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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87; 专利代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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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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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6 Nov 2010 05:19:14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利代理]]></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451</guid>
		<description><![CDATA[《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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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p>
<p>局 长 田力普</p>
<p>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p>
<p>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p>
<p>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p>
<p>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以及根据该<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p>
<p>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p>
<p>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p>
<p>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p>
<p>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p>
<p>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p>
<p>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p>
<p>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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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438</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438#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8 Sep 2010 01:39:08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利代理]]></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1438</guid>
		<description><![CDATA[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包括：
（一）广州市专利金奖；
（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三）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四）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市专利奖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市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专利金奖、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经过评选产生。广州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 励20万元；广州市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 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
参选项目不符合广州市专利金奖评奖条件的，广州市专利金奖可以空缺。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配套奖励：
（一）评奖周期内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
（二）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
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申请配套奖励的，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奖金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五）没有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或者同行业前茅，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一）通过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专利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 告文件以及专利实施效益报告；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和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后，交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后，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并将评审决议在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评选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以及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评选结果，并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
第十五条 申报评奖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禁止其参加自下届起两届内的市专利奖的评奖活动，已经获得证书和奖金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泄露评审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p>
<p>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包括：</p>
<p>（一）广州市专利金奖；</p>
<p>（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p>
<p>（三）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p>
<p>（四）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p>
<p>市专利奖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p>
<p>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p>
<p>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p>
<p>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p>
<p>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p>
<p>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市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p>
<p>第六条 广州市专利金奖、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经过评选产生。广州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 励20万元；广州市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 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p>
<p>参选项目不符合广州市专利金奖评奖条件的，广州市专利金奖可以空缺。</p>
<p>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配套奖励：</p>
<p>（一）评奖周期内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p>
<p>（二）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p>
<p>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p>
<p>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申请配套奖励的，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p>
<p>第八条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奖金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p>
<p>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p>
<p>（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p>
<p>（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p>
<p>（三）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p>
<p>（四）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p>
<p>（五）没有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p>
<p>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p>
<p>（一）连续两年<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总量或者发明<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量名列全市或者同行业前茅，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p>
<p>（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p>
<p>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p>
<p>（一）通过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社会效益；</p>
<p>（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p>
<p>第十二条 申报市专利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p>
<p>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 告文件以及专利实施效益报告；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和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p>
<p>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p>
<p>（一）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后，交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p>
<p>（二）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后，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p>
<p>（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并将评审决议在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p>
<p>（四）公示期结束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评选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以及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评选结果，并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p>
<p>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p>
<p>第十五条 申报评奖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禁止其参加自下届起两届内的市专利奖的评奖活动，已经获得证书和奖金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
<p>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泄露评审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
<p>第十七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评审标准。</p>
<p>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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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信通公司专利工作取得新突破</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28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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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0 Jun 2010 09:28:5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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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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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科技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力度，提升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以科技实力的提升促进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高。近年来，信通公司专利工作展现出全新面貌。
2009年，信通公司全年共完成18项专利、6项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工作,
其中，1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15项发明专利、2项外观专利获得受理，完成率150%，位居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单位排名第14位，直属单位排名第4位。专利申请量较2008年同比增长80%，发明专利较2008年同比增长50%，专利申请的数量创历史最好水平。
2010年以来，信通公司在国际专利申请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继2010年1月，&#8221;一种多计算机的同步控制方法级系统&#8221;申请1项PCT国际专利，实现了历史上&#8221;零&#8221;的突破之后，2010年5月，&#8221;一种复合线缆&#8221;又申请一项PCT国际专利。国际专利的申请一方面为扩大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提供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也为公司拓宽产业化发展路径，迈向国际市场积累了经验。
&#8220;一种多计算机的同步控制方法级系统&#8221;发明专利的主要内容为：在简单、对等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实现多台计算机同步控制操作的处理。该发明通过在每一台计算机中维护运行信息表，动态地将系统中的计算机划分为不同的状态；通过简单有效的通信协议和明确的协议处理方法，实现了系统中各台计算机都可以自由地对被控对象实施无冲突的同步控制。应用该发明，系统中各计算机运行同一个软件，无须指定某一台计算机为特殊计算机，也无须指定某一台计算机必须处于不停机的运行状态，各计算机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系统。用户对控制对象的操作无须使用和控制操作不一致的额外命令，使用和操作方法简单，并有效地减少了系统开销和资源浪费，降低了成本，用户使用体验好,技术实现简单，无技术障碍，无特殊保密算法。
&#8220;一种复合线缆&#8221;为&#8221;最后一公里&#8221;信息化通信传输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随着国家电网公司建设统一坚强智能电网战略的实施，对智能电网配、用电环节信息交互的要求逐渐提高，通信技术是实现智能电网配、用电侧信息交互的基础，是实现电网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的前提和保障。复合线缆技术为解决配用电领域通信问题提供了理想的解决方案。使用复合线缆降低了施工难度，减少了专门铺设电缆的费用，可基本解决各种线缆重复布线、抢占通道、交叉跨越、搭杆挂线等矛盾，并将电力和信息通信两大产业进行集成、整合和互补，既能供电，又能彻底解决智能电网终端用户接入和未来大量用电信息交互的问题，还能满足社会对多种信息服务的接入需求，也符合国家积极推进&#8221;三网融合&#8221;的战略。
下一步，信通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专利工作激励机制，促进已有专利的深度挖掘、应用、管理及增值，进一步提高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坚持走自主创新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注：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PCT(《专利合作条约》)
作为衡量国家技术地位的重要指标，申请量直接标志着一个国家在该技术领域话语权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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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科技在企业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工作管理力度，提升科技人员对<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以科技实力的提升促进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高。近年来，信通公司专利工作展现出全新面貌。</p>
<p>2009年，信通公司全年共完成18项专利、6项<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软件著作权" target="_blank">软件著作权</a></span>的申请工作,<br />
其中，1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15项发明专利、2项外观专利获得受理，完成率150%，位居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单位排名第14位，直属单位排名第4位。<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量较2008年同比增长80%，发明专利较2008年同比增长50%，<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的数量创历史最好水平。</p>
<p>2010年以来，信通公司在国际专利申请方面取得新的突破，继2010年1月，&#8221;一种多计算机的同步控制方法级系统&#8221;申请1项PCT国际专利，实现了历史上&#8221;零&#8221;的突破之后，2010年5月，&#8221;一种复合线缆&#8221;又申请一项PCT国际专利。国际专利的申请一方面为扩大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提供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也为公司拓宽产业化发展路径，迈向国际市场积累了经验。</p>
<p>&#8220;一种多计算机的同步控制方法级系统&#8221;发明专利的主要内容为：在简单、对等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实现多台计算机同步控制操作的处理。该发明通过在每一台计算机中维护运行信息表，动态地将系统中的计算机划分为不同的状态；通过简单有效的通信协议和明确的协议处理方法，实现了系统中各台计算机都可以自由地对被控对象实施无冲突的同步控制。应用该发明，系统中各计算机运行同一个软件，无须指定某一台计算机为特殊计算机，也无须指定某一台计算机必须处于不停机的运行状态，各计算机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系统。用户对控制对象的操作无须使用和控制操作不一致的额外命令，使用和操作方法简单，并有效地减少了系统开销和资源浪费，降低了成本，用户使用体验好,技术实现简单，无技术障碍，无特殊保密算法。</p>
<p>&#8220;一种复合线缆&#8221;为&#8221;最后一公里&#8221;信息化通信传输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随着国家电网公司建设统一坚强智能电网战略的实施，对智能电网配、用电环节信息交互的要求逐渐提高，通信技术是实现智能电网配、用电侧信息交互的基础，是实现电网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的前提和保障。复合线缆技术为解决配用电领域通信问题提供了理想的解决方案。使用复合线缆降低了施工难度，减少了专门铺设电缆的费用，可基本解决各种线缆重复布线、抢占通道、交叉跨越、搭杆挂线等矛盾，并将电力和信息通信两大产业进行集成、整合和互补，既能供电，又能彻底解决智能电网终端用户接入和未来大量用电信息交互的问题，还能满足社会对多种信息服务的接入需求，也符合国家积极推进&#8221;三网融合&#8221;的战略。</p>
<p>下一步，信通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专利工作激励机制，促进已有专利的深度挖掘、应用、管理及增值，进一步提高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坚持走自主创新的内涵式发展道路。</p>
<p>注：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br />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PCT(《专利合作条约》)<br />
作为衡量国家技术地位的重要指标，申请量直接标志着一个国家在该技术领域话语权的强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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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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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May 2010 10:37:0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利代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专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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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三十一　号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景川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条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六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七条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第八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九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十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十二条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第十五条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
(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六)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有关事项。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已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
和裁决
第十八条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第十九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五)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有关事项。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
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九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撤回其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七)决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已生效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国家<span><a title="知识产权"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令</p>
<p>第　三十一　号</p>
<p>《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p>
<p>局　长　王景川</p>
<p>二○○三年六月十三日</p>
<h2>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h2>
<p>第一章　总　则</p>
<p>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
<p>第二条　国家<span><a title="知识产权"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p>
<p>第三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p>
<p>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p>
<p>第四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p>
<p>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p>
<p>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p>
<p>第五条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p>
<p>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p>
<p>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p>
<p>第六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span><a title="知识产权"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p>
<p>(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p>
<p>(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p>
<p>(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p>
<p>(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p>
<p>(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p>
<p>(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p>
<p>(八)附加文件清单；</p>
<p>(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p>
<p>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p>
<p>第七条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p>
<p>第八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p>
<p>(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p>
<p>(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p>
<p>(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p>
<p>第九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p>
<p>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p>
<p>第十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作出决定。</p>
<p>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p>
<p>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p>
<p>第十二条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p>
<p>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p>
<p>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p>
<p>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p>
<p>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p>
<p>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p>
<p>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p>
<p>(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p>
<p>(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p>
<p>(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p>
<p>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十四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p>
<p>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p>
<p>第十五条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p>
<p>(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p>
<p>(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p>
<p>(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p>
<p>(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p>
<p>(六)决定的日期；</p>
<p>(七)其他有关事项。</p>
<p>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p>
<p>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十七条　已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p>
<p>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p>
<p>和裁决</p>
<p>第十八条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p>
<p>(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p>
<p>(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p>
<p>(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p>
<p>第十九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p>
<p>(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p>
<p>(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p>
<p>(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p>
<p>(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p>
<p>(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p>
<p>(八)附加文件清单；</p>
<p>(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p>
<p>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p>
<p>第二十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p>
<p>(一)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p>
<p>(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p>
<p>(三)明显不具备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p>
<p>第二十一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p>
<p>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p>
<p>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p>
<p>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p>
<p>第二十三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p>
<p>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p>
<p>第二十五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p>
<p>(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p>
<p>(三)裁决的内容及其理由；</p>
<p>(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p>
<p>(五)决定的日期；</p>
<p>(六)其他有关事项。</p>
<p>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p>
<p>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p>
<p>第二十七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p>
<p>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p>
<p>第二十八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p>
<p>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p>
<p>(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p>
<p>(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p>
<p>(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p>
<p>(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p>
<p>(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p>
<p>(七)附加文件清单；</p>
<p>(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p>
<p>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p>
<p>第二十九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p>
<p>(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p>
<p>(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p>
<p>(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p>
<p>(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p>
<p>第三十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p>
<p>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p>
<p>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p>
<p>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p>
<p>第三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p>
<p>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三十四条　专利权人可以随时撤回其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p>
<p>第三十五条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p>
<p>(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p>
<p>(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p>
<p>(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p>
<p>(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p>
<p>(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p>
<p>(七)决定的日期；</p>
<p>(八)其他有关事项。</p>
<p>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p>
<p>第三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p>
<p>第三十七条　已生效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p>
<p>第五章　附　则</p>
<p>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p>
<p>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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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南省制定专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定</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117</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117#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12 May 2010 10:01:1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利代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商标代理]]></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category><![CDATA[促进]]></category>
		<category><![CDATA[海南]]></category>
		<category><![CDATA[知识产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政规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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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以及标准、名牌产品、动漫产业中的智力创新成果等。
第四条 从2010年起设立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专利、商标申请费用资助，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补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
第五条 对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其申请费用分别给予0.4万元和0.2万元资助;申请国(境)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5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专利技术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专项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专利技术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贷款、保证等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补贴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按发放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0.5-1%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措施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2008]90号)执行。
第九条 对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的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科研立项、政府采购、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对困难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援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扶持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鼓励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每件给予20万元科研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我省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培育一批“名、优、特、新、珍”的热带农副产品地理标志，对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建立版权激励机制。对我省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和其他全国性文学奖的作者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开发经费。
第十八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确认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
第十九条 对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具体扶持措施参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发[2009]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本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p>
<p>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p>
<p>现将《海南省促进<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
<p>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p>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海南省促进<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发展的若干规定</h1>
<p>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战略"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战略</a></span>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p>
<p>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p>
<p>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专利、商标、<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以及标准、名牌产品、动漫产业中的智力创新成果等。</p>
<p>第四条 从2010年起设立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专利、<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shangbiaowang.org" title="商标申请" target="_blank">商标申请</a></span>费用资助，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补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p>
<p>第五条 对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其申请费用分别给予0.4万元和0.2万元资助;申请国(境)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5万元资助。</p>
<p>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p>
<p>第七条 对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专利技术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专项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专利技术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p>
<p>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贷款、保证等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补贴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对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按发放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0.5-1%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和奖励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措施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2008]90号)执行。</p>
<p>第九条 对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p>
<p>第十条 对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的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科研立项、政府采购、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p>
<p>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对困难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援助和支持。</p>
<p>第十二条 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p>
<p>第十三条 扶持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鼓励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每件给予20万元科研补贴。</p>
<p>第十四条 鼓励我省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p>
<p>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培育一批“名、优、特、新、珍”的热带农副产品地理标志，对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p>
<p>第十六条 建立<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激励机制。对我省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和其他全国性文学奖的作者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p>
<p>第十七条 促进动漫产业发展。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开发经费。</p>
<p>第十八条 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确认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p>
<p>第十九条 对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p>
<p>第二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具体扶持措施参照《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发[2009]6号)执行。</p>
<p>第二十一条 对本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给予适当扶持。</p>
<p>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p>
<p>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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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山西7项国外专利申请首次获国家资助</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025</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02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9 Apr 2010 02:19:53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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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山西7项国外专利申请首次获国家资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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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山西7项国外专利申请首次获国家资助]]></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从山西省<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局获悉，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的“资助向国外<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专项资金”现已下达我省，山西省 7个项目获得总额35万元的资助，这是山西省首批获该资金支持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此次山西省受资助的7项专利申请主要以进入美、澳大利亚、南非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涉及煤化工、生物制药和安全生产等领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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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德国09年专利申请数略有下降</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1007</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1007#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9 Mar 2010 07:46:0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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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动态信息]]></category>
		<category><![CDATA[德国09年专利申请数略有下降]]></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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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德国09年专利申请数略有下降]]></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德国专利商标局１５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２００９年共收到国内外<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５９５８３项，比２００８年下降４．５％，但仍属于过去１０年的正常范围。专利商标局认为，这一数字表明金融危机并未对德国的创造发明构成严重影响。</p>
<p>统计报告显示，与２００８年相比，<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数量涨幅最大的是太阳能和风能领域。其中太阳能领域<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的重点是半导体器件、光伏模块生产工艺的简化、太阳能跟踪系统和太阳能设备房顶固定技术。风能专利申请的重点则是将风力发电设备和发电场并入电网的技术。</p>
<p>报告还显示，汽车和机械制造业仍是德国申请专利最多的行业，特别是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日趋严格，使得减少尾气排放和尾气监测方面的专利申请呈现强劲增长势头。</p>
<p>据统计，以上专利申请８０．３％来自德国国内。在德国各州中，申请专利最多的仍是南方的巴登—符腾堡州和巴伐利亚州。</p>
<p>德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科尔内莉娅·鲁德洛夫－舍费尔说，最新统计数字表明，很多德国企业在金融危机期间表现出很强的信心，仍将产品和服务的研发视作保持竞争力的重要基础。</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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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专利检索和监视服务</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980</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980#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04 Mar 2010 03:23:35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利代理]]></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980</guid>
		<description><![CDATA[检索服务项目
(一) 查新检索：对已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或尚未申请专利的完整技术方案或申报项目，如国家863、973项目、国家发明奖、专利金奖、CCTV创新盛典等重点项目进行世界范围的专利检索和非专利文献检索，评价该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出具检索报告，并提供对比文献的全文。
(二) 专题检索：根据客户的要求，针对某企业或某技术进行世界范围的专利检索，出具检索或技术分析报告，并提供检索出的相关专利的全文。
(三) 授权专利检索：对已授权的专利进行检索，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出具检索报告，并提供对比文献的全文。
(四) 香港短期专利检索：根据客户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完整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对检索出的相关文献的类型作出评价，并出具检索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根据报告中相关文献的类型做出是否给予登记注册香港短期专利的决定。
(五) 法律状态检索：检索各国专利的法律状态，得到专利目前是否有效等信息，为企业合并、合资等决策提供帮助；发现有价值的“过期专利”，既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又可以增加企业的效益。
(六) 同族专利检索：检索同一主题的技术在哪些国家或地区申请了专利，以确定这一技术的区域保护范围，了解专利权人的市场动向，同时得到这一技术的区域分布的空白点，为企业的产品出口等决策提供参考信息。
(七) 跟踪检索：根据客户的要求，对某技术、某企业的国内外专利进行定期检索，并提供检索出的相关专利的全文，使客户实时掌握最新的专利信息，了解相关技术的发展动向；有利于研发人员正确的运用专利技术加快创新开发，激发研发团队产生新的创意，及时调整研发方向。
(八) 国际联机检索：使用国际商业数据库，对生物、医药和化学领域的相关技术进行检索，可使用化学结构式、化合物名称和CAS登记号等作为检索条件。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lign="left"><strong>检索服务项目</strong></p>
<p>(一) 查新检索：对已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或尚未申请专利的完整技术方案或申报项目，如国家863、973项目、国家发明奖、专利金奖、CCTV创新盛典等重点项目进行世界范围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6.htm" title="专利检索" target="_blank">专利检索</a></span>和非专利文献检索，评价该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出具检索报告，并提供对比文献的全文。</p>
<p>(二) 专题检索：根据客户的要求，针对某企业或某技术进行世界范围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6.htm" title="专利检索" target="_blank">专利检索</a></span>，出具检索或技术分析报告，并提供检索出的相关专利的全文。</p>
<p>(三) 授权<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6.htm" title="专利检索" target="_blank">专利检索</a></span>：对已授权的专利进行检索，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出具检索报告，并提供对比文献的全文。</p>
<p>(四) 香港短期专利检索：根据客户提供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文件或完整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对检索出的相关文献的类型作出评价，并出具检索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署根据报告中相关文献的类型做出是否给予登记注册香港短期专利的决定。</p>
<p>(五) 法律状态检索：检索各国专利的法律状态，得到专利目前是否有效等信息，为企业合并、合资等决策提供帮助；发现有价值的“过期专利”，既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又可以增加企业的效益。</p>
<p>(六) 同族专利检索：检索同一主题的技术在哪些国家或地区申请了专利，以确定这一技术的区域保护范围，了解专利权人的市场动向，同时得到这一技术的区域分布的空白点，为企业的产品出口等决策提供参考信息。</p>
<p>(七) 跟踪检索：根据客户的要求，对某技术、某企业的国内外专利进行定期检索，并提供检索出的相关专利的全文，使客户实时掌握最新的专利信息，了解相关技术的发展动向；有利于研发人员正确的运用专利技术加快创新开发，激发研发团队产生新的创意，及时调整研发方向。</p>
<p>(八) 国际联机检索：使用国际商业数据库，对生物、医药和化学领域的相关技术进行检索，可使用化学结构式、化合物名称和CAS登记号等作为检索条件。</p>
<hr siz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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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台湾专利申请</title>
		<link>http://www.sbcc.cn/archives/978</link>
		<comments>http://www.sbcc.cn/archives/978#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04 Mar 2010 03:22:0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利代理]]></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sbcc.cn/?p=978</guid>
		<description><![CDATA[台湾专利保护的基本情况：
台湾专利分发明、新型、新式样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申请案皆需实质审查，而非登记制度，申请案文件齐全符合基本要求后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
台湾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新型专利为12年，新式样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所需文件：
1. 委任状（(PowerofAttoreny)
由申请签章，每一申请案一份委任状
2. 国藉证明(certificateofNationality)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或户藉等复印件，需经公证。一份国藉证明适用于同一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案，但有效期为三年。
3. 法人证明(CertificateofCorporation)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经公证。
4. 宣誓书(Dath)
由发明人或制作人签名、盖章，表达此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制作不是剽窃他人成果。多位发明人可共签一张。
5. 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图式
发明、新型申请应有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及图式，形式同在中国申请相同，如有在中国或其它国家申请，请提供申请号和申请文件。
新式样申请，可提供简要说明，说明产品内容与特点，新式样的图式要六面式图和立体图，
最好有阴影线表现，也可用照片代替，如是照片应提供一式4套。
注意事项：
1. 申请台湾专利的说明书及申请文件均需以繁体字撰写；
2. 申请时，必需提交的文件是请求书、说明书、图式、宣誓书等，委托书及国藉证明（法人证明）可在申请日之后60天内补交；
3. 在申请递交之后，对说明书或图式进行补正，可以被允许，但需增加补正费；
4. 如有延期动作，需增加延期费；
5. 应注意最好在公开之前在台湾提出申请，否则有被撤销之虑。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台湾专利保护的基本情况：<br />
台湾专利分发明、新型、新式样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申请案皆需实质审查，而非登记制度，申请案文件齐全符合基本要求后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br />
台湾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新型专利为12年，新式样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br />
所需文件：<br />
1. 委任状（(PowerofAttoreny)<br />
由申请签章，每一申请案一份委任状<br />
2. 国藉证明(certificateofNationality)<br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或户藉等复印件，需经公证。一份国藉证明适用于同一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案，但有效期为三年。<br />
3. 法人证明(CertificateofCorporation)<br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需经公证。<br />
4. 宣誓书(Dath)<br />
由发明人或制作人签名、盖章，表达此<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的发明或制作不是剽窃他人成果。多位发明人可共签一张。<br />
5. <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说明书及图式<br />
发明、新型申请应有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及图式，形式同在中国申请相同，如有在中国或其它国家申请，请提供申请号和申请文件。<br />
新式样申请，可提供简要说明，说明产品内容与特点，新式样的图式要六面式图和立体图，<br />
最好有阴影线表现，也可用照片代替，如是照片应提供一式4套。<br />
注意事项：<br />
1. 申请台湾专利的说明书及申请文件均需以繁体字撰写；<br />
2. 申请时，必需提交的文件是请求书、说明书、图式、宣誓书等，委托书及国藉证明（法人证明）可在申请日之后60天内补交；<br />
3. 在申请递交之后，对说明书或图式进行补正，可以被允许，但需增加补正费；<br />
4. 如有延期动作，需增加延期费；<br />
5. 应注意最好在公开之前在台湾提出申请，否则有被撤销之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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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香港专利申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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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4 Mar 2010 03:20:2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利代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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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香 港 专 利 类 型
A）标准专利，保护期为20年；
B）短期专利，保护期为4年，可续展一次，共8年；
C）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可续展4次，共25年。
标准专利
香港的标淮专利实行注册指定国家专利的制度，在过渡期内被指定的专利局有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有资格获得香港标准专利权。标准专利的注册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 第一次注册手续
第一次注册是请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登记。申请人在中国、英国或欧洲（指定英国）的专利申请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应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登记请求(即申请标准专利)。登记请求应包括下列文件：
A）公开文本复印件
B）记录请求书（申请人资料：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中英文））
C）如申请人与公开文本中不一致，需提供一份申请权转让的证明文件；
D）递交记录请求时，同时缴纳申请费和宣传费（在政府公报上公开的费用）；
（二） 第二次注册手续
第二次注册是请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注册并对此件指定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授予标准专利。注册和授权请求应当在指定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后6个月内，或者指定专利的记录请求书在香港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以在后的日期为准）提出。注册和授权请求应包括下列文件：
A）经指定专利局核实的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一份；
B）注册请求书；
C ) 如果提出注册和授权请求的人不是注册簿中登记的标准专利申请人，请求人应当提供以合法方式
获得申请权的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证明文件；
D) 巳经在注册和授权请求中声明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供优先权文件的副本；
E）递交注册请求时，同时缴纳注册费和宣传费。
上述所列文件中，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用罗马字母标注音译名，发明名称和摘要应当以中、英两种文字提供，其它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提供。原件不是中、英两种文字的应当提供译文。
香港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即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标准专利，在香港政府公告上刊登授权公告，同时将专利权证书送交专利权人。
香港标准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自指定专利局的申请日开始计算，但生效日期须从香港政府公报刊登授权公告之日起开始。
香港标准专利一经批准即具有独立性，不受原指定专利法律状态变化的影响。
1997年6月27日以后公开的中国发明申请都可以申请香港标准专利。
短期专利
任何人都可以单独或者联同他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专利注册处提出短期专利申请。
任何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都可以在香港申请短期专利。香港知识产权署对短期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即可授予专利权并在香港公告。
应提交的文件：
A）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
B）短期专利请求书；
C）国际检索报告；
D）申请时需缴纳申请费和宣传费。
外观设计
香港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保护，香港知识产权署外观设计注册接受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经批准后即予注册公布。其有效期为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保护期限合计可达25年。
外观设计必须是应用于工业产品，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项外观设计。已注册的外观设计自第一次销售使用之时起，同时享受25年的版权保护，可注册但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则只能享受15年的版权保护。
应提交的文件：
A）外观注册请求书；
B）外观设计图样（图或照片）；其大小——绘图不超过210×297mm，照片不超过160×160；周边空白处不少于30mm；
C）一份新颖性的陈述；
D）对平面设计或纺织物的设计，除图式外，还可提供样品，但需放在单独信封或包装中，长度不超过30cm，重量不超过4公斤；
E）在申请时缴纳申请费和宣传费；
F）凡要求优先权的，应在香港申请日之后三个月内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该文件是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文字写的，还应附送经核实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以PCT国际申请为基础的香港标准专利申请和短期专利申请
由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也适用于香港，因而根据PCT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可以通过指定中国在香港获得标准专利或短期专利保护。
（1）以PCT申请为基础的标准专利申请，应按标准专利两阶段的作法进行
提出记录请求的期限：如果该申请国际局是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应在自中国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6个月内；如果该申请国际局是以其它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应自中国专利局公布该申请的日期起6个月内。
提供的资料：由国际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核实副本，或由中国专利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任何译本的核实副本；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
提出注册与批准请求的期限：自中国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或香港知识产权署的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起6个月内，两者以较后的为准；
（2）以国际申请为基础的短期专利申请，凡一国际专利寻求实用新型专利并指定中国，在其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该项国际申请人可就该申请获得香港短期专利；
提出申请的期限：在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在自中国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
提供的资料：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国际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影印本；国际检索报告影印本；中国专利局公布的该国际申请的译本。
注意事项：
如果在香港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发生了变化，需提交经公证的转让证明文件（可由原指定局作出的或公证机关作出的）；而且应在提交申请三个月内补交。
在注册证书颁发后，若发生转让、许可或所有权的变更，必须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登记，否则会影响所有人的权益。
批准后，专利权的维持年费的缴纳
标准专利——自批准日起第3年届满前3个月内缴续期费，而后每年届满前均应缴续期费；
短期专利——批准之后，自申请日起第4年届满前3个月内缴纳续期费，可再维持有效4年；
外观设计——注册后首段有效期自申请日起5年，在有效期终止前缴纳续期费，可延展5年有效期。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香 港 专 利 类 型<br />
A）标准专利，保护期为20年；<br />
B）短期专利，保护期为4年，可续展一次，共8年；<br />
C）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可续展4次，共25年。</p>
<p>标准专利</p>
<p>香港的标淮专利实行注册指定国家专利的制度，在过渡期内被指定的专利局有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中国的发明<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有资格获得香港标准专利权。标准专利的注册程序分为两个阶段：</p>
<p>（一） 第一次注册手续<br />
第一次注册是请求对指定<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进行登记。申请人在中国、英国或欧洲（指定英国）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zhuanliwang.org/html/4/875.htm" title="专利申请" target="_blank">专利申请</a></span>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应向香港<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署提出登记请求(即申请标准专利)。登记请求应包括下列文件：<br />
A）公开文本复印件<br />
B）记录请求书（申请人资料：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中英文））<br />
C）如申请人与公开文本中不一致，需提供一份申请权转让的证明文件；<br />
D）递交记录请求时，同时缴纳申请费和宣传费（在政府公报上公开的费用）；</p>
<p>（二） 第二次注册手续<br />
第二次注册是请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注册并对此件指定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授予标准专利。注册和授权请求应当在指定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后6个月内，或者指定专利的记录请求书在香港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以在后的日期为准）提出。注册和授权请求应包括下列文件：<br />
A）经指定专利局核实的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一份；<br />
B）注册请求书；<br />
C ) 如果提出注册和授权请求的人不是注册簿中登记的标准专利申请人，请求人应当提供以合法方式<br />
获得申请权的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证明文件；<br />
D) 巳经在注册和授权请求中声明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供优先权文件的副本；<br />
E）递交注册请求时，同时缴纳注册费和宣传费。<br />
上述所列文件中，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用罗马字母标注音译名，发明名称和摘要应当以中、英两种文字提供，其它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提供。原件不是中、英两种文字的应当提供译文。<br />
香港<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署专利注册处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即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标准专利，在香港政府公告上刊登授权公告，同时将专利权证书送交专利权人。<br />
香港标准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自指定专利局的申请日开始计算，但生效日期须从香港政府公报刊登授权公告之日起开始。<br />
香港标准专利一经批准即具有独立性，不受原指定专利法律状态变化的影响。<br />
1997年6月27日以后公开的中国发明申请都可以申请香港标准专利。</p>
<p>短期专利<br />
任何人都可以单独或者联同他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lawyer8.com/lawyer/ywfw/40.html" title="知识产权" target="_blank">知识产权</a></span>署专利注册处提出短期专利申请。<br />
任何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都可以在香港申请短期专利。香港知识产权署对短期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即可授予专利权并在香港公告。<br />
应提交的文件：<br />
A）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br />
B）短期专利请求书；<br />
C）国际检索报告；<br />
D）申请时需缴纳申请费和宣传费。</p>
<p>外观设计<br />
香港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保护，香港知识产权署外观设计注册接受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经批准后即予注册公布。其有效期为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保护期限合计可达25年。<br />
外观设计必须是应用于工业产品，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项外观设计。已注册的外观设计自第一次销售使用之时起，同时享受25年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保护，可注册但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则只能享受15年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www.banquan.org" title="版权" target="_blank">版权</a></span>保护。<br />
应提交的文件：<br />
A）外观注册请求书；<br />
B）外观设计图样（图或照片）；其大小——绘图不超过210×297mm，照片不超过160×160；周边空白处不少于30mm；<br />
C）一份新颖性的陈述；<br />
D）对平面设计或纺织物的设计，除图式外，还可提供样品，但需放在单独信封或包装中，长度不超过30cm，重量不超过4公斤；<br />
E）在申请时缴纳申请费和宣传费；<br />
F）凡要求优先权的，应在香港申请日之后三个月内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该文件是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文字写的，还应附送经核实的中文或英文译本。</p>
<p>以PCT国际申请为基础的香港标准专利申请和短期专利申请</p>
<p>由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也适用于香港，因而根据PCT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可以通过指定中国在香港获得标准专利或短期专利保护。<br />
（1）以PCT申请为基础的标准专利申请，应按标准专利两阶段的作法进行<br />
提出记录请求的期限：如果该申请国际局是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应在自中国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6个月内；如果该申请国际局是以其它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应自中国专利局公布该申请的日期起6个月内。<br />
提供的资料：由国际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核实副本，或由中国专利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任何译本的核实副本；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br />
提出注册与批准请求的期限：自中国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或香港知识产权署的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起6个月内，两者以较后的为准；<br />
（2）以国际申请为基础的短期专利申请，凡一国际专利寻求实用新型专利并指定中国，在其进入中国国家阶段，该项国际申请人可就该申请获得香港短期专利；<br />
提出申请的期限：在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在自中国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br />
提供的资料：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国际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影印本；国际检索报告影印本；中国专利局公布的该国际申请的译本。</p>
<p>注意事项：<br />
如果在香港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发生了变化，需提交经公证的转让证明文件（可由原指定局作出的或公证机关作出的）；而且应在提交申请三个月内补交。<br />
在注册证书颁发后，若发生转让、许可或所有权的变更，必须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登记，否则会影响所有人的权益。<br />
批准后，专利权的维持年费的缴纳<br />
标准专利——自批准日起第3年届满前3个月内缴续期费，而后每年届满前均应缴续期费；<br />
短期专利——批准之后，自申请日起第4年届满前3个月内缴纳续期费，可再维持有效4年；<br />
外观设计——注册后首段有效期自申请日起5年，在有效期终止前缴纳续期费，可延展5年有效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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