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

沪国资统[2003]16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国资运营机构,各区县国资办(清产办):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和本市

沪国资统[2003]16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国资运营机构,各区县国资办(清产办):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和本市国资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当前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ΟΟ三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本市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有关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工作目的

 

通过全面清理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和经营状况,核准相关基础数据,为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的战略规划管理、契约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资产统计信息管理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产办)在上海市清产核资联席会议的领导下,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共同组织开展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三、适用范围

 

1、因资产重组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2、经国资办批准,自行提出要求清产核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3、经国资办批准,其他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协商。企业或企业集团在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前,须与市国资办、市清产办就有关开展清产核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申请。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向市清产办提出清产核资的申请,同时报送工作方案,企业或企业集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名单。

 

3、通知。市清产办对申请、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市清产办通知企业或企业集团正式开展工作。

 

4、培训。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工作方案开展组织动员,由市清产办和市国资办对参加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业务进行培训。

 

(二)实施阶段

 

1、清查。清查工作应由企业或企业集团自行组织力量开展;确有需要,也可委托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帮助进行。

 

   (1)清查内容:包括户数清查、资产清查、经营状况清查(具体内容另定)。

 

(2)清查时点:一般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24时。

 

2、清查阶段报表填报

 

(1)    企业应根据清查情况,分类填写清查登记表。

 

(2)企业填写清查阶段报表的帐面数、清查数,并汇总报送市清产办。

 

3、不实资产核销。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完成清查后,按照市国资办《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办产[2003]1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实资产核销结果批复后,企业据此调账并填报清查阶段报表的核实数(草表)。

 

5、质量检查。

 

(1)企业集团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的自查、互查和检查;

 

(2)市清产办将对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产清查工作情况以及编制的清查阶段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抽查。

 

6、结果批复。

 

(1)     企业或企业集团要与市清产办、市国资办协商确定清产核资结果的口径、内容等。

 

(2)     企业或企业集团根据检查结果和协商情况,完成清产核资报表(核实数)的编制,形成集团核实后的合并汇总报表报送市清产办,并由产权代表出具承诺书。

 

(3)     市清产办依据企业或企业集团报送的清产核资报表和承诺书等资料,形成清产核资情况专报,报领导审批。领导批准后,批复清产核资企业。

 

(4)企业或企业集团依据批复进行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同时按批复数与资产统计年报衔接,并作为出资人的战略规划、预算、契约管理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数。

 

(三)总结阶段

 

1、建章立制。企业或企业集团对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梳理,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制度。

 

2、工作总结。企业或企业集团要编写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送市清产办。

 

3、市清产办分别向市政府、清产核资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清产核资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企业改制转制需要解决账面资产与实际价值背离时,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予以解决。

 

2、对企业或企业集团提出产权界定要求的,经向市清产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市清产办共同界定完成。

 

五、进度要求

 

一般要求清产核资工作在三个月内完成;如有困难的,由企业或企业集团与市国资办、市清产办协商解决。

 

六、政策规定

 

1、清查规范、报表填报的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不实资产核销政策:按本市现行的不实资产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3、产权界定政策:仍按《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府发[1998]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未调整内容仍按本市日常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1、要切实提高认识。凡是参加清产核资的所有人员,一定要认识到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的必要性、责任性、严肃性;要认识到资产、经营状况清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以后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正确评价经营业绩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做好这次清产核资工作。 

 

2、要切实加强领导。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董事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根据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3、要切实维护纪律。

 

要严肃清产核资工作纪律,在清查过程中,必须按已经明确的政策规定执行;对有意隐匿资产、隐瞒或虚报损失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 要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企业或企业集团必须掌握好工作进度,认真完成阶段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认真把好清查关、审核关、填报关、检查关,确保工作的质量。

 

5、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企业或企业集团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等,向市清产办反映沟通。

 

         


(编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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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