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北京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87; 软件著作权登记</title>
	<atom:link href="http://www.sbcc.cn/archives/category/soft/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www.sbcc.cn</link>
	<description>Shengfeng Intellectual Property</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Tue, 16 Nov 2010 05:19:14 +0000</lastBuildDate>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2.8.4</generator>
	<language>e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item>
		<title>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44</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44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8 Oct 2010 05:46:32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archives/1444</guid>
		<description><![CDATA[外国人、无国籍人著作财产权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取决于外国人是否成为中国的著作权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取得中国的著作权人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上述三个条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出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来没有在任何国家出版过，通过合法程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中国境外出版，三十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未在任何国家出版过，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符合上述条件和“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情形，取得中国著作权人资格，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财产权也当然受到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计算享有中国籍著作权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期限起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截止于该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外国人、无国籍人著作财产权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取决于外国人是否成为中国的著作权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取得中国的著作权人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上述三个条件中“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出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来没有在任何国家出版过，通过合法程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中国境外出版，三十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未在任何国家出版过，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符合上述条件和“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情形，取得中国著作权人资格，其著作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财产权也当然受到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计算享有中国籍著作权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财产权保护的期限起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截止于该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sbcc.cn/archives/1444/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软件使用许可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基础</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41</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441#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5 Oct 2010 02:38:32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441</guid>
		<description><![CDATA[一、软件使用许可的特点
1、易复制性；
2、广泛的使用性；
3、大量的软件使用许可是直接针对最终用户。
二、软件使用许可的法律基础
《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针对软件用户的使用许可本质上是基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由于将软件装入计算机系统中使用必然伴随着复制行为，所以用户只有得到权利人的授予权，即所谓合法软件复制品所有人才能使用软件，否则将构成侵权。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软件使用许可的特点</p>
<p>1、易复制性；</p>
<p>2、广泛的使用性；</p>
<p>3、大量的软件使用许可是直接针对最终用户。</p>
<p>二、软件使用许可的法律基础</p>
<p>《著作权法》</p>
<p>《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p>
<p>针对软件用户的使用许可本质上是基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由于将软件装入计算机系统中使用必然伴随着复制行为，所以用户只有得到权利人的授予权，即所谓合法软件复制品所有人才能使用软件，否则将构成侵权。</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sbcc.cn/archives/1441/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订立方式的特点</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36</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436#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1 Sep 2010 07:48:0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436</guid>
		<description><![CDATA[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一种。软件不同于普通作品而具有一定的技术功能，因此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有其独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常规订立方式
一般大型软件的使用许可合同往往采用常规方式订立，即“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的生效在我国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
二、启封合同
由于软件应用的广泛性，我们在市场上见到软件产品大多在其包括的封口上，用显著的文字标印有使用许可协议的全部实体条款。如果购买人同意该协议的内容， 便可打开该软件包装的封口，启封意味着合同生效。若不同意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产品原封退还销售商，销售商应当全部退款。这种直接贴印在软件产品封口 合同即被称作“启封合同”。
启封合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合同，在软件销售中常常采用。软件权利人提出合同条款的行为即是要约，而使用人的启封行为即是承诺。类似于格式合同。由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有的国家不承认这种合同的效力。
三、电子商务
软件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将及其文档传给使用人，用人通过网上以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省去了专门送货交货的手续。目前已经有不少软件采用这种方式销售或进行版本升级。另外，还有采用网上注册获得软件使用许可的方式。通过网络订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将会越来越普遍。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一种。软件不同于普通作品而具有一定的技术功能，因此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有其独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
<p><strong>一、常规订立方式</strong></p>
<p>一般大型软件的使用许可合同往往采用常规方式订立，即“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合同便宣告成立。承诺的生效在我国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p>
<p><strong>二、启封合同</strong></p>
<p>由于软件应用的广泛性，我们在市场上见到软件产品大多在其包括的封口上，用显著的文字标印有使用许可协议的全部实体条款。如果购买人同意该协议的内容， 便可打开该软件包装的封口，启封意味着合同生效。若不同意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产品原封退还销售商，销售商应当全部退款。这种直接贴印在软件产品封口 合同即被称作“启封合同”。</p>
<p>启封合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合同，在软件销售中常常采用。软件权利人提出合同条款的行为即是要约，而使用人的启封行为即是承诺。类似于格式合同。由于<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yer8.com/lawyer/flfg/235.html" title="合同法" target="_blank">合同法</a></span>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有的国家不承认这种合同的效力。</p>
<p><strong>三、电子商务</strong></p>
<p>软件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将及其文档传给使用人，用人通过网上以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省去了专门送货交货的手续。目前已经有不少软件采用这种方式销售或进行版本升级。另外，还有采用网上注册获得软件使用许可的方式。通过网络订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将会越来越普遍。</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sbcc.cn/archives/1436/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通过网络传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33</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433#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0 Sep 2010 09:27:3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433</guid>
		<description><![CDATA[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须向音协支付报酬。通过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提供手机振铃下载服务收费标准
使用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中国大陆用户下载为移动通讯设备终端振铃，音协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下载收费的14%，该项费用每首歌曲每次下载的最低保障为0.14元人民币。
上述费用的预付保障金数额为：每首歌曲每年200元人民币。申请使用歌曲的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年以上依此类推。
以上预付保障金应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签定时支付。
预付保障金可以充抵，以每次结算的著作权使用费充抵；实行单曲充抵,即每首歌曲每年最多充抵人民币200元。预付保障金充抵不完的，不退还，也不可累加到下一续展期继续充抵。
如果将一首完整的歌曲截成数段分别制作成数首铃声，仍按一首的标准交费，但是在制作铃声时不能改变原音乐作品的旋律，否则构成对音乐著作权人修改权的侵权。
二、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提供试听下载收费标准
在互联网上使用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采取基本费用+收入分成的方法收取使用费。
（一） 基本费用：
每上载一首歌曲，每年支付人民币200元。
（二）收入分成：
1、仅提供试听服务的，按广告收入的5%支付使用费。广告收费仅指音乐页面的广告收费，并非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益，而是指包括成本在内的制作及发布广告的总收费。没有广告的，该项费用为零。
2、提供试听及下载服务的，按广告收入的5%和下载收费的10%支付使用费。
以上基本费用应在《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签订时支付。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须向音协支付报酬。通过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如下：</p>
<p><strong>一、提供手机振铃下载服务收费标准</strong></p>
<p>使用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中国大陆用户下载为移动通讯设备终端振铃，音协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下载收费的14%，该项费用每首歌曲每次下载的最低保障为0.14元人民币。<br />
上述费用的预付保障金数额为：每首歌曲每年200元人民币。申请使用歌曲的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年以上依此类推。<br />
以上预付保障金应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签定时支付。<br />
预付保障金可以充抵，以每次结算的著作权使用费充抵；实行单曲充抵,即每首歌曲每年最多充抵人民币200元。预付保障金充抵不完的，不退还，也不可累加到下一续展期继续充抵。<br />
如果将一首完整的歌曲截成数段分别制作成数首铃声，仍按一首的标准交费，但是在制作铃声时不能改变原音乐作品的旋律，否则构成对音乐著作权人修改权的侵权。</p>
<p><strong>二、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提供试听下载收费标准</strong></p>
<p>在互联网上使用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采取基本费用+收入分成的方法收取使用费。</p>
<p>（一） 基本费用：<br />
每上载一首歌曲，每年支付人民币200元。</p>
<p>（二）收入分成：<br />
1、仅提供试听服务的，按广告收入的5%支付使用费。广告收费仅指音乐页面的广告收费，并非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益，而是指包括成本在内的制作及发布广告的总收费。没有广告的，该项费用为零。<br />
2、提供试听及下载服务的，按广告收入的5%和下载收费的10%支付使用费。<br />
以上基本费用应在《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签订时支付。</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sbcc.cn/archives/1433/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微软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升级</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134</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13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13 May 2010 14:51:0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category><![CDATA[侵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微软]]></category>
		<category><![CDATA[诉讼]]></category>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134</guid>
		<description><![CDATA[    近日，微软的维权行动变得比以往更加活跃。先是有在上海的大众保险侵权案件，判处了据说是创纪录的高赔偿额度；然后是在东莞的法院中，微软将其向网吧的索赔金额翻了一番还要多。是什么原因导致微软的“爆发”，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爆发呢？
　　新浪科技讯 5月12日消息，微软中国在东莞针对网吧业者的维权行动再度升级。来自东莞市动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动感网络)法人代表黄沛洪的消息称，微软对其索赔的金额已经由60万升至158万。
　　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动感网络是东莞一家颇具规模的网吧企业。黄沛洪对新浪科技表示，由于微软增加了索赔金额。因此原定今天开庭审理的案件被推迟，法院尚未通知具体开庭时间。
　　黄沛洪的另一个身份是东莞网吧协会副会长。“去年09年整年，我带着我们东莞网吧业主的代表，跟微软谈判，谈全行业的正版化，希望谈到合适的价格，双方谈了很多次都没有谈成。”黄沛洪说，由于谈判破裂，其所在的公司成为了微软的首个诉讼对象。
　　随着微软法律行动的展开，东莞网吧业可能面临的巨额索赔风险也由此暴露。根据黄沛洪提供的数据，东莞1056家网吧，共约20万台电脑。有媒体据此估计称，东莞网吧业可能面临高达1亿元以上的索赔。
　　微软中国已在多地开展了网吧正版化项目。一份4月底来自微软中国的数据称，自2009年在昆明的项目启动至今，该市已经有200多家网吧实现了软件正版化。
　　由于案件处于庭审期间，微软中国拒绝发表更多评论。
　　索赔金额成争议焦点
　　黄沛洪认同网吧业者使用正版软件的必要性，但他否认了微软对其的盗版指控。黄沛洪又称，此前已经与微软主动进行谈判，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微软所给出价格令其难以接受。
　　“微软最早要求980元/套，后来降到了580/套，但我们查到Windows XP家庭版公开报价才300来块，而OEM版的价格据说更低。”黄沛洪说，“微软要求我们网吧必须用商业版，而不是家庭版，但我们认为商业版定价高的多，功能却一样。”
　　这并非微软首次针对盗版的大额索赔，而“垄断”、“价格过高”常常成为被指控者对微软抱怨的焦点。4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盗版软件向微软赔偿217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微软在中国获得最高金额赔偿。在案件判决后，大众保险在媒体上以垄断为理由指责微软要价过高。
　　“微软作为其软件的著作权人，因为他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授权商业使用其软件的行为提起诉讼，本身并无不当之处。”著名知识产权律师于国富(博客)针对大众保险一案在其新浪博客撰文指出，“即使微软的行为最终被判定为垄断，其对自己生产软件的活动也是支付了巨大的人力、资金成本的，对其软件的使用要获得其授权，这一点仍然是应该尊重的。”
　　于国富说：“因此，我们需要讨论的，绝不是应该不应该盗版微软的软件产品的问题。而是微软有无垄断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定价的问题。而其产品定价，对于本案（编者注：指大众保险案）的赔偿额判定，无疑有巨大的影响。”
　　“法院要怎么判，我们也会尊重，但我们希望微软可以更为坦诚，回到谈判桌上。”黄沛洪说，对微软变更索赔金额感到困惑。
    早在针对微软诉大众保险案件的分析中，我就已经表达了我的看法。
    今天，我在微博上面给出了我的答案：
    我建议企业主都试用一下Linux，如果能用的话，尽快迁移吧。微软此前之所以能够容忍一定的盗版率，是因为其产品更新促进了销售。现在微软的新产品并没有原来那么吸引客户，大量用户在微软的新产品面前仍然保持经典的XP系统，为了促使那些盗版XP用户尽快迁移，微软肯定会增加打击盗版的力度。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style="color: #0000ff;">    近日，微软的维权行动变得比以往更加活跃。先是有在上海的大众保险侵权案件，判处了据说是创纪录的高赔偿额度；然后是在东莞的法院中，微软将其向网吧的索赔金额翻了一番还要多。是什么原因导致微软的“爆发”，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爆发呢？</span></p>
<p>　　新浪科技讯 5月12日消息，微软中国在东莞针对网吧业者的维权行动再度升级。来自东莞市动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简称动感网络)法人代表黄沛洪的消息称，微软对其索赔的金额已经由60万升至158万。</p>
<p>　　法院推迟开庭时间</p>
<p>　　动感网络是东莞一家颇具规模的网吧企业。黄沛洪对新浪科技表示，由于微软增加了索赔金额。因此原定今天开庭审理的案件被推迟，法院尚未通知具体开庭时间。</p>
<p>　　黄沛洪的另一个身份是东莞网吧协会副会长。“去年09年整年，我带着我们东莞网吧业主的代表，跟微软谈判，谈全行业的正版化，希望谈到合适的价格，双方谈了很多次都没有谈成。”黄沛洪说，由于谈判破裂，其所在的公司成为了微软的首个<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对象。</p>
<p>　　随着微软法律行动的展开，东莞网吧业可能面临的巨额索赔风险也由此暴露。根据黄沛洪提供的数据，东莞1056家网吧，共约20万台电脑。有媒体据此估计称，东莞网吧业可能面临高达1亿元以上的索赔。</p>
<p>　　微软中国已在多地开展了网吧正版化项目。一份4月底来自微软中国的数据称，自2009年在昆明的项目启动至今，该市已经有200多家网吧实现了软件正版化。</p>
<p>　　由于案件处于庭审期间，微软中国拒绝发表更多评论。</p>
<p>　　索赔金额成争议焦点</p>
<p>　　黄沛洪认同网吧业者使用正版软件的必要性，但他否认了微软对其的盗版指控。黄沛洪又称，此前已经与微软主动进行谈判，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微软所给出价格令其难以接受。</p>
<p>　　“微软最早要求980元/套，后来降到了580/套，但我们查到Windows XP家庭版公开报价才300来块，而OEM版的价格据说更低。”黄沛洪说，“微软要求我们网吧必须用商业版，而不是家庭版，但我们认为商业版定价高的多，功能却一样。”</p>
<p>　　这并非微软首次针对盗版的大额索赔，而“垄断”、“价格过高”常常成为被指控者对微软抱怨的焦点。4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盗版软件向微软赔偿217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微软在中国获得最高金额赔偿。在案件判决后，大众保险在媒体上以垄断为理由指责微软要价过高。</p>
<p>　　“微软作为其软件的著作权人，因为他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授权商业使用其软件的行为提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本身并无不当之处。”著名<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律师"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律师</a></span><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博客)针对大众保险一案在其新浪博客撰文指出，“即使微软的行为最终被判定为垄断，其对自己生产软件的活动也是支付了巨大的人力、资金成本的，对其软件的使用要获得其授权，这一点仍然是应该尊重的。”</p>
<p>　　<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sftd/1.html" title="于国富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target="_blank">于国富</a></span>说：“因此，我们需要讨论的，绝不是应该不应该盗版微软的软件产品的问题。而是微软有无垄断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定价的问题。而其产品定价，对于本案（编者注：指大众保险案）的赔偿额判定，无疑有巨大的影响。”</p>
<p>　　“法院要怎么判，我们也会尊重，但我们希望微软可以更为坦诚，回到谈判桌上。”黄沛洪说，对微软变更索赔金额感到困惑。</p>
<p>    早在针对<a href="http://b.lawyer8.com/index.php/2010/05/%e5%b0%b1%e5%be%ae%e8%bd%af%e8%b5%b7%e8%af%89%e5%a4%a7%e4%bc%97%e4%bf%9d%e9%99%a9%e4%be%b5%e6%9d%83%e4%b8%80%e6%a1%88%e7%9a%84%e5%88%86%e6%9e%90/" target="_self">微软诉大众保险案件的分析</a>中，我就已经表达了我的看法。</p>
<p>    今天，我在微博上面给出了我的答案：</p>
<p><span style="color: #0000ff;">    我建议企业主都试用一下Linux，如果能用的话，尽快迁移吧。微软此前之所以能够容忍一定的盗版率，是因为其产品更新促进了销售。现在微软的新产品并没有原来那么吸引客户，大量用户在微软的新产品面前仍然保持经典的XP系统，为了促使那些盗版XP用户尽快迁移，微软肯定会增加打击盗版的力度。</span></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sbcc.cn/archives/1134/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网上著作权受侵犯类型多</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102</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102#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0 May 2010 10:47:2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102</guid>
		<description><![CDATA[日前，四川省版权局通报了2009年度四川省著作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销售盗版音像制品侵权、使用盗版软件侵权、销售盗版玩具侵权、信息网络传播 权侵权等方面。
2009年，四川省版权局继续开展打击以网络侵权、预装盗版软件为重点的侵权盗版行为，共查办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407起，移送司法机关查处23起，查 缴侵权盗版制品185万册（盘）。同时，我省开始对玩具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在大型企业中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网上著作权受侵犯的类型呈多样化趋势。龚某某未经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许可，在其开办的音乐网站上载、传播10000余首音乐作 品，并利用在线试听方式进行营利，经查办，被没收服务器7台，罚款6万元。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日前，四川省<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局通报了2009年度四川省<a href="http://www.lawyer8.com/soft" target="_blank">著作权</a>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销售盗版音像制品侵权、使用盗版软件侵权、销售盗版玩具侵权、信息网络传播 权侵权等方面。</p>
<p>2009年，四川省<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局继续开展打击以网络侵权、预装盗版软件为重点的侵权盗版行为，共查办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407起，移送司法机关查处23起，查 缴侵权盗版制品185万册（盘）。同时，我省开始对玩具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在大型企业中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p>
<p>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网上著作权受侵犯的类型呈多样化趋势。龚某某未经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许可，在其开办的音乐网站上载、传播10000余首音乐作 品，并利用在线试听方式进行营利，经查办，被没收服务器7台，罚款6万元。</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sbcc.cn/archives/1102/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联系我们</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054</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05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9 May 2010 03:52: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index.php/archives/1054</guid>
		<description><![CDATA[中关村被誉为中国的“硅谷”，这里不仅云集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众多大学和科研院所，而且有着众多的软件和高科技企业。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北京总部就位于中关村的核心地带——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
您可以开车沿中关村大街直达我们的办公楼，也可以乘坐地铁10号线，从海淀黄庄站下车即可到达。另外716、717、732、320、332、特6、特4、814、808、801、718、355、307等十几条公交线路也在中关村大厦所在的海淀黄庄设有站点。
以下是我们的详细联系信息：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5层
邮编：100080
电话：+861051280101
电子邮件：ygf@lawyer8.com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中关村被誉为中国的“硅谷”，这里不仅云集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众多大学和科研院所，而且有着众多的软件和高科技企业。北京盛邦<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代理有限公司的北京总部就位于中关村的核心地带——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p>
<p>您可以开车沿中关村大街直达我们的办公楼，也可以乘坐地铁10号线，从海淀黄庄站下车即可到达。另外716、717、732、320、332、特6、特4、814、808、801、718、355、307等十几条公交线路也在中关村大厦所在的海淀黄庄设有站点。</p>
<p>以下是我们的详细联系信息：</p>
<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5层<br />
邮编：100080<br />
电话：+861051280101<br />
电子邮件：ygf@lawyer8.com</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sbcc.cn/archives/1054/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2009年上海知识产权界的“老新人”</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056</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056#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9 May 2010 03:52: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index.php/archives/1056</guid>
		<description><![CDATA[2009年3月，在法院工作26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年的原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国强接到调令，离开了熟悉的法院，成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5个月后，2009年8月26日，他被任命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
吕国强是一位在国内外有高知名度的专家型法官，先后荣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美国哈佛大学、德国马普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高级访问学者。过去的26年里，吕国强见证了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从无到有的全过程。
2009年，他又完成了从法官向政府官员的转变。对于这样的角色转化，吕国强并没有觉得很突兀，他认为无论是法官还是官员，他都没有离开知识产权，而且过去20多年的经验让他对新工作充满了信心。
吕国强调侃说，自己既是一个新兵，也是一个老兵。
不过对于吕国强来说，从司法到行政还意味着工作面变得更宽，内容也更丰富，工作更具有挑战性了。
上任伊始，吕国强就在思考上海知识产权未来的发展。他认为上海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始终围绕着上海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去布局，围绕着上海九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去布局，更加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创新力，提升企业运用、创造、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能力。要提升上海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多层次多渠道培养知识产权各类人才，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而更现实的是，2010年的世博会迫在眉睫，从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来保证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是工作的重中之重。2010年，也是《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实施的最后一年，制定下一个五年计划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009年，对于吕国强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被全球著名的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全球知识产权界50位最具影响人物”；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荣誉称号，为法官生涯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谦虚的吕国强表示，这一切是对中国和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的肯定，是对上海法官团队的肯定。他还说：“我在法院工作了26年，这是我人生一段终生难忘和充满激情的岁月。在这神圣而又光荣的岗位上，我尽了一份心，出了一份力，与知识产权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也收获了受益终生的精神财富。”
从法官到官员，告别“好运”的2009，吕国强这位“老新人”将向新工作发起冲锋。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09年3月，在法院工作26年，从事<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审判工作20年的原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国强接到调令，离开了熟悉的法院，成为上海市<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副局长。5个月后，2009年8月26日，他被任命为上海市<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党组书记、局长。<br />
吕国强是一位在国内外有高知名度的专家型法官，先后荣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美国哈佛大学、德国马普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高级访问学者。过去的26年里，吕国强见证了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从无到有的全过程。<br />
2009年，他又完成了从法官向政府官员的转变。对于这样的角色转化，吕国强并没有觉得很突兀，他认为无论是法官还是官员，他都没有离开知识产权，而且过去20多年的经验让他对新工作充满了信心。<br />
吕国强调侃说，自己既是一个新兵，也是一个老兵。<br />
不过对于吕国强来说，从司法到行政还意味着工作面变得更宽，内容也更丰富，工作更具有挑战性了。<br />
上任伊始，吕国强就在思考上海知识产权未来的发展。他认为上海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始终围绕着上海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去布局，围绕着上海九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去布局，更加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创新力，提升企业运用、创造、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能力。要提升上海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多层次多渠道培养知识产权各类人才，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br />
而更现实的是，2010年的世博会迫在眉睫，从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来保证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是工作的重中之重。2010年，也是《上海<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战略"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战略</a></span>纲要（2004-2010）》实施的最后一年，制定下一个五年计划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br />
2009年，对于吕国强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被全球著名的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全球知识产权界50位最具影响人物”；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荣誉称号，为法官生涯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谦虚的吕国强表示，这一切是对中国和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的肯定，是对上海法官团队的肯定。他还说：“我在法院工作了26年，这是我人生一段终生难忘和充满激情的岁月。在这神圣而又光荣的岗位上，我尽了一份心，出了一份力，与知识产权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也收获了受益终生的精神财富。”<br />
从法官到官员，告别“好运”的2009，吕国强这位“老新人”将向新工作发起冲锋。</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sbcc.cn/archives/1056/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互联网影视剧版权交易现泡沫</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057</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057#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9 May 2010 03:52: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index.php/archives/1057</guid>
		<description><![CDATA[&#8220;这是一个戏剧性的变化，视频行业从过去的盗版现象不少，到现在买不到版权，抢不到版权，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泡沫。这个行业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泡沫。如果温州老板看到电视剧版权的行情，他们甚至会觉得炒房子也没炒版权赚得快。&#8221;国内最大的视频网站巨头优酷CFO兼高级副总裁刘德乐昨天表示，视频行业从业者在激烈竞争中把版权价格抬得太高，担心可能会迫使一些网站重新回到盗版老路上，由此呼吁视频同行保持自律的态度，合理共同建设平台。
据透露，《士兵突击》当年在卖互联网交易版权的时候才4000多元一集，而到了《我的团长我的团》，平均下来大概4万左右一集。&#8221;去年大家还在讨论能不能跨过5万一集的门槛，今年不知道是不是泡沫的作用，现在有个别的剧喊到20万一集，普遍的在10万左右的比较多。&#8221;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8220;这是一个戏剧性的变化，视频行业从过去的盗版现象不少，到现在买不到<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抢不到<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泡沫。这个行业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泡沫。如果温州老板看到电视剧<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的行情，他们甚至会觉得炒房子也没炒版权赚得快。&#8221;国内最大的视频网站巨头优酷CFO兼高级副总裁刘德乐昨天表示，视频行业从业者在激烈竞争中把版权价格抬得太高，担心可能会迫使一些网站重新回到盗版老路上，由此呼吁视频同行保持自律的态度，合理共同建设平台。</p>
<p>据透露，《士兵突击》当年在卖互联网交易版权的时候才4000多元一集，而到了《我的团长我的团》，平均下来大概4万左右一集。&#8221;去年大家还在讨论能不能跨过5万一集的门槛，今年不知道是不是泡沫的作用，现在有个别的剧喊到20万一集，普遍的在10万左右的比较多。&#8221;</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sbcc.cn/archives/1057/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有限表达”</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058</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058#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09 May 2010 03:52: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软件著作权登记]]></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index.php/archives/1058</guid>
		<description><![CDATA[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因此一般来说，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如果当事双方的表达方式同一或者是类似，基本都可以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但该原则在涉及“有限表达”时，应予以排除适用，以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和鼓励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宗旨。司法实践中，涉及“有限表达”的案例并不多见，因此，如何恰当的理解和适用“有限表达”原则，是每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应当慎重以待的。
2008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中认为：由于英语单词构成的特殊性，最相近似类比单词的选择往往具有很大局限性，不能排除就同一个单词的记忆，被告选择与原告相同的类比单词，即不能因为原告的选择而限制其他人的合理联想。同时，在采取谐音方式记忆单词时，由于英语读音的惟一性和确定性，决定了用于标注读音的汉字选择范围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这也会导致不同的作者在使用汉字标注单词时出现少量相似或相同的情况。这种少量的相似或相同应该属于表达方式有限所致，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抄袭时，应结合相似或相同情况的数量或所占比例综合确定。
最后，一审法院根据原告和被告群言出版社、俞敏洪所做比对情况，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群言出版社出版的俞敏洪著的涉案图书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岳德宇的诉讼请求。
在岳德宇诉俞敏洪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岳德宇利用联想的方式来进行单词速记的方法，自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为这属于思想的范__畴。但是，利用这个方法进行独创性的联想（创作），那么，笔者认为，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无论这个创作的篇幅长短，或者是否也容易被其他人同样的联想到。因为，不管大家多么自然的可以想到一块去，但是，只要对同一对象，能够有不同的表达方式，那么，就不应当容忍抄袭的情形出现。本案中，被告代理人以及二级法院均认为因为单词能够拆分的方式有限，因此表达受限，会导致不同的人采用相同的表达方式（“有限表达”），故被告俞敏洪不构成侵权。被告代理人曾举例Twealth（火鸡）和wealth（财富）两个单词来证明其观点。如其辩称，turkey本身大写就是土耳其的意思，因此将土耳其和火鸡联系起来记忆是非常自然地。但是，自然不代表必然！比如，我们完全可以利用tur发音['t:]的谐音“特”在加上“key”的字意“主要的”产生新的联想记忆法，如“我们‘特（tur）’别介绍一种‘主要的（key）’制作火鸡（turkey）的方法”。又比如，我们完全可以把wealth（财富）拆分成weal（福利）和th（谐音“是”）来记忆wealth（财富）这个单词，如“‘福利（weal）’‘是（th）’国家‘财富（wealth）’到达一定实力后体现”，等等，不胜枚举。很显然，在岳德宇诉俞敏洪著作权侵权一案中，从常识判断上来看，基本上只要愿意多思考，一定是可以找出甚至比原告岳德宇更好的表达形式来记忆特定的单词。从这个角度来说，二级法院并没有正确的理解“有限表达”的内涵和外延，因此导致在法理适用部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
我们在用“有限表达”进行案件审理和裁量时，在事实方面，主要应当考量的是，除了已知的表述方式外，对于同一个事物，是否能够还有其它合理的、恰当的表述方式，如有，很显然就不能适用“有限表达”这一原则，排除对方侵权的可能。如没有，那么，后者的作品就能够依据“有限表达”原则，排除侵权的可能。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因此一般来说，在著作权<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侵权纠纷" target="_blank">侵权纠纷</a></span>中，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如果当事双方的表达方式同一或者是类似，基本都可以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但该原则在涉及“有限表达”时，应予以排除适用，以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和鼓励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宗旨。司法实践中，涉及“有限表达”的案例并不多见，因此，如何恰当的理解和适用“有限表达”原则，是每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应当慎重以待的。</p>
<p>2008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中认为：由于英语单词构成的特殊性，最相近似类比单词的选择往往具有很大局限性，不能排除就同一个单词的记忆，被告选择与原告相同的类比单词，即不能因为原告的选择而限制其他人的合理联想。同时，在采取谐音方式记忆单词时，由于英语读音的惟一性和确定性，决定了用于标注读音的汉字选择范围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这也会导致不同的作者在使用汉字标注单词时出现少量相似或相同的情况。这种少量的相似或相同应该属于表达方式有限所致，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抄袭时，应结合相似或相同情况的数量或所占比例综合确定。</p>
<p>最后，一审法院根据原告和被告群言出版社、俞敏洪所做比对情况，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群言出版社出版的俞敏洪著的涉案图书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岳德宇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 title="诉讼" target="_blank">诉讼</a></span>请求。</p>
<p>在岳德宇诉俞敏洪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岳德宇利用联想的方式来进行单词速记的方法，自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为这属于思想的范__畴。但是，利用这个方法进行独创性的联想（创作），那么，笔者认为，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无论这个创作的篇幅长短，或者是否也容易被其他人同样的联想到。因为，不管大家多么自然的可以想到一块去，但是，只要对同一对象，能够有不同的表达方式，那么，就不应当容忍抄袭的情形出现。本案中，被告代理人以及二级法院均认为因为单词能够拆分的方式有限，因此表达受限，会导致不同的人采用相同的表达方式（“有限表达”），故被告俞敏洪不构成侵权。被告代理人曾举例Twealth（火鸡）和wealth（财富）两个单词来证明其观点。如其辩称，turkey本身大写就是土耳其的意思，因此将土耳其和火鸡联系起来记忆是非常自然地。但是，自然不代表必然！比如，我们完全可以利用tur发音['t:]的谐音“特”在加上“key”的字意“主要的”产生新的联想记忆法，如“我们‘特（tur）’别介绍一种‘主要的（key）’制作火鸡（turkey）的方法”。又比如，我们完全可以把wealth（财富）拆分成weal（福利）和th（谐音“是”）来记忆wealth（财富）这个单词，如“‘福利（weal）’‘是（th）’国家‘财富（wealth）’到达一定实力后体现”，等等，不胜枚举。很显然，在岳德宇诉俞敏洪著作权侵权一案中，从常识判断上来看，基本上只要愿意多思考，一定是可以找出甚至比原告岳德宇更好的表达形式来记忆特定的单词。从这个角度来说，二级法院并没有正确的理解“有限表达”的内涵和外延，因此导致在法理适用部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p>
<p>我们在用“有限表达”进行案件审理和裁量时，在事实方面，主要应当考量的是，除了已知的表述方式外，对于同一个事物，是否能够还有其它合理的、恰当的表述方式，如有，很显然就不能适用“有限表达”这一原则，排除对方侵权的可能。如没有，那么，后者的作品就能够依据“有限表达”原则，排除侵权的可能。</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www.sbcc.cn/archives/1058/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