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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天津高新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鼓励办法》(津园区 管发[2008]12号),做好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参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 [2008]5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0年天津高新区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 认定范围

(一)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天津高新区)直属辖区注册并实际经营纳税的法人实体;

(二) 本次动漫企业认定类型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游戏(含手机游戏)创作、制作、运营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三) 已取得《国家动漫企业证书》,且属于本次动漫企业认定范围的,经备案后获得天津高新区动漫企业认定资格。

二、认定标准

申 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天津高新区直属辖区注册并实际经营纳税的法人实体;

(二) 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运 营类企业不做特殊要求);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 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 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九)若暂未 取得营业收入的企业,当年需完成相应规模的动漫产品。

三、认定程序

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和软件园管理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审理、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动漫企业认定证书》。

四、其他

(一)天津高新区动漫企业认定结果将作为企业申报天津高新区 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交材料内容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 失实的,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认定的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追缴已经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三)天津高新 区动漫企业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四)本通知由天津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和软件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天 津高新区社会发展局、软件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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