月29日故意注册‘中国康王’和WWW．KANWANG．COM．CN域名，然后恶意诉讼。”
另据统计，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一审诉讼案件，比较多的是域名抢注纠纷案件，被告多为个人或者小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了驰名商标后被告一般不上诉而一审终局。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一部分案件中，企业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有助解决已经发生的案件本身之争议，往往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利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相对于行政认定速度较快、选择性较大（可在全国数以百计的法院之间通过管辖运作进行选择与争取）等特点，千方百计追求获得一纸含有针对个案认定了驰名商标的判决书，然后迅速将原本属于“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结果，迅速异化和膨胀成企业的“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不正当广告资源，以期不正当地攫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经常是这边刚刚拿到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书，那边就在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上铺天盖地、狂轰滥炸式地开始进行自己是“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为此甚至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所以，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如何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驰名商标权和遏制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已经成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面对的复杂形势与艰巨任务。
也许正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复杂形势，再加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个案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因此产生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如行政认定”的社会舆论。例如2007年3月17日《新文化报》的《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请赏”》报道中，发表了某省工商局长的观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虽然也能认定驰名商标，但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一样，这样的驰名商标不能称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昨日在省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座谈会上说。………据了解，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被认定后，可以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一样统称为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称为‘驰名商标’。一些企业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就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甚至向政府要奖励，这样的行为要严厉制止。”
笔者认为，这位工商局长的观点是对我国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的误解或者曲解，也是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现状的误读或者扭曲。这是因为：第一，在我国，只存在着统一的“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驰名商标认定现行法律规范，不存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概念。第二，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依法对特定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在具体案情、空间与时间之结合点上之相关事实的暂态认定和个案认定，因此没有长期效应和普适效应。第三，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都由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两者并无高下之分，两者认定的驰名商标也没有高低之别。第四，无论是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还是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政府都不应给予高额奖励。第五，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同样存在。
近来众所瞩目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同样也潜伏在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案件中。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其裁判文书是公开的，可以从互联网上查阅，并从中获知相关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或者不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较详细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分析，透明度较高，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媒体的监督。而现在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案件的透明度相对较低，其认定过程及其认定结果的具体分析一般是不公开的，最后公开的仅仅是行政认定的结果，故社会的关注和媒体的监督一般较难全面接触或者深度切入。鉴于迄今我国驰名商标80％都由行政认定而来，近年来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也占同期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申请人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来申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情况也同样客观存在。去年，《法制日报》曾报道过温州市民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高达7亿元销售额虚假证明，以帮助该县某集团公司的相关商标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获得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目前对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之可靠性与诚信度的期望值不能太高的背景下，面对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所提交的大量证据及其数据材料，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一样面临着去伪存真和去粗存精的艰巨任务，一样存在着可能的结果和风险。所以，当前舆论更多关注以及批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状况，并不一定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优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说在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中同样存在。如果将迄今行政认定的1000多件驰名商标一一列出，很可能发现“驰名商标不驰名”的情况在其中也同样存在。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法律规范已经回归了“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合理模式，却依然沿袭着“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原有做法。例如，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批量公布，集中宣传”了2007年内已经行政认定的197件驰名商标。虽然这197件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都是商标局在处理商标异议案件、商标管理案件中和商评委在处理商标争议案件中，对个案案情之相关事实的具体认定，其属于个案认定从而仅仅适用于个案。也正是因为“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所以只需要在国家商标主管机构存档备查和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供他案举证备用即可，似乎没有必要大张旗鼓地广为宣传。即使为了促进商标意识和弘扬品牌理念，需要进行一些宣传，也应该在宣传中讲清楚这仅仅是“个案认定、个案适用”，不是“全国通用，长期有效”，不能以此作为进行“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广告宣传的依据。但是，由于在实践中还是采取了这种“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引发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依然“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客观宣传效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社会的误导。不用说很可能误导媒体，误导一般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就是在相关的商标和知识产权工作者中，也可能因此产生根本性的误解，上述某省工商局长在该省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就是一个明证。
无论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还是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当前都面临着认定被严重异化的整体严峻形势。当前形势下，我们应该探求如何有效遏止驰名商标认定之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减少不必要却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如何加强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个案中的标准纠偏和程序规整；如何遏制驰名商标认定后的广告异化和不当宣传；如何为我国当前非理性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总量及其发展趋势“减肥”和“瘦身”，如何为我国驰名商标的准确认定及其合理使用“归位”和“正名”。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历史进程和当前迷津及其出路探寻
回溯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已经延续二十多年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进程，既有启蒙与启动我国政府、企业和公民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动我国企业重视和投入商标与品牌运作的积极效果，但也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嬗变留下了诸多不如人意的沉重痕迹。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历史进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5年3月至1986年8月，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开始对涉外的个别驰名商标予以零星的行政个案保护，期间仅仅由商标局对屈指可数的包括“PIZZAHUT”、“MARLBORO/万宝路”、“LUX/力士”和“同仁堂”和“蝴蝶”等几件涉外驰名商标进行了认定。这一阶段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尚处于朦胧的幼稚状态，但是基本遵循“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国际惯例。第二阶段是保护国内驰名商标的“行政批量认定”阶段。自1986年10月14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行开始，直至2001年11月底，期间通过行政批量认定的模式，分几批共认定了国内企业的驰名商标近三百件。这一阶段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步入了“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三年有效”的重大误区。同时，从第二阶段开始，我国有关省、市、自治区开始各自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行政规章，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各自批量认定和保护或者在省际联合保护各自认定的“著名商标”；在一些地级市甚至县级市中，也相继推出认定与保护本地“知名商标”的行政规范，各自认定和保护本地的“知名商标”；实质上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驰名商标”、省市区域内的“著名商标”或者再加上省市以下的“知名商标”三级认定和保护的“泛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而且不知何故，将国际上对“驰名商标（Well-know marks）”和“著名商标（Famous marks）”的一般概念进行了“倒置”，将在欧美国家一般视为知名度、美誉度比“驰名商标（Well-know marks）”更高，因而往往予以更高保护水平的“著名商标（Famous marks）”，反而置之于“驰名商标（Well-know marks）”之下，所谓“全国叫驰名，省市称著名”。第三阶段是我国保护内外驰名商标的“双轨个案认定”阶段，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至今，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管齐下”，期间又行政认定了驰名商标八百多件和司法认定了驰名商标二百多件。至今我国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者总计已经接近一千三百件。这一阶段中，由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与之配套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细化规定为主组成的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的现行法律规范，已经顺应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惯例，已经趋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构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也充分考量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9年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范的联合建议》中的相关原则与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在进入第三阶段后，虽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在法律规范上都已经转向了“个案认定，被动认定，争议认定，事实认定，需要认定，动态认定”和“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个案原则之正确路径，但是原有的和期间新出台的各省市相关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却一如既往仍然沿袭着“统一申报、批量认定、长期适用”和“一次认定，享受多年；一案认定，全国通用”的错误模式，例如直至2007年11月1日刚刚实施的地方法规《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其第十三条却仍然规定：“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第三阶段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在实践中未能贯彻已经正本清源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却逆向实施和惯性沿袭了第二阶段的历史误区，陷入了法律规范正确但不得行之，保护实践扭曲却难以冲破的怪圈，陷入了仍然异化为企业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和地方政府泡沫化“亮点政绩工程”的迷津。
相关企业不正当广告资源的追逐和地方政府不正当泡沫化政绩工程的追求，是当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颇多扭曲并且愈演愈烈、积重难返的主要诱因和真正病根。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其实就是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个案中那些既符合驰名商标相应认定条件，根据案情又确有驰名商标认定需要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的“临时性”强化保护措施。驰名商标依法不产生新的权利，依法也不存在驰名商标的独立权利，保护驰名商标只是根据案情事实及其需要而对于特定个案中的注册商标权利或者未注册商标权益的附加增值保护。也许，在竞争法语境下审视驰名商标保护更优于商标法角度。而按我国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仅是解决商标纠纷案件的手段及其程序，“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如果脱离开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就会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什么不遗余力、甚至不择手段地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并非是针对个案和为了推进个案的解决，却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为的是套取一个“驰名商标”的金字招牌，借助我国1996年以来沉淀日久，积重难返的驰名商标之“一次认定，多年有效；一案认定，全国通用”的历史误区效应以及公众思维惯性，将其异化成为企业强势广告资源，迅猛而且持续地送上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借以”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桂冠，不正当地攫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往往刚拿到一份认定己方驰名商标的法院判决书，或者刚刚拿到一份商标主管机构认定己方驰名商标的行政文件，就自封为“中国驰名商标”，就迫不及待地上报上网上电视，拼命宣传做广告；有一些企业还籍此去威慑和吓阻竞争对手和谋求市场垄断。而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什么孜孜不倦地鼓励与鼓动相关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也并非为了依法推进商标纠纷个案的解决，却常常籍此片面追求其自己的政绩数据和形象工程，将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乃至著名商标的数量多少，作为其政绩高低的重要衡量标志和政府形象的“烫金名片”。因此不惜拔苗助长或者买椟还珠，甚至动不动就数十万元、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地许诺奖励被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位，以期“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一些地方政府上述行为屡演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一些中介组织也投其所好，穿梭其中，推波助澜，各显神通，与之伴随共生的权力寻租和权利滥用现象也已经屡见不鲜，甚至变本加厉。
治末更治本，除草当除根。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减少不必要的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认定异化申请，为我国当前非理性的驰名商标认定之申请总量及其发展趋势“减肥”和“瘦身”，应当是走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之迷津的正确方向。只有对症下葯才可能釜底抽薪，才可能事半功倍，才可能清淤治本。否则，一方面，无论是分散于数以百计中级法院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还是集权于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在目前对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之可靠性与诚信度的期望值不能太高的背景下，面对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所提交的大量证据及其数据材料，面对很可能发生的申请人举证不实，所报浮夸，甚至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况，同样面临着去伪存真和去粗存精的艰巨任务，同样存在着不可能动用过多资源来严格甄别相关证据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同样会发生因之认定失误的可能风险。况且，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原则，也应当容许不同法官或者审查员在不同个案处理中的自由心证之合理空间。所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能无法也不应当铸造出“放之诸案而皆准”的丝毫不差，千案一律的“精密模具”。当然，面对我国目前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明晰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即使再如何明确与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明晰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也难以阻却驰名商标认定之恶性申请的继续膨胀，却依旧可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可能仍然挡不住企业对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之疯狂追逐和地方政府对泡沫化政绩亮点工程之病态追求的利益取向和社会诱因，可能仍然是“烈火烧不尽，狂风吹更生”。
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如何促进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性回归和依法定位？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严格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而扬汤止沸，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恶性社会需求而釜底抽薪。笔者建议：第一，尽快在《商标法》、《广告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禁止性规定企业在任何广告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企业要进行相关的宣传和广告，就必须述明是在何年何月何日，在谁告谁的那个行政或者诉讼案件中，具体由那个机构认定了那个商标在此特定案情中驰名的全面信息。第二，目前一段时期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书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书中都需要“警示性”地突出述明：企业不能籍此进行单独的”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广告宣传。第三、切实普及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让全社会知悉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个案认定，争议认定，被动认定，事实认定，需要认定，动态认定”和“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基本原则。第四，取消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后的“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第五，废除仍然坚持“批量认定，多年有效”的各省市以及地市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规范体系。第六、结束与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认定异曲同工、性质相同的“中国名牌”以及地方名牌的评选制度。第七，明确规定不再将驰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或者政绩数据，不列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排行榜。第八，明令禁止各级政府不能对行政认定或者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发放高额奖金。
作者：　陶鑫良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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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自1986年10月14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行，直至2001年11月30日现行商标法施行前的五年多间，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曾经进入违背国际惯例的“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三年有效”之“批量行政认定”的重大误区。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至今的五年多时间内，虽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溯本清源和拨乱反正，回归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管齐下”并且坚持“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双轨个案认定”正确模式。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之广告宣传，仍然沿袭着“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惯性，多被异化成为相关企业的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和地方政府的泡沫化“亮点政绩工程”，而且积重难返，与年俱增，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连年疯长。可以这样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在当前已经陷入了迷津。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成为当前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p>
<p>笔者以为，如何冲出迷津，主要不在于扬汤止沸，主要不仅仅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个案中的标准纠偏和程序规整；而更应当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减少越来越多的不必要的乃至恶意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而有效地遏止不当甚至恶意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关键，一方面，必须禁止性规范企业在任何广告宣传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并且取消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后的“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废除仍坚持“批量认定”的各省市以及地市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制度，结束同样是批量认定的被称为“第二驰名商标体系”的“中国名牌”以及地方名牌的评选制度；另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不能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或者政绩数据，不列驰名商标排行榜，明令禁止各级政府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发放高额奖金。</p>
<p>一、 近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数量的逐年疯长及其引发的忧虑</p>
<p>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急骤跃升和增幅惊人，呈现出极不正常态势。</p>
<p>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2件，2002年全国法院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仅仅8件，2004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25件，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67件，2006年全国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94件。2007年迄今全国法院已经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约47件，迄今全国法院累计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近250件。从1996年至2003年八年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一共累计行政认定驰名商标293件，但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就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53件，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也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85件，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又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约180件，2007年1月自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已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97件，迄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累计行政认定了驰名商标共计1000多件。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者相加，我国迄今已经认定过驰名商标1200多件。其中仅2004年新认定了178件驰名商标，2005年新认定了252件驰名商标，2006年新认定了274件驰名商标，2007年迄今已经认定约240件驰名商标，最近四年不到我国就合计认定了近千件驰名商标，还不计同期全国各地认定的以数千计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p>
<p>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在不合常情地超增长，异乎寻常的既成疯长数据及其环比增长加速度足以证明当前在我国存在着一个愈来愈热的驰名商标认定热。现在我国可能已经成为世界上自称驰名商标最多的国家，而且正在继续高速增长为驰名商标更多的国家。</p>
<p>这种现象难道名副其实吗？难道这量符其实吗？难道这质如其实吗？</p>
<p>可以这样说，数以千计的驰名商标认定结果及其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与我国企业迄今的商标运作积累、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相匹配的，是十分过热的，可以说是极不正常的。中国真的有那么多驰名商标吗？不但常常使国人疑惑丛生，百思不得其解；而且来自驰名商标保护发源地和策源地的欧美朋友，也往往面对中国驰名商标“乱花夹道迷人眼”的情况不明所以而目瞪口呆。一位欧盟驻华的<span><a title="知识产权"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官员就曾经望之兴叹：我们那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比不上中国。</p>
<p>重要的问题是中国当前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实践是否遵循立法原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顺应国际惯例？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状况，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我国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及其利用与保护的具体实践，严重违背了国内外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旨和相关立法的原意，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驰名商标现行法律规范，也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惯例南辕北辙，背道而驰。笔者更以为：我国当前驰名商标保护的最根本问题，并不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觞或者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扭曲，而在于迅速纠正我国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事实歪曲为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的疯狂追逐，在于尽快制止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尊崇为泡沫化政绩工程“亮点指标”的病态追求。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异化为不正当广告“强势资源”和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异化为泡沫化政绩工程“亮点指标”两者的交叠作用促成了“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不实广告满天飞，政绩工程放卫星”的怪现象。这才真正是当今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误入迷津且愈演愈烈的诱因和病根。</p>
<p>“一本驰名商标的真经，硬是让歪嘴和尚念歪了”，并且因此已经开始引发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制度乃至于整个<span><a title="知识产权"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制度的有因怀疑和严重不信任，如果不及时应对并合理解决，就有可能成为我国实施<span><a title="知识产权战略"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战略</a></span>的巨大阴影。</p>
<p>二、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面临着同样的形势与任务</p>
<p>现在社会上流传着“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远不如行政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才是长期有效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误读或者偏见。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只存在针对个案的驰名商标认定，不存在长期普适的“中国驰名商标”；我国当前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面临着同样的形势与任务。</p>
<p>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业内人士已经议论纷纷。事实表明，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若干个案中，出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现象。例如今年7月23日某市中院作出了再审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去年8月5日原审对广东汕头某公司“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及“KANWAN”三件驰名商标认定的生效判决。该案是我国首例撤销司法认定之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在今年6月5日该案再审法庭上，“暴露出来的假案情、假被告到假代理人等种种造假内幕耸人听闻。假被告是指‘被告’李朝芳在前对该案一无所知，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判决书；假代理人是指原告李朝芳代理人孙中民的身份也系伪造；假案情是指原告方以李朝芳名义在2006年5月29日故意注册‘中国康王’和WWW．KANWANG．COM．CN域名，然后恶意<span><a title="诉讼" href="http://www.lawyer8.com/" target="_blank">诉讼</a></span>。”</p>
<p>另据统计，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一审<span><a title="诉讼" href="http://www.lawyer8.com/" target="_blank">诉讼</a></span>案件，比较多的是域名抢注纠纷案件，被告多为个人或者小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了驰名商标后被告一般不上诉而一审终局。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一部分案件中，企业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有助解决已经发生的案件本身之争议，往往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利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相对于行政认定速度较快、选择性较大（可在全国数以百计的法院之间通过管辖运作进行选择与争取）等特点，千方百计追求获得一纸含有针对个案认定了驰名商标的判决书，然后迅速将原本属于“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结果，迅速异化和膨胀成企业的“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不正当广告资源，以期不正当地攫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经常是这边刚刚拿到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书，那边就在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上铺天盖地、狂轰滥炸式地开始进行自己是“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为此甚至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所以，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如何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驰名商标权和遏制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已经成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面对的复杂形势与艰巨任务。</p>
<p>也许正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复杂形势，再加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个案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因此产生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如行政认定”的社会舆论。例如2007年3月17日《新文化报》的《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请赏”》报道中，发表了某省工商局长的观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虽然也能认定驰名商标，但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一样，这样的驰名商标不能称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昨日在省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座谈会上说。………据了解，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被认定后，可以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一样统称为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称为‘驰名商标’。一些企业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就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甚至向政府要奖励，这样的行为要严厉制止。”</p>
<p>笔者认为，这位工商局长的观点是对我国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的误解或者曲解，也是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现状的误读或者扭曲。这是因为：第一，在我国，只存在着统一的“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驰名商标认定现行法律规范，不存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概念。第二，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依法对特定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在具体案情、空间与时间之结合点上之相关事实的暂态认定和个案认定，因此没有长期效应和普适效应。第三，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都由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两者并无高下之分，两者认定的驰名商标也没有高低之别。第四，无论是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还是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政府都不应给予高额奖励。第五，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同样存在。</p>
<p>近来众所瞩目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同样也潜伏在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案件中。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其裁判文书是公开的，可以从互联网上查阅，并从中获知相关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或者不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较详细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分析，透明度较高，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媒体的监督。而现在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案件的透明度相对较低，其认定过程及其认定结果的具体分析一般是不公开的，最后公开的仅仅是行政认定的结果，故社会的关注和媒体的监督一般较难全面接触或者深度切入。鉴于迄今我国驰名商标80％都由行政认定而来，近年来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也占同期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申请人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来申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情况也同样客观存在。去年，《法制日报》曾报道过温州市民张某向法院提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状告某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高达7亿元销售额虚假证明，以帮助该县某集团公司的相关商标在<span><a title="商标争议"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html/38/628.htm" target="_blank">商标争议</a></span>案件中获得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p>
<p>在目前对驰名<span><a title="商标申请"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arget="_blank">商标申请</a></span>人提供相关材料之可靠性与诚信度的期望值不能太高的背景下，面对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所提交的大量证据及其数据材料，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一样面临着去伪存真和去粗存精的艰巨任务，一样存在着可能的结果和风险。所以，当前舆论更多关注以及批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状况，并不一定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优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说在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中同样存在。如果将迄今行政认定的1000多件驰名商标一一列出，很可能发现“驰名商标不驰名”的情况在其中也同样存在。</p>
<p>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法律规范已经回归了“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合理模式，却依然沿袭着“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原有做法。例如，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批量公布，集中宣传”了2007年内已经行政认定的197件驰名商标。虽然这197件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都是商标局在处理商标异议案件、商标管理案件中和商评委在处理<span><a title="商标争议"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html/38/628.htm" target="_blank">商标争议</a></span>案件中，对个案案情之相关事实的具体认定，其属于个案认定从而仅仅适用于个案。也正是因为“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所以只需要在国家商标主管机构存档备查和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供他案举证备用即可，似乎没有必要大张旗鼓地广为宣传。即使为了促进商标意识和弘扬品牌理念，需要进行一些宣传，也应该在宣传中讲清楚这仅仅是“个案认定、个案适用”，不是“全国通用，长期有效”，不能以此作为进行“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广告宣传的依据。但是，由于在实践中还是采取了这种“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引发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依然“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客观宣传效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社会的误导。不用说很可能误导媒体，误导一般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就是在相关的商标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工作者中，也可能因此产生根本性的误解，上述某省工商局长在该省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就是一个明证。</p>
<p>无论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还是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当前都面临着认定被严重异化的整体严峻形势。当前形势下，我们应该探求如何有效遏止驰名商标认定之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减少不必要却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如何加强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个案中的标准纠偏和程序规整；如何遏制驰名商标认定后的广告异化和不当宣传；如何为我国当前非理性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总量及其发展趋势“减肥”和“瘦身”，如何为我国驰名商标的准确认定及其合理使用“归位”和“正名”。</p>
<p>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历史进程和当前迷津及其出路探寻</p>
<p>回溯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已经延续二十多年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进程，既有启蒙与启动我国政府、企业和公民以及全社会<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意识，推动我国企业重视和投入商标与品牌运作的积极效果，但也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嬗变留下了诸多不如人意的沉重痕迹。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历史进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85年3月至1986年8月，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开始对涉外的个别驰名商标予以零星的行政个案保护，期间仅仅由商标局对屈指可数的包括“PIZZAHUT”、“MARLBORO/万宝路”、“LUX/力士”和“同仁堂”和“蝴蝶”等几件涉外驰名商标进行了认定。这一阶段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尚处于朦胧的幼稚状态，但是基本遵循“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国际惯例。第二阶段是保护国内驰名商标的“行政批量认定”阶段。自1986年10月14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行开始，直至2001年11月底，期间通过行政批量认定的模式，分几批共认定了国内企业的驰名商标近三百件。这一阶段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步入了“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三年有效”的重大误区。同时，从第二阶段开始，我国有关省、市、自治区开始各自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行政规章，在省一级行政区域内各自批量认定和保护或者在省际联合保护各自认定的“著名商标”；在一些地级市甚至县级市中，也相继推出认定与保护本地“知名商标”的行政规范，各自认定和保护本地的“知名商标”；实质上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驰名商标”、省市区域内的“著名商标”或者再加上省市以下的“知名商标”三级认定和保护的“泛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而且不知何故，将国际上对“驰名商标（Well-know marks）”和“著名商标（Famous marks）”的一般概念进行了“倒置”，将在欧美国家一般视为知名度、美誉度比“驰名商标（Well-know marks）”更高，因而往往予以更高保护水平的“著名商标（Famous marks）”，反而置之于“驰名商标（Well-know marks）”之下，所谓“全国叫驰名，省市称著名”。第三阶段是我国保护内外驰名商标的“双轨个案认定”阶段，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至今，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管齐下”，期间又行政认定了驰名商标八百多件和司法认定了驰名商标二百多件。至今我国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者总计已经接近一千三百件。这一阶段中，由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条文，与之配套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细化规定为主组成的我国保护驰名商标的现行法律规范，已经顺应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惯例，已经趋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构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也充分考量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9年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范的联合建议》中的相关原则与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在进入第三阶段后，虽然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在法律规范上都已经转向了“个案认定，被动认定，争议认定，事实认定，需要认定，动态认定”和“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个案原则之正确路径，但是原有的和期间新出台的各省市相关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却一如既往仍然沿袭着“统一申报、批量认定、长期适用”和“一次认定，享受多年；一案认定，全国通用”的错误模式，例如直至2007年11月1日刚刚实施的地方法规《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其第十三条却仍然规定：“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第三阶段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在实践中未能贯彻已经正本清源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却逆向实施和惯性沿袭了第二阶段的历史误区，陷入了法律规范正确但不得行之，保护实践扭曲却难以冲破的怪圈，陷入了仍然异化为企业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和地方政府泡沫化“亮点政绩工程”的迷津。</p>
<p>相关企业不正当广告资源的追逐和地方政府不正当泡沫化政绩工程的追求，是当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颇多扭曲并且愈演愈烈、积重难返的主要诱因和真正病根。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其实就是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个案中那些既符合驰名商标相应认定条件，根据案情又确有驰名商标认定需要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的“临时性”强化保护措施。驰名商标依法不产生新的权利，依法也不存在驰名商标的独立权利，保护驰名商标只是根据案情事实及其需要而对于特定个案中的注册商标权利或者未注册商标权益的附加增值保护。也许，在竞争法语境下审视驰名商标保护更优于商标法角度。而按我国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仅是解决商标纠纷案件的手段及其程序，“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如果脱离开认定案件事实的立法本意而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用等商业价值，就会使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异化，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什么不遗余力、甚至不择手段地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并非是针对个案和为了推进个案的解决，却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为的是套取一个“驰名商标”的金字招牌，借助我国1996年以来沉淀日久，积重难返的驰名商标之“一次认定，多年有效；一案认定，全国通用”的历史误区效应以及公众思维惯性，将其异化成为企业强势广告资源，迅猛而且持续地送上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借以”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桂冠，不正当地攫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往往刚拿到一份认定己方驰名商标的法院判决书，或者刚刚拿到一份商标主管机构认定己方驰名商标的行政文件，就自封为“中国驰名商标”，就迫不及待地上报上网上电视，拼命宣传做广告；有一些企业还籍此去威慑和吓阻竞争对手和谋求市场垄断。而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什么孜孜不倦地鼓励与鼓动相关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也并非为了依法推进商标纠纷个案的解决，却常常籍此片面追求其自己的政绩数据和形象工程，将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乃至著名商标的数量多少，作为其政绩高低的重要衡量标志和政府形象的“烫金名片”。因此不惜拔苗助长或者买椟还珠，甚至动不动就数十万元、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地许诺奖励被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位，以期“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一些地方政府上述行为屡演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一些中介组织也投其所好，穿梭其中，推波助澜，各显神通，与之伴随共生的权力寻租和权利滥用现象也已经屡见不鲜，甚至变本加厉。</p>
<p>治末更治本，除草当除根。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减少不必要的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认定异化申请，为我国当前非理性的驰名商标认定之申请总量及其发展趋势“减肥”和“瘦身”，应当是走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之迷津的正确方向。只有对症下葯才可能釜底抽薪，才可能事半功倍，才可能清淤治本。否则，一方面，无论是分散于数以百计中级法院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还是集权于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在目前对驰名<span><a title="商标申请"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arget="_blank">商标申请</a></span>人提供相关材料之可靠性与诚信度的期望值不能太高的背景下，面对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所提交的大量证据及其数据材料，面对很可能发生的申请人举证不实，所报浮夸，甚至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况，同样面临着去伪存真和去粗存精的艰巨任务，同样存在着不可能动用过多资源来严格甄别相关证据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同样会发生因之认定失误的可能风险。况且，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原则，也应当容许不同法官或者审查员在不同个案处理中的自由心证之合理空间。所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能无法也不应当铸造出“放之诸案而皆准”的丝毫不差，千案一律的“精密模具”。当然，面对我国目前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明晰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即使再如何明确与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明晰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也难以阻却驰名商标认定之恶性申请的继续膨胀，却依旧可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可能仍然挡不住企业对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之疯狂追逐和地方政府对泡沫化政绩亮点工程之病态追求的利益取向和社会诱因，可能仍然是“烈火烧不尽，狂风吹更生”。</p>
<p>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如何促进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性回归和依法定位？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严格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而扬汤止沸，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恶性社会需求而釜底抽薪。笔者建议：第一，尽快在《商标法》、《广告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禁止性规定企业在任何广告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企业要进行相关的宣传和广告，就必须述明是在何年何月何日，在谁告谁的那个行政或者<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案件中，具体由那个机构认定了那个商标在此特定案情中驰名的全面信息。第二，目前一段时期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书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书中都需要“警示性”地突出述明：企业不能籍此进行单独的”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广告宣传。第三、切实普及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让全社会知悉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个案认定，争议认定，被动认定，事实认定，需要认定，动态认定”和“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基本原则。第四，取消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后的“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第五，废除仍然坚持“批量认定，多年有效”的各省市以及地市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规范体系。第六、结束与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认定异曲同工、性质相同的“中国名牌”以及地方名牌的评选制度。第七，明确规定不再将驰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或者政绩数据，不列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排行榜。第八，明令禁止各级政府不能对行政认定或者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发放高额奖金。</p>
<p>作者：　陶鑫良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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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南省制定专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定</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11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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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2 May 2010 10:01:1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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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海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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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行政规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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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以及标准、名牌产品、动漫产业中的智力创新成果等。
第四条 从2010年起设立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专利、商标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补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对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其申请费用分别给予0.4万元和0.2万元资助;申请国(境)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5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专利技术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专项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专利技术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贷款、保证等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补贴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按发放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0.5-1%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措施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2008]90号)执行。
第九条 对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的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科研立项、政府采购、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对困难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援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扶持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鼓励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每件给予20万元科研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我省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培育一批“名、优、特、新、珍”的热带农副产品地理标志，对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版权激励机制。对我省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和其他全国性文学奖的作者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开发经费。
第十八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确认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
第十九条 对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具体扶持措施参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发[2009]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本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p>
<p>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p>
<p>现将《海南省促进<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p>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p>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促进<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发展的若干规定</h1>
<p>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战略"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战略</a></span>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p>
<p>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p>
<p>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专利、商标、<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以及标准、名牌产品、动漫产业中的智力创新成果等。</p>
<p>第四条 从2010年起设立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专利、<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申请" target="_blank">商标申请</a></span>费用资助，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补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p>
<p>第五条 对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其申请费用分别给予0.4万元和0.2万元资助;申请国(境)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5万元资助。</p>
<p>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p>
<p>第七条 对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专利技术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专项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专利技术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p>
<p>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贷款、保证等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补贴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按发放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0.5-1%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措施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2008]90号)执行。</p>
<p>第九条 对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p>
<p>第十条 对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的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科研立项、政府采购、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p>
<p>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对困难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援助和支持。</p>
<p>第十二条 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p>
<p>第十三条 扶持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鼓励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每件给予20万元科研补贴。</p>
<p>第十四条 鼓励我省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p>
<p>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培育一批“名、优、特、新、珍”的热带农副产品地理标志，对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p>
<p>第十六条 建立<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激励机制。对我省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和其他全国性文学奖的作者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p>
<p>第十七条 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开发经费。</p>
<p>第十八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确认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p>
<p>第十九条 对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p>
<p>第二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具体扶持措施参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发[2009]6号)执行。</p>
<p>第二十一条 对本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给予适当扶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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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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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09)》</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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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0 May 2010 10:15:4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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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09年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我国商标事业蓬勃发展的一年，是加快商标审查和评审、实现“三五目标”硕果累累的一年，是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迈开新步伐的一年，也是展示新风貌、创造新业绩向新中国成立60周年献上厚礼的一年。 
近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了《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09年版，系统的对中国商标战略的执行情况作了统计和论述。这是中国国家商标局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而做出的重要举措。
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我们专门对此报告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思考，并针对自己的实际工作进行了战略目标的调整和计划完善。为客户做好商标查询、商标注册、商标维权工作，积极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提高商标诉讼、商标异议、商标行政诉讼的工作能力，是我们一贯的追求。 
您可以点击如下链接，下载该报告的全文。
http://sbj.saic.gov.cn/tjxx/attachfiles/content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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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2009年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一年，是贯彻落实《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战略"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战略</a></span>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我国商标事业蓬勃发展的一年，是加快商标审查和评审、实现“三五目标”硕果累累的一年，是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迈开新步伐的一年，也是展示新风貌、创造新业绩向新中国成立60周年献上厚礼的一年。 </p>
<p>近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了《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09年版，系统的对中国商标战略的执行情况作了统计和论述。这是中国国家商标局为贯彻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战略"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战略</a></span>纲要而做出的重要举措。</p>
<p>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我们专门对此报告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和思考，并针对自己的实际工作进行了战略目标的调整和计划完善。为客户做好<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html/38/0/633/1.htm" title="商标查询" target="_blank">商标查询</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商标维权工作，积极打击<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html/38/628.htm" title="商标侵权" target="_blank">商标侵权</a></span>行为，提高商标<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商标异议、商标行政<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的工作能力，是我们一贯的追求。 </p>
<p>您可以点击如下链接，下载该报告的全文。</p>
<p><a href="http://sbj.saic.gov.cn/tjxx/attachfiles/content2009.pdf">http://sbj.saic.gov.cn/tjxx/attachfiles/content2009.pdf</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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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际商标分类表</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03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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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May 2010 03:46:4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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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用的化学制品.
尤其包括：堆肥;
非食品防腐盐.
尤其不包括：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二类）；
医学科学用化学制品（第五类）；
杀真菌剂、除莠剂和消灭有害动物的制品（第五类）；
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剂（第十六类）；
食品用防腐盐（第三十类）；
褥草（腐殖土的覆盖物）（第三十一类）.
&#8226;
0101工业气体，单质
&#8226;
0102用于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森林的工业化工原料
&#8226;
0103放射性元素及其化学品
&#8226;
0104用于工业、科学的化学品、化学制剂，不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用的化学制品
&#8226;
0105用于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化学制剂
&#8226;
0106化学试剂。
&#8226;
0107摄影用化学用品及材料
&#8226;
0108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不包括未加工的天然树脂）
&#8226;
0109肥料。
&#8226;
0110灭火用合成物。
&#8226;
0111淬火用化学制剂
&#8226;
0112焊接用化学制剂
&#8226;
0113食品用化学品（不包括食品用防腐盐）
&#8226;
0114鞣料及皮革用化学品
&#8226;
0115工业用粘合剂和胶（不包括纸用粘合剂）
&#8226;
0116纸浆
&#8226;
0117能源。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制品。
尤其包括：工业、手工业和艺术用颜料、清漆和漆；
染衣用料；
食品或饮料用着色剂。
尤其不包括：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第一类）；
洗衣和漂白用上蓝剂（第三类）；
美容用染料（第三类）；
颜料盒（学校用文具）（第十六类）；
绝缘颜料和绝缘漆（第十七类）。.&#8226;
0201染料，媒染剂（不包括食用）
&#8226;
0202颜料（不包括食用、绝缘用），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8226;
0203食品着色剂
&#8226;
0204油墨
&#8226;
0205涂料，油漆及附料（不包括绝缘漆），陶瓷釉
&#8226;
0206防锈剂，木材防腐剂
&#8226;
0207未加工的天然树脂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洗涤用品和化妆品.
尤其包括:个人用除臭剂;
化妆用卫生制剂.
尤其不包括: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
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用品（第一类）;
非个人用除臭剂（第五类）;
磨石或手磨砂轮（第八类）.
&#8226;
0301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及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
&#8226;
0302清洁、去渍用制剂
&#8226;
0303抛光、擦亮制剂
&#8226;
0304研磨用材料及其制剂
&#8226;
0305香料，香精油
&#8226;
0306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
&#8226;
0307牙膏，洗牙用制剂
&#8226;
0308熏料
&#8226;
0309动物用洗涤剂，化妆品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油,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工业用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
尤其不包括:某些特种工业用油及油脂（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8226;
0401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油，润滑剂（不包括燃料用油）
&#8226;
0402液体、气体燃料和照明燃料
&#8226;
0403固体燃料
&#8226;
0404工业用蜡
&#8226;
0405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8226;
0406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
&#8226;
0407能源
第五类
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锈剂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
尤其包括:化妆品除外的个人保健用卫生制剂;
非人用除臭剂;
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
尤其不包括:化妆用卫生用品（第三类）;
个人用除臭剂（香料）（第三类）;
矫形用绷带（第十类）.&#8226;
0501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
&#8226;
0502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
&#8226;
0503净化制剂
&#8226;
0504兽药
&#8226;
0505杀虫剂，除莠剂，农药
&#8226;
0506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
&#8226;
0507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未加工的和半制成的普通金属,以及这些金属的简单制品.
尤其不包括:铝土（第一类）;
汞，锑，破金属的碱土金属（第一类）;
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
&#8226;
0601普通金属及其合金、板、各种型材（不包括焊接及铁路用金属材料）
&#8226;
0602普通金属管及其配件
&#8226;
0603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不包括建筑小五金）
&#8226;
0604铁路用金属材料
&#8226;
0605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网、带
&#8226;
0606电线电缆架空输电线路用附件（非电气零部件）
&#8226;
0607钉及标准紧固件
&#8226;
0608家具及门窗的金属附件
&#8226;
0609日用五金器具
&#8226;
0610非电子锁
&#8226;
0611保险箱柜，金属柜
&#8226;
0612金属器具，金属硬件（非机器零件）
&#8226;
0613金属容器
&#8226;
0614金属标牌
&#8226;
0615动物用金属制品
&#8226;
0616焊接用金属材料（不包括塑料焊丝）
&#8226;
0617锚，停船用金属浮动船坞，金属下锚桩
&#8226;
0618手铐，医院用的金属身份证明手镯
&#8226;
0619(测气象或风力的）金属浆叶，金属风标
&#8226;
0620金属植物保护器
&#8226;
0621捕野兽陷阱
&#8226;
0622普通金属艺术品，青铜（艺术品）
&#8226;
0623矿石，矿砂
&#8226;
0624金属棺（埋葬用），金属棺材扣件，棺材用金属器材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要机器、机床、马达和发动机.
尤其包括:各类马达、发动机零件;
电动清洁机器和设备.
尤其不包括:某些专用机器和机床（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和器械（第八类）;
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发动机（第十二类）.
&#8226;
0701农业用机械及部件（不包括小农具）
&#8226;
0702渔牧业用机械及器具
&#8226;
0703伐木、锯木、木材加工及火柴生产用机械及器具
&#8226;
0704造纸及加工纸制品工业用机械及器具
&#8226;
0705印刷工业用机构及器具
&#8226;
0706纤维加工及纺织、针织工业用机械及部件
&#8226;
0707印染工业用机械
&#8226;
0708制茶工业用机械
&#8226;
0709食品工业用机械及部件
&#8226;
0710酿造、饮料工业用机械
&#8226;
0711烟草工业用机械
&#8226;
0712皮革工业用机械
&#8226;
0713缝纫、制鞋工业用机械
&#8226;
0714自行车工业用设备
&#8226;
0715陶瓷、砖、瓦制造机械
&#8226;
0716雕刻机，校准机
&#8226;
0717制电池机械
&#8226;
0718日用杂品加工机械
&#8226;
0719制搪瓷机
&#8226;
0720制灯泡机械
&#8226;
0721包装机械（不包括成套设备专用包装机械）
&#8226;
0722民用煤加工机械
&#8226;
0723厨房家用器具（不包括烹调、电气加热设备及厨房手工具）
&#8226;
0724洗衣机
&#8226;
0725制药工业用机械及部件
&#8226;
0726橡胶、塑料工机械
&#8226;
0727玻璃工业用机械
&#8226;
0728化肥设备
&#8226;
0729其他化学工业用机械
&#8226;
0730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械
&#8226;
0731冶炼工业用设备
&#8226;
0732石油开采、精炼工业用设备
&#8226;
0733建筑、铁道、土木工程用机械
&#8226;
0734起重运输机械
&#8226;
0735锻压设备
&#8226;
0736铸造机械
&#8226;
0737蒸气动力设备
&#8226;
0738内燃动力设备
&#8226;
0739风力、水力动力设备
&#8226;
0740办公用制针钉机械
&#8226;
0741制钮扣拉链机械
&#8226;
0742金属切削机床，切削工具和其他金属加工机械
&#8226;
0743非手工操作的手工具
&#8226;
0744静电、电子工业用设备
&#8226;
0745光学工业用设备
&#8226;
0746气体分离设备
&#8226;
0747喷漆机具
&#8226;
0748马达（包括发电机，电动机，船用马达，不包括车辆用马达）及各类马达零部件
&#8226;
0749泵，气体压缩机，风机,阀,液压元件，气动元件
&#8226;
0750机器传动用联轴节，传动带及其他机器零部件
&#8226;
0751焊接机械
&#8226;
0752清洁、废物处理机械
&#8226;
0753单一商品
第八类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注释]本类主要包括各种行业的手工用具和器械.
尤其包括:贵重金属制刀、叉和勺餐具;
电动剃刀、理发推子（手工器具）.
尤其不包括:某些专用工具（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马达带动的器械和工具（第七类）;
外科手术刀（第十类）;
切纸刀（第十六类）;
击剑用兵器（第二十八类）.
&#8226;
0801手动研磨器具
&#8226;
0802小农具（不包括农业、园艺用刀剪）
&#8226;
0803林业、园艺用手工具
&#8226;
0804畜牧业用手工具
&#8226;
0805渔业用手工具
&#8226;
0806理发工具，修指甲刀
&#8226;
0807非动力手工具（不包括刀、剪）
&#8226;
0808非动力手工器具
&#8226;
0809专业用手工具
&#8226;
0810刀剪（不包括机械刀片，文具刀）
&#8226;
0811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
&#8226;
0812餐具刀、叉、匙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注释]
尤其包括:实验室科研用仪器及器械;领航用电气仪器及器械,如测量和传令仪器及器械;下列电气仪器及器械:
（1）某些电热工具和器具,即电烙铁、电熨斗,如果不是电动产品,就属于第八类;
（2）一些器材和设备,电暖衣服,汽车上的点烟器,如果不是电动的,就属于其他类别;
（3）量角器,穿孔卡式办公机械,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联用的娱乐装置.
（4）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不管是录制的媒体或传播工具,也就是,录制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或从远程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
尤其不包括:下列电动仪器及器械:
（1）炊事用电气用具（食品碾磨和搅拌器、榨果汁器、电动磨咖啡器等）和第七类中使用电动机的其他设备及器具;
（2）电动剃刀,理发推子（第八类）;
（3）电动牙刷和梳子（第二十一类）;
（4）房间加热或液体加热、烹调、通风等电器设备（第十一类）；
（5）钟表和其他计时器（第十四类）；
（6）时间控制钟（第十四类）&#8226;
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8226;
0902记录、自动售货机和其他记数检测器
&#8226;
0903其他办公用机械（不包括打字机,誉写机，油印机）
&#8226;
0904衡器
&#8226;
0905量具
&#8226;
0906信号器具
&#8226;
0907通讯导航设备
&#8226;
0908音像设备
&#8226;
0909摄影、电影用具及仪器
&#8226;
0910测量仪器仪表，实验室用器具，电测量仪器，科学仪器
&#8226;
0911光学仪器
&#8226;
0912电源材料
&#8226;
0913电器用晶体及碳素材料，电子、电气通用元件
&#8226;
0914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
&#8226;
0915电镀、电解设备
&#8226;
0916灭火器具
&#8226;
0917电弧切割、焊接设备及器具
&#8226;
0918工业用X光机械设备
&#8226;
0919安全救护器具
&#8226;
0920警报装置，电铃
&#8226;
0921眼镜及附件
&#8226;
0922电池，充电器
&#8226;
0923电影片，已曝光材料
&#8226;
0924其他
第十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医疗仪器、器械及用品.
尤其包括:医用专门器具;
某些橡胶卫生用品（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矫形用绷带.
&#8226;
1001外科、医疗和兽医用仪器、器械、设备（不包括电子、核子、电疗、医疗用X光设备、器械及仪器）
&#8226;
1002牙科设备及器具
&#8226;
1003医疗用电、核子、电疗和X光设备
&#8226;
1004医疗用辅助器具，设备和用品
&#8226;
1005奶嘴，奶瓶
&#8226;
1006避孕用品
&#8226;
1007假肢，假发和假器官
&#8226;
1008矫形用品
&#8226;
1009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注释]
尤其包括:空调装置,电或非电暖床器,加热水瓶,加热锅,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电水壶,电热烹调用具.
尤其不包括:制造蒸气的装置（第七类）、电热服（第九类）.
&#8226;
1101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8226;
1102喷焊灯
&#8226;
1103汽灯，油灯
&#8226;
1104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8226;
1105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8226;
1106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令暖房设备）
&#8226;
1107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8226;
1108水暖管件
&#8226;
1109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8226;
1110消毒和净化设备
&#8226;
1111小型取暖器
&#8226;
1112不属于别类的打火器具
&#8226;
1113核能反应设备
第十二类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注释]
尤其包括:陆地车辆马达和发动机;
陆地车辆联轴传动元件;
气垫车
尤其不包括:车辆的某些部件（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铁路用金属材料（第六类）;
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发动机、联轴和传动元件,各种马达和发动机零件（第七类）
&#8226;
1201火车及其零部件
&#8226;
1202汽车，电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8226;
1203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8226;
1204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8226;
1205缆车，架空运输设备
&#8226;
1206轮椅，手推车，儿童车
&#8226;
1207畜力车辆
&#8226;
1208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
&#8226;
1209空用运载器（不包括飞机轮胎）
&#8226;
1210水用运载器
第十三类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火器和花炮商品
尤其不包括:火柴（第三十四类）&#8226;
1301火器，军火及子弹
&#8226;
1302爆炸物
&#8226;
1303烟火，爆竹
&#8226;
1304个人防护器具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鹭金属制品或镀有鹭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及不属于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并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
尤其包括：首饰品（仿首饰品和鹭金属首饰及宝石）;
衬衫补袖口的链扣,领带别针.
尤其不包括：按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
牙科用金粉（第五类）;
刀、叉和勺餐具（第八类）;
电开关（第九类）;
金笔尖（第十六类）;茶壶（第二十一类）;金银线制刺绣品(二十六类);雪茄烟盒(三十四类).&#8226;
1401贵重金属及其合金
&#8226;
1402贵重金属盒
&#8226;
1403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
&#8226;
1404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
第十五类
乐器
[注释]
尤其包括:机械钢琴及其附件;
八音盒;电动和电子乐器.
尤其不包括:录音、播音、扩音和放音设备（第九类）.
第十六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8226;
1501乐器
&#8226;
1502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
第十六类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纸、纸制品和办公用品.
尤其包括:切纸刀;
油印机;包装用塑料纸、塑料提兜和塑料袋.
尤其不包括:某些纸制品或纸板制品（查阅按字母排队列的分类表;颜料（第二）;
艺术家用手工用具（如修平刀、雕塑剪）（第八类）.
&#8226;
1601工业用纸
&#8226;
1602技术用纸（不包括绝缘纸）
&#8226;
1603生活用纸
&#8226;
1604纸板
&#8226;
1605办公、日用纸制品
&#8226;
1606印刷出版物
&#8226;
1607照片，图片，图画
&#8226;
1608纸牌，扑克牌
&#8226;
1609纸及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物品
&#8226;
1610办公装订，切削用具
&#8226;
1611办公文具（不包括笔，墨，印，胶水）
&#8226;
1612墨，砚
&#8226;
1613印章，印油
&#8226;
1614笔
&#8226;
1615办公或家庭用胶带或粘合剂
&#8226;
1616办公室用绘图仪器，绘画仪器
&#8226;
1617绘画用具（不包括绘图仪器，笔）
&#8226;
1618打字机，眷写机，油印机及其附件（包括印刷铅字，印版）
&#8226;
1619教学用具（不包括教学实验用仪器）
&#8226;
1620室内模型物（不包括教学用模型标本）
&#8226;
1621宗教用品
第十七类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粘合剂<br />
[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用的化学制品.<br />
尤其包括：堆肥;<br />
非食品防腐盐.<br />
尤其不包括：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二类）；<br />
医学科学用化学制品（第五类）；<br />
杀真菌剂、除莠剂和消灭有害动物的制品（第五类）；<br />
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剂（第十六类）；<br />
食品用防腐盐（第三十类）；<br />
褥草（腐殖土的覆盖物）（第三十一类）.</p>
<p>&#8226;<br />
0101工业气体，单质</p>
<p>&#8226;<br />
0102用于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森林的工业化工原料</p>
<p>&#8226;<br />
0103放射性元素及其化学品</p>
<p>&#8226;<br />
0104用于工业、科学的化学品、化学制剂，不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用的化学制品</p>
<p>&#8226;<br />
0105用于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化学制剂</p>
<p>&#8226;<br />
0106化学试剂。</p>
<p>&#8226;<br />
0107摄影用化学用品及材料</p>
<p>&#8226;<br />
0108未加工的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不包括未加工的天然树脂）</p>
<p>&#8226;<br />
0109肥料。</p>
<p>&#8226;<br />
0110灭火用合成物。</p>
<p>&#8226;<br />
0111淬火用化学制剂</p>
<p>&#8226;<br />
0112焊接用化学制剂</p>
<p>&#8226;<br />
0113食品用化学品（不包括食品用防腐盐）</p>
<p>&#8226;<br />
0114鞣料及皮革用化学品</p>
<p>&#8226;<br />
0115工业用粘合剂和胶（不包括纸用粘合剂）</p>
<p>&#8226;<br />
0116纸浆</p>
<p>&#8226;<br />
0117能源。</p>
<p>第二类<br />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br />
[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制品。<br />
尤其包括：工业、手工业和艺术用颜料、清漆和漆；<br />
染衣用料；<br />
食品或饮料用着色剂。<br />
尤其不包括：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第一类）；<br />
洗衣和漂白用上蓝剂（第三类）；<br />
美容用染料（第三类）；<br />
颜料盒（学校用文具）（第十六类）；<br />
绝缘颜料和绝缘漆（第十七类）。.&#8226;<br />
0201染料，媒染剂（不包括食用）</p>
<p>&#8226;<br />
0202颜料（不包括食用、绝缘用），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p>
<p>&#8226;<br />
0203食品着色剂</p>
<p>&#8226;<br />
0204油墨</p>
<p>&#8226;<br />
0205涂料，油漆及附料（不包括绝缘漆），陶瓷釉</p>
<p>&#8226;<br />
0206防锈剂，木材防腐剂</p>
<p>&#8226;<br />
0207未加工的天然树脂</p>
<p>第三类<br />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br />
[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洗涤用品和化妆品.<br />
尤其包括:个人用除臭剂;<br />
化妆用卫生制剂.<br />
尤其不包括:清洁烟囱用化学制品（第一类）;<br />
生产过程中用的去渍用品（第一类）;<br />
非个人用除臭剂（第五类）;<br />
磨石或手磨砂轮（第八类）.</p>
<p>&#8226;<br />
0301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及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p>
<p>&#8226;<br />
0302清洁、去渍用制剂</p>
<p>&#8226;<br />
0303抛光、擦亮制剂</p>
<p>&#8226;<br />
0304研磨用材料及其制剂</p>
<p>&#8226;<br />
0305香料，香精油</p>
<p>&#8226;<br />
0306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p>
<p>&#8226;<br />
0307牙膏，洗牙用制剂</p>
<p>&#8226;<br />
0308熏料</p>
<p>&#8226;<br />
0309动物用洗涤剂，化妆品</p>
<p>第四类<br />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油,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br />
[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工业用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br />
尤其不包括:某些特种工业用油及油脂（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8226;<br />
0401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油，润滑剂（不包括燃料用油）</p>
<p>&#8226;<br />
0402液体、气体燃料和照明燃料</p>
<p>&#8226;<br />
0403固体燃料</p>
<p>&#8226;<br />
0404工业用蜡</p>
<p>&#8226;<br />
0405照明用蜡烛和灯芯</p>
<p>&#8226;<br />
0406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p>
<p>&#8226;<br />
0407能源</p>
<p>第五类<br />
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锈剂</p>
<p>[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br />
尤其包括:化妆品除外的个人保健用卫生制剂;<br />
非人用除臭剂;<br />
不含烟草的医用卷烟.<br />
尤其不包括:化妆用卫生用品（第三类）;<br />
个人用除臭剂（香料）（第三类）;<br />
矫形用绷带（第十类）.&#8226;<br />
0501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p>
<p>&#8226;<br />
0502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p>
<p>&#8226;<br />
0503净化制剂</p>
<p>&#8226;<br />
0504兽药</p>
<p>&#8226;<br />
0505杀虫剂，除莠剂，农药</p>
<p>&#8226;<br />
0506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p>
<p>&#8226;<br />
0507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p>
<p>第六类<br />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br />
[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未加工的和半制成的普通金属,以及这些金属的简单制品.<br />
尤其不包括:铝土（第一类）;<br />
汞，锑，破金属的碱土金属（第一类）;<br />
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p>
<p>&#8226;<br />
0601普通金属及其合金、板、各种型材（不包括焊接及铁路用金属材料）</p>
<p>&#8226;<br />
0602普通金属管及其配件</p>
<p>&#8226;<br />
0603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不包括建筑小五金）</p>
<p>&#8226;<br />
0604铁路用金属材料</p>
<p>&#8226;<br />
0605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网、带</p>
<p>&#8226;<br />
0606电线电缆架空输电线路用附件（非电气零部件）</p>
<p>&#8226;<br />
0607钉及标准紧固件</p>
<p>&#8226;<br />
0608家具及门窗的金属附件</p>
<p>&#8226;<br />
0609日用五金器具</p>
<p>&#8226;<br />
0610非电子锁</p>
<p>&#8226;<br />
0611保险箱柜，金属柜</p>
<p>&#8226;<br />
0612金属器具，金属硬件（非机器零件）</p>
<p>&#8226;<br />
0613金属容器</p>
<p>&#8226;<br />
0614金属标牌</p>
<p>&#8226;<br />
0615动物用金属制品</p>
<p>&#8226;<br />
0616焊接用金属材料（不包括塑料焊丝）</p>
<p>&#8226;<br />
0617锚，停船用金属浮动船坞，金属下锚桩</p>
<p>&#8226;<br />
0618手铐，医院用的金属身份证明手镯</p>
<p>&#8226;<br />
0619(测气象或风力的）金属浆叶，金属风标</p>
<p>&#8226;<br />
0620金属植物保护器</p>
<p>&#8226;<br />
0621捕野兽陷阱</p>
<p>&#8226;<br />
0622普通金属艺术品，青铜（艺术品）</p>
<p>&#8226;<br />
0623矿石，矿砂</p>
<p>&#8226;<br />
0624金属棺（埋葬用），金属棺材扣件，棺材用金属器材</p>
<p>第七类<br />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br />
[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要机器、机床、马达和发动机.<br />
尤其包括:各类马达、发动机零件;<br />
电动清洁机器和设备.<br />
尤其不包括:某些专用机器和机床（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br />
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和器械（第八类）;<br />
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发动机（第十二类）.</p>
<p>&#8226;<br />
0701农业用机械及部件（不包括小农具）</p>
<p>&#8226;<br />
0702渔牧业用机械及器具</p>
<p>&#8226;<br />
0703伐木、锯木、木材加工及火柴生产用机械及器具</p>
<p>&#8226;<br />
0704造纸及加工纸制品工业用机械及器具</p>
<p>&#8226;<br />
0705印刷工业用机构及器具</p>
<p>&#8226;<br />
0706纤维加工及纺织、针织工业用机械及部件</p>
<p>&#8226;<br />
0707印染工业用机械</p>
<p>&#8226;<br />
0708制茶工业用机械</p>
<p>&#8226;<br />
0709食品工业用机械及部件</p>
<p>&#8226;<br />
0710酿造、饮料工业用机械</p>
<p>&#8226;<br />
0711烟草工业用机械</p>
<p>&#8226;<br />
0712皮革工业用机械</p>
<p>&#8226;<br />
0713缝纫、制鞋工业用机械</p>
<p>&#8226;<br />
0714自行车工业用设备</p>
<p>&#8226;<br />
0715陶瓷、砖、瓦制造机械</p>
<p>&#8226;<br />
0716雕刻机，校准机</p>
<p>&#8226;<br />
0717制电池机械</p>
<p>&#8226;<br />
0718日用杂品加工机械</p>
<p>&#8226;<br />
0719制搪瓷机</p>
<p>&#8226;<br />
0720制灯泡机械</p>
<p>&#8226;<br />
0721包装机械（不包括成套设备专用包装机械）</p>
<p>&#8226;<br />
0722民用煤加工机械</p>
<p>&#8226;<br />
0723厨房家用器具（不包括烹调、电气加热设备及厨房手工具）</p>
<p>&#8226;<br />
0724洗衣机</p>
<p>&#8226;<br />
0725制药工业用机械及部件</p>
<p>&#8226;<br />
0726橡胶、塑料工机械</p>
<p>&#8226;<br />
0727玻璃工业用机械</p>
<p>&#8226;<br />
0728化肥设备</p>
<p>&#8226;<br />
0729其他化学工业用机械</p>
<p>&#8226;<br />
0730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械</p>
<p>&#8226;<br />
0731冶炼工业用设备</p>
<p>&#8226;<br />
0732石油开采、精炼工业用设备</p>
<p>&#8226;<br />
0733建筑、铁道、土木工程用机械</p>
<p>&#8226;<br />
0734起重运输机械</p>
<p>&#8226;<br />
0735锻压设备</p>
<p>&#8226;<br />
0736铸造机械</p>
<p>&#8226;<br />
0737蒸气动力设备</p>
<p>&#8226;<br />
0738内燃动力设备</p>
<p>&#8226;<br />
0739风力、水力动力设备</p>
<p>&#8226;<br />
0740办公用制针钉机械</p>
<p>&#8226;<br />
0741制钮扣拉链机械</p>
<p>&#8226;<br />
0742金属切削机床，切削工具和其他金属加工机械</p>
<p>&#8226;<br />
0743非手工操作的手工具</p>
<p>&#8226;<br />
0744静电、电子工业用设备</p>
<p>&#8226;<br />
0745光学工业用设备</p>
<p>&#8226;<br />
0746气体分离设备</p>
<p>&#8226;<br />
0747喷漆机具</p>
<p>&#8226;<br />
0748马达（包括发电机，电动机，船用马达，不包括车辆用马达）及各类马达零部件</p>
<p>&#8226;<br />
0749泵，气体压缩机，风机,阀,液压元件，气动元件</p>
<p>&#8226;<br />
0750机器传动用联轴节，传动带及其他机器零部件</p>
<p>&#8226;<br />
0751焊接机械</p>
<p>&#8226;<br />
0752清洁、废物处理机械</p>
<p>&#8226;<br />
0753单一商品</p>
<p>第八类<br />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br />
[注释]本类主要包括各种行业的手工用具和器械.<br />
尤其包括:贵重金属制刀、叉和勺餐具;<br />
电动剃刀、理发推子（手工器具）.<br />
尤其不包括:某些专用工具（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br />
马达带动的器械和工具（第七类）;<br />
外科手术刀（第十类）;<br />
切纸刀（第十六类）;<br />
击剑用兵器（第二十八类）.</p>
<p>&#8226;<br />
0801手动研磨器具</p>
<p>&#8226;<br />
0802小农具（不包括农业、园艺用刀剪）</p>
<p>&#8226;<br />
0803林业、园艺用手工具</p>
<p>&#8226;<br />
0804畜牧业用手工具</p>
<p>&#8226;<br />
0805渔业用手工具</p>
<p>&#8226;<br />
0806理发工具，修指甲刀</p>
<p>&#8226;<br />
0807非动力手工具（不包括刀、剪）</p>
<p>&#8226;<br />
0808非动力手工器具</p>
<p>&#8226;<br />
0809专业用手工具</p>
<p>&#8226;<br />
0810刀剪（不包括机械刀片，文具刀）</p>
<p>&#8226;<br />
0811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p>
<p>&#8226;<br />
0812餐具刀、叉、匙</p>
<p>第九类<br />
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br />
[注释]<br />
尤其包括:实验室科研用仪器及器械;领航用电气仪器及器械,如测量和传令仪器及器械;下列电气仪器及器械:<br />
（1）某些电热工具和器具,即电烙铁、电熨斗,如果不是电动产品,就属于第八类;<br />
（2）一些器材和设备,电暖衣服,汽车上的点烟器,如果不是电动的,就属于其他类别;<br />
（3）量角器,穿孔卡式办公机械,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联用的娱乐装置.<br />
（4）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不管是录制的媒体或传播工具,也就是,录制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或从远程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br />
尤其不包括:下列电动仪器及器械:<br />
（1）炊事用电气用具（食品碾磨和搅拌器、榨果汁器、电动磨咖啡器等）和第七类中使用电动机的其他设备及器具;<br />
（2）电动剃刀,理发推子（第八类）;<br />
（3）电动牙刷和梳子（第二十一类）;<br />
（4）房间加热或液体加热、烹调、通风等电器设备（第十一类）；<br />
（5）钟表和其他计时器（第十四类）；<br />
（6）时间控制钟（第十四类）&#8226;<br />
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p>
<p>&#8226;<br />
0902记录、自动售货机和其他记数检测器</p>
<p>&#8226;<br />
0903其他办公用机械（不包括打字机,誉写机，油印机）</p>
<p>&#8226;<br />
0904衡器</p>
<p>&#8226;<br />
0905量具</p>
<p>&#8226;<br />
0906信号器具</p>
<p>&#8226;<br />
0907通讯导航设备</p>
<p>&#8226;<br />
0908音像设备</p>
<p>&#8226;<br />
0909摄影、电影用具及仪器</p>
<p>&#8226;<br />
0910测量仪器仪表，实验室用器具，电测量仪器，科学仪器</p>
<p>&#8226;<br />
0911光学仪器</p>
<p>&#8226;<br />
0912电源材料</p>
<p>&#8226;<br />
0913电器用晶体及碳素材料，电子、电气通用元件</p>
<p>&#8226;<br />
0914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p>
<p>&#8226;<br />
0915电镀、电解设备</p>
<p>&#8226;<br />
0916灭火器具</p>
<p>&#8226;<br />
0917电弧切割、焊接设备及器具</p>
<p>&#8226;<br />
0918工业用X光机械设备</p>
<p>&#8226;<br />
0919安全救护器具</p>
<p>&#8226;<br />
0920警报装置，电铃</p>
<p>&#8226;<br />
0921眼镜及附件</p>
<p>&#8226;<br />
0922电池，充电器</p>
<p>&#8226;<br />
0923电影片，已曝光材料</p>
<p>&#8226;<br />
0924其他</p>
<p>第十类<br />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br />
[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医疗仪器、器械及用品.<br />
尤其包括:医用专门器具;<br />
某些橡胶卫生用品（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br />
矫形用绷带.</p>
<p>&#8226;<br />
1001外科、医疗和兽医用仪器、器械、设备（不包括电子、核子、电疗、医疗用X光设备、器械及仪器）</p>
<p>&#8226;<br />
1002牙科设备及器具</p>
<p>&#8226;<br />
1003医疗用电、核子、电疗和X光设备</p>
<p>&#8226;<br />
1004医疗用辅助器具，设备和用品</p>
<p>&#8226;<br />
1005奶嘴，奶瓶</p>
<p>&#8226;<br />
1006避孕用品</p>
<p>&#8226;<br />
1007假肢，假发和假器官</p>
<p>&#8226;<br />
1008矫形用品</p>
<p>&#8226;<br />
1009缝合用材料</p>
<p>第十一类<br />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br />
[注释]<br />
尤其包括:空调装置,电或非电暖床器,加热水瓶,加热锅,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电水壶,电热烹调用具.<br />
尤其不包括:制造蒸气的装置（第七类）、电热服（第九类）.</p>
<p>&#8226;<br />
1101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p>
<p>&#8226;<br />
1102喷焊灯</p>
<p>&#8226;<br />
1103汽灯，油灯</p>
<p>&#8226;<br />
1104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p>
<p>&#8226;<br />
1105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p>
<p>&#8226;<br />
1106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令暖房设备）</p>
<p>&#8226;<br />
1107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p>
<p>&#8226;<br />
1108水暖管件</p>
<p>&#8226;<br />
1109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p>
<p>&#8226;<br />
1110消毒和净化设备</p>
<p>&#8226;<br />
1111小型取暖器</p>
<p>&#8226;<br />
1112不属于别类的打火器具</p>
<p>&#8226;<br />
1113核能反应设备</p>
<p>第十二类<br />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br />
[注释]<br />
尤其包括:陆地车辆马达和发动机;<br />
陆地车辆联轴传动元件;<br />
气垫车<br />
尤其不包括:车辆的某些部件（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br />
铁路用金属材料（第六类）;<br />
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发动机、联轴和传动元件,各种马达和发动机零件（第七类）</p>
<p>&#8226;<br />
1201火车及其零部件</p>
<p>&#8226;<br />
1202汽车，电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p>
<p>&#8226;<br />
1203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p>
<p>&#8226;<br />
1204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p>
<p>&#8226;<br />
1205缆车，架空运输设备</p>
<p>&#8226;<br />
1206轮椅，手推车，儿童车</p>
<p>&#8226;<br />
1207畜力车辆</p>
<p>&#8226;<br />
1208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p>
<p>&#8226;<br />
1209空用运载器（不包括飞机轮胎）</p>
<p>&#8226;<br />
1210水用运载器</p>
<p>第十三类<br />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br />
[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火器和花炮商品<br />
尤其不包括:火柴（第三十四类）&#8226;<br />
1301火器，军火及子弹</p>
<p>&#8226;<br />
1302爆炸物</p>
<p>&#8226;<br />
1303烟火，爆竹</p>
<p>&#8226;<br />
1304个人防护器具</p>
<p>第十四类<br />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鹭金属制品或镀有鹭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br />
[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及不属于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并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br />
尤其包括：首饰品（仿首饰品和鹭金属首饰及宝石）;<br />
衬衫补袖口的链扣,领带别针.<br />
尤其不包括：按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br />
牙科用金粉（第五类）;<br />
刀、叉和勺餐具（第八类）;<br />
电开关（第九类）;<br />
金笔尖（第十六类）;茶壶（第二十一类）;金银线制刺绣品(二十六类);雪茄烟盒(三十四类).&#8226;<br />
1401贵重金属及其合金</p>
<p>&#8226;<br />
1402贵重金属盒</p>
<p>&#8226;<br />
1403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p>
<p>&#8226;<br />
1404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p>
<p>第十五类<br />
乐器<br />
[注释]<br />
尤其包括:机械钢琴及其附件;<br />
八音盒;电动和电子乐器.<br />
尤其不包括:录音、播音、扩音和放音设备（第九类）.<br />
第十六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8226;<br />
1501乐器<br />
&#8226;<br />
1502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p>
<p>第十六类<br />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p>
<p>[注释]<br />
本类主要包括纸、纸制品和办公用品.<br />
尤其包括:切纸刀;<br />
油印机;包装用塑料纸、塑料提兜和塑料袋.<br />
尤其不包括:某些纸制品或纸板制品（查阅按字母排队列的分类表;颜料（第二）;<br />
艺术家用手工用具（如修平刀、雕塑剪）（第八类）.</p>
<p>&#8226;<br />
1601工业用纸</p>
<p>&#8226;<br />
1602技术用纸（不包括绝缘纸）</p>
<p>&#8226;<br />
1603生活用纸</p>
<p>&#8226;<br />
1604纸板</p>
<p>&#8226;<br />
1605办公、日用纸制品</p>
<p>&#8226;<br />
1606印刷出版物</p>
<p>&#8226;<br />
1607照片，图片，图画</p>
<p>&#8226;<br />
1608纸牌，扑克牌</p>
<p>&#8226;<br />
1609纸及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物品</p>
<p>&#8226;<br />
1610办公装订，切削用具</p>
<p>&#8226;<br />
1611办公文具（不包括笔，墨，印，胶水）</p>
<p>&#8226;<br />
1612墨，砚</p>
<p>&#8226;<br />
1613印章，印油</p>
<p>&#8226;<br />
1614笔</p>
<p>&#8226;<br />
1615办公或家庭用胶带或粘合剂</p>
<p>&#8226;<br />
1616办公室用绘图仪器，绘画仪器</p>
<p>&#8226;<br />
1617绘画用具（不包括绘图仪器，笔）</p>
<p>&#8226;<br />
1618打字机，眷写机，油印机及其附件（包括印刷铅字，印版）</p>
<p>&#8226;<br />
1619教学用具（不包括教学实验用仪器）</p>
<p>&#8226;<br />
1620室内模型物（不包括教学用模型标本）</p>
<p>&#8226;<br />
1621宗教用品</p>
<p>第十七类<br />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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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商标代理管理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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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May 2010 03:46:4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商标代理]]></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index.php/archives/1036</guid>
		<description><![CDAT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p>
<p>《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p>局长：周伯华</p>
<p>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br />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p>
<p>第一条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p>
<p>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p>
<p>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p>
<p>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p>
<p>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p>
<p>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p>
<p>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p>
<p>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p>
<p>第六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p>
<p>（一）代理<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p>
<p>（二）提供商标<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法律咨询" target="_blank">法律咨询</a></span>，担任商标<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flgw/42.html" title="法律顾问" target="_blank">法律顾问</a></span>；</p>
<p>（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p>
<p>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p>
<p>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p>
<p>第八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p>
<p>第九条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p>
<p>（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p>
<p>（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p>
<p>（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p>
<p>第十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p>
<p>第十一条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p>
<p>第十二条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p>
<p>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p>
<p>（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p>
<p>（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p>
<p>（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p>
<p>（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p>
<p>第十四条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p>
<p>（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p>
<p>（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p>
<p>（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p>
<p>（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p>
<p>第十五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p>
<p>第十六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p>
<p>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p>
<p>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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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商标注册查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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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9 May 2010 03:46:4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商标代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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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查询的内容是什么?综
合查询包括以下部分：最佳保护: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确定应申请注册的类
别。商标查询:基于确定的最佳保护范围，我们对已在先注册商标
进行深度的查询，以确定是否存在近似文字或图形商标。分析和
建议:根据对商标的查询和专业经验，我们的律师将给出一份商标注册成功可能性的估计。还会给出一份有关商标注册过程的总建议。商标注册建议书:根据以上建议，我们的律师将给出一份商标注册建议书，供客户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作为参考。
我们提供的查询服务有两种：
内部查询服务，该项服务是免费的，时间为2个工作小时（正常情况）
代理政府查询服务，该项服务遵循查询自愿、有偿、查询结果仅供参考的原则，时间
为2个工作日。每个商标每类别查询费用：中文，人民币120元；英文，人民币120元；图形，人民币400元。注：查询结果不等于审查结果。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查询的内容是什么?综<br />
合查询包括以下部分：最佳保护: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确定应申请注册的类<br />
别。<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html/38/0/633/1.htm" title="商标查询" target="_blank">商标查询</a></span>:基于确定的最佳保护范围，我们对已在先注册商标<br />
进行深度的查询，以确定是否存在近似文字或图形商标。分析和<br />
建议:根据对商标的查询和专业经验，我们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将给出一份<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成功可能性的估计。还会给出一份有关<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过程的总建议。<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建议书:根据以上建议，我们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a></span>将给出一份商标注册建议书，供客户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作为参考。<br />
我们提供的查询服务有两种：<br />
内部查询服务，该项服务是免费的，时间为2个工作小时（正常情况）<br />
代理政府查询服务，该项服务遵循查询自愿、有偿、查询结果仅供参考的原则，时间<br />
为2个工作日。每个商标每类别查询费用：中文，人民币120元；英文，人民币120元；图形，人民币400元。注：查询结果不等于审查结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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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038</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038#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9 May 2010 03:46:4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商标代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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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Agreementfor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Trade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Agreementfor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Trade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p>
<p>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p>
<p>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p>
<p>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p>
<p>《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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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商标注册异议申请</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039</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03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9 May 2010 03:46:4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商标代理]]></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index.php/archives/1039</guid>
		<description><![CDATA[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商标异议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填表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简要说明</p>
<p>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p>
<p>二、办理途径</p>
<p>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p>
<p>（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p>
<p>（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p>
<p>1、直接到商标局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大厅办理；</p>
<p>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p>
<p>三、办理步骤</p>
<p>（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p>
<p>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p>
<p>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p>
<p>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p>
<p>（二）直接到<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大厅办理</p>
<p>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p>
<p>2、在<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注册" target="_blank">商标注册</a></span>大厅提交申请书件；</p>
<p>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p>
<p>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p>
<p>（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p>
<p>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p>
<p>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p>
<p>四、申请书件的准备</p>
<p>（一）应提交的书件</p>
<p>（1）商标异议申请书；</p>
<p>（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p>
<p>（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p>
<p>（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p>
<p>（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p>
<p>（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p>
<p>（二）具体要求</p>
<p>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p>
<p>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p>
<p>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申请" target="_blank">商标申请</a></span>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p>
<p>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p>
<p>5、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p>
<p>五、商标异议申请注意事项</p>
<p>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br />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p>
<p>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p>
<p>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p>
<p>填表须知：</p>
<p>1、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br />
2、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br />
3、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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