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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须知

一、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申请认定的企业前期程序:
(一)获得一个以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下载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三)网上填写申报表,和其他所需材料一并上报到协会
(四)详见流程图
四、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宁波市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网上填写后请打印并盖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本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为必需材料);
(四)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公章);
(五)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
(六)本单位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声明;
(七)年度软件销售收入明细表{包括产品名称、发票号、发票金额、发票金额总计(并分自产软件和非自产软件销售的发票),清单的总计金额必须与申报表数字一致 },加盖公章;
(八)提供相应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以上);
(九)上年度企业研发成本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相应票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上);
(十)电子文档(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导出到软盘)。
五、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表格与复印件全部用A4纸装订,一式三份。每份顺序是: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产品登记证书、产品列表、声明、著作权证书等);
5、研发投入、销售明细、发票复印件(如材料较多,发票复印件可分别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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