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3]第39号 发布日期:2003-3-27 执行日期:2003-3-27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的请示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3]第39号

发布日期:2003-3-27

执行日期:2003-3-27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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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