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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有限表达”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因此一般来说,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如果当事双方的表达方式同一或者是类似,基本都可以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但该原则在涉及“有限表达”时,应予以排除适用,以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和鼓励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文化发展的立法宗旨。司法实践中,涉及“有限表达”的案例并不多见,因此,如何恰当的理解和适用“有限表达”原则,是每一个法律从业人员应当慎重以待的。

2008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中认为:由于英语单词构成的特殊性,最相近似类比单词的选择往往具有很大局限性,不能排除就同一个单词的记忆,被告选择与原告相同的类比单词,即不能因为原告的选择而限制其他人的合理联想。同时,在采取谐音方式记忆单词时,由于英语读音的惟一性和确定性,决定了用于标注读音的汉字选择范围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这也会导致不同的作者在使用汉字标注单词时出现少量相似或相同的情况。这种少量的相似或相同应该属于表达方式有限所致,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抄袭时,应结合相似或相同情况的数量或所占比例综合确定。

最后,一审法院根据原告和被告群言出版社、俞敏洪所做比对情况,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群言出版社出版的俞敏洪著的涉案图书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岳德宇的诉讼请求。

在岳德宇诉俞敏洪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岳德宇利用联想的方式来进行单词速记的方法,自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为这属于思想的范__畴。但是,利用这个方法进行独创性的联想(创作),那么,笔者认为,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无论这个创作的篇幅长短,或者是否也容易被其他人同样的联想到。因为,不管大家多么自然的可以想到一块去,但是,只要对同一对象,能够有不同的表达方式,那么,就不应当容忍抄袭的情形出现。本案中,被告代理人以及二级法院均认为因为单词能够拆分的方式有限,因此表达受限,会导致不同的人采用相同的表达方式(“有限表达”),故被告俞敏洪不构成侵权。被告代理人曾举例Twealth(火鸡)和wealth(财富)两个单词来证明其观点。如其辩称,turkey本身大写就是土耳其的意思,因此将土耳其和火鸡联系起来记忆是非常自然地。但是,自然不代表必然!比如,我们完全可以利用tur发音['t:]的谐音“特”在加上“key”的字意“主要的”产生新的联想记忆法,如“我们‘特(tur)’别介绍一种‘主要的(key)’制作火鸡(turkey)的方法”。又比如,我们完全可以把wealth(财富)拆分成weal(福利)和th(谐音“是”)来记忆wealth(财富)这个单词,如“‘福利(weal)’‘是(th)’国家‘财富(wealth)’到达一定实力后体现”,等等,不胜枚举。很显然,在岳德宇诉俞敏洪著作权侵权一案中,从常识判断上来看,基本上只要愿意多思考,一定是可以找出甚至比原告岳德宇更好的表达形式来记忆特定的单词。从这个角度来说,二级法院并没有正确的理解“有限表达”的内涵和外延,因此导致在法理适用部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

我们在用“有限表达”进行案件审理和裁量时,在事实方面,主要应当考量的是,除了已知的表述方式外,对于同一个事物,是否能够还有其它合理的、恰当的表述方式,如有,很显然就不能适用“有限表达”这一原则,排除对方侵权的可能。如没有,那么,后者的作品就能够依据“有限表达”原则,排除侵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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